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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界委員建議修改《著作權法》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3-10 20:46:30 | 文章來源: 中國藝術報

在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上,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副局長、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主席李玉光與錢海浩等多位政協委員向大會提交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建議》的提案。

李玉光表示,《著作權法》自1990年立法至今沒有做過全面修改。20年來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均發生了巨大變化。中國對外敞開大門廣泛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社會的經貿、文化、科技合作日益深入,《著作權法》在經濟高速增長、文化多元、科技進步特別是網際網路迅速發展和普及的社會面前顯現出諸多的不適應,尤其是我國在2007年3月加入《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後,《著作權法》中諸多過時條款更難以使我們履行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中國攝協分黨組副書記王鄭生、中國攝著協總幹事謝海龍等攝影家也表示,李玉光、錢海浩等多位全國政協委員代表全國廣大攝影家的心願提交修改《著作權法》的提案,提出要求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修改完善《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和增加視覺藝術作品追續權等內容。這個提案不僅代表了全國廣大攝影家強烈要求修改《著作權法》的願望,明確闡述廣大攝影家要求在《著作權法》中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訴求,也充分體現出廣大攝影家在國家立法和修改相關法律工作中所表現出的社會責任感和參與熱情,更加説明攝影家法律意識的提高和依法維權的信念。

就李玉光委員在提案中提出的要求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修改完善《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和增加視覺藝術作品追續權等內容,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林濤進行了相關解讀。他説,對文學作品和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是《著作權法》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遠遠不及音樂、美術、文學等作品長。《著作權法》對這些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以及逝世後的50年,但對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卻是誕生後的50年。林濤説,目前美國、澳大利亞等國早已給予攝影與美術、音樂等同等的保護水準,不存在攝影作品被單列的情況。所以,無論從國內攝影家的呼聲,還是當前的國際通行做法,都應當對《著作權法》進行適當修改,延長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

提案還建議完善《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把這項規定中廣電組織使用攝影作品應當支付報酬的規定落到實處。林濤就此説,《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音樂作品在廣播中使用時付酬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但對攝影作品沒有類似的具體規定,這就等於讓攝影作品的廣播權成為了空頭支票。提案中建議完善這項法律,就是希望把誰來制定具體的付酬細則加以明確,從而使得相關部門依法制定出付酬細則,讓攝影家和音樂家一樣獲得向廣電組織主張付酬的權利。

對於提案中建議《著作權法》增加視覺藝術作品追續權的內容,林濤説,包括攝影家在內的中國視覺藝術工作者往往對這項權利很陌生,但實際上這項針對拍賣等高端藝術品交易活動的權利對於他們有著很深遠的意義。他説,法國視覺藝術集體管理協會總幹事克裏斯蒂娜女士曾提出,中國應當儘快在《著作權法》中規定追續權,以便國際社會保護中國藝術家在世界各地拍賣市場中的著作權。她説,在法國和歐洲有大量中國藝術家的作品被拍賣,很受歐洲收藏家的歡迎。但由於中國的《著作權法》沒有關於追續權的規定,無法為中國的藝術家收取此項版稅。林濤説,考慮到為了讓中國藝術家的權利在國際上得到更好保護以及當前我國國內的拍賣市場日趨活躍的現狀,提案中提出了在《著作權法》中增加視覺藝術品的追續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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