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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館館長被告剽竊案昨開審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11-10 10:25:05 | 文章來源: 北京青年報

本報訊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被告剽竊學人黃以明著作權一事近期在業內炒得沸沸颺颺,昨天,黃以明狀告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台灣雕塑家蕭長正等剽竊其學術著作一案在市二中院第二審判區開庭審理。

法庭上,原告方表示,2006年3月15日,台灣雕塑家蕭長正在中國美術館舉辦了《空間想像——蕭長正的穿透雕塑展》,期間,在黃以明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黃髮表于2000年的作品《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一文成了雕塑展的前言,後被以《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為名刊載于中華特産網等多家媒體上,文章的署名皆為“范迪安”。黃以明稱,公證材料顯示:該文中的1518字完全剽竊于他的《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一文。原告方認為,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因而將范迪安、蕭長正以及“中華特産網”的所屬機構浙江金華奧托康特種生物開發中心等一併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權並在一些有影響的媒體上道歉,同時還向被告方提出100萬元的賠償。

黃以明稱,經他們調查發現,2006年8月13日,黑龍江省報業集團下屬的《生活報》率先刊登了《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署名為范迪安。“這就是鐵的證據,報紙是紙媒體,不可能隨意署名,而且它發表于‘中華特産網’之前,所以它是傳播之源。”鋻於上述理由,他要求追加黑龍江省報業集團、當時展覽的主辦單位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及范迪安所在的中國美術館一併為追加被告。

法庭上,黃以明提交了40多份證據,包括公證材料、展刊、報紙、書、畫冊等。黃的委託代理人表示,首先署名范迪安的《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中剽竊了黃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的部分內容,這個基本事實清楚,如果被告方堅持沒有侵權,需承擔舉證的責任。

對此,被告方范迪安的代理人表示,范從來沒有寫過此文,“中華特産網”擅自發表此文並沒有得到范的同意;范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署名的,範本人同樣也是被侵權的受害者。至於《生活報》上的文章,由於是提交的新證據,他建議法院做進一步的調查。而蕭長正的代理人稱,黃的那篇作品于2000年就發表了,處於公共的資源中。他堅稱剽竊之事與蕭長正無關。

據黃以明的朋友介紹,2008年黃以明發現作品遭剽竊後,曾試圖與蕭長正和范迪安取得聯繫,但沒聯繫上,於是在2009年底到法院起訴,並於今年1月在東城法院正式立案。由於案件中涉及的當事人蕭長正為台灣籍,所以直接轉至二中院。

昨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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