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別報道 ■
2010年3月5日上午九點,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18法庭,被前來旁聽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剽竊案的媒體記者擠得滿滿噹噹。范迪安的代理人早早來到了法庭。當天,作為全國政協委員的范迪安本人因出席會議沒有出庭。
庭審即將開始,法官卻意外宣佈:本案已經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不開庭了。
手持開庭通知的被告代理律師十分不解,“不開庭為什麼不提前通知”?大家紛紛猜測。“這個案件原來在中院立過,沒有立成,怎麼又回到中院了?”來參加庭審的美術館工作人員也頗感意外地提出質疑。隨後,大家只好悻悻地離開。
這場在網路上引起廣泛關注、被稱之為“文壇地震”的“剽竊門”事件究竟是怎麼一個來龍去脈?
中國美術館館長涉嫌剽竊案一波三折
(本刊記者)陳虹偉/文
美術館館長身陷“剽竊門”——
“館長也抄襲?”
著名美術評論家范迪安在美術界是個響噹噹的人物,曾任中央美院副院長,中國美術家協會理論委員會副主任,從事20世紀中國美術研究、當代藝術批評與展覽策劃、藝術博物館學研究。著有《當代文化情境中的水墨本色》,主編《中國當代美術:1979—1999》、《世界美術院校教育》、《當代藝術與本土文化》等叢書。其撰寫評論文章數以千計。
2005年12月,范迪安調任文化部直屬的中國美術館任館長。在他的組織領導下,2008年北京中國美術館舉辦的“盛世和光——敦煌藝術大展”吸引了許多觀眾的目光。近年來,中國美術館舉辦的美國藝術三百年,歐羅巴藝術節,德國文化年等展覽不斷受到好評。然而,讓范迪安做夢都沒有想到的是,四年前的一場展覽為他日後惹來了一場沸沸颺颺的侵權官司。
2006年3月15日,當代台灣藝術家、木石雕刻創作者蕭長正在中國美術館舉辦個人雕塑展——《空間想像——蕭長正的穿透雕塑展》,范迪安是此次展會的策展人,並曾寫過一篇短文作為展覽前言。由於是兩岸的藝術交流活動,此次展覽受到了媒體的廣泛關注。當時,一篇評論蕭長正藝術造詣的題為《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的文章中的觀點被眾多媒體引用,但都沒有署上作者的名字。
《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一文的作者就是本案的原告——自由撰稿人、詩人黃以明。據媒體轉載黃以明的説法稱,2000年9月,在看到台灣雕塑家蕭長正的作品後,他撰寫了長達8000字的藝術評論文章《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並於當年10月發表在台灣《藝術新聞》雜誌上。2008年,當他舉辦自己的書法展時,使用了該文章中的一段話作為個人簡介,結果遭到了很多觀展人的質疑,説他抄襲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的文章,這令文章作者的他感到非常驚訝。
“我一查,才發現2006年3月,中國美術館在舉辦蕭長正個人雕塑展的時候,范迪安曾撰寫了《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注:在黃以明提交的公證材料中,“中華特産網”和“全球特産網”分別於2006年8月15日和2006年9月7日,登載了《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署名皆為“范迪安”。)經過對照,我發現該文有1518個字完全來自我的文章。”黃以明還告訴記者,之後,他多次與范迪安、蕭長正交涉,但一直無果。
2009年12月,黃以明在其個人部落格先後貼出《央視國際網站侵權黃以明<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全文》、《請大家看看: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就是這樣剽竊的》和《黃以明<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全文》三篇帖子。一石激起千層浪,隨後關於范迪安究竟是“剽竊”還是“被造假”的爭議聲在美術圈內外鬧得沸沸颺颺。
而范迪安本人卻堅稱,自己根本不知情。
不久,隨著司馬南的加入使整個事件更加升級。2009年12月9日,正值第六個世界反腐日,打假英雄司馬南在新浪微網志(http://t.sina.com.cn)爆料: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陷剽竊醜聞被體制外學人黃以明起訴。這引起眾多網友的關注。司馬南在微網志裏透露,范迪安“抄襲”了黃以明的文章。並提出三點調侃:其一,館長也會抄襲;其二,自由撰稿人水準超過館長;其三,館長其實放下架子完全可以與黃以明私了,但館長架子放不下來。
由於雙方始終無法和解,黃以明決定打官司。經過一番輾轉,2010年1月28日上午,黃以明收到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發出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成為被告。同時被起訴的還有當代藝術家、木石雕刻創作者蕭長正以及“中華特産網”的歸屬機構浙江金華奧托康特種生物開發中心。
黃以明在訴訟中要求范迪安、蕭長正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費100萬元。
館長公開聲明反駁剽竊説——
“別把維權變炒作”
國家級的美術館館長涉嫌剽竊?幾乎所有人都覺得難以想像。由於涉及該案的三人都係文化界人士,特別是中國美術館館長這一特殊身份更是引人注目,此次“剽竊門”消息一齣,迅速引起了輿論和網路的熱議。有人將這一事件與學術界抄襲和腐敗聯繫起來,聲討范迪安。
記者在百度搜索關鍵詞“美術館長剽竊”,相關文章達24100篇之多。還有人將其稱之為,中國文壇的一次震蕩。
更有甚者,人民網強國論壇上一篇署名張紫陽的帖子稱:“范迪安剽竊”是對中央精神和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還有網友稱:“范迪安剽竊門”事件引發網友熱議,一樁嚴重的國家機構領導責任事件也因此浮出水面。可見,對范迪安的批評已經上綱上線到了政治層面。
然而支援范迪安的人也不在少數。一時間,各大主流網站充斥著“挺黃派”和“挺范派”的激烈論戰。支援范迪安的網友説:“他的文章成百上千,他的文筆和藝術思維都受人尊敬,並不是黃以明一個‘自然精神’的概念所能媲美的,在一個犄角旮旯的特産網發表對范迪安有什麼好處呢?”還有人直接質疑黃以明是炒作,而且是一個網路炒作集團的“陰謀”。
還有網友為了表明自己的判斷,列出四大炒作嫌疑。
疑點一:為什麼是非專業網站?美術評論文章寫了好幾十年的范迪安,頭一遭被指“剽竊”,證據卻是僅把文章發表在“中華特産網”、“全球特産網”這樣的非專業網站。試問,這樣的“事實”又有誰會相信?
疑點二:“剽竊”動機在哪?事情鬧開後,有人在部落格中稱“范迪安不是為評職稱而剽竊,而是為了面子”。也許只要一點冷靜的分析,不難發現以范迪安在中國美術界的地位及貢獻,他根本不會去為這樣一篇文章“鋌而走險”。
疑點三:“剽竊”水準為何這麼差?對於這篇只是通過簡單去掉幾段後沒做任何技術調整的方法就完成的“剽竊”作品,任何人都會覺得手法太過小兒科,恐怕就連一個學生考試作弊也都懂得避免這麼去做。以范迪安的筆桿子,怎麼可能出現這樣的“失誤”?
疑點四:“證據”是否很牽強?黃以明的舉證只有兩年前的一張網頁截圖,巧合的是這兩個與美術專業扯不上關係的網站卻全部“消失”。更巧合的是,除了這兩個網站以外再也找不到其他網站或是期刊登載過此文……這多少會讓人浮想聯翩,似乎在“剽竊”或是“被署名”以外,還存在著有計劃的“炒作”這麼一種可能性。
而支援黃以明的網友説,在展覽期間,對於眾多媒體刊登的《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文章不署作者的名字,如果范迪安和蕭長正是知情的那就負有責任。黃以明則在自己的部落格中堅持自己的維權立場。
3月5日,記者在東城法院從范迪安的代理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楊大民手裏拿到了此前范迪安在媒體上發表的《關於黃以明狀告本人“剽竊”其文章一事的聲明》。
范迪安在聲明中説,2009年12月8日晚,有美術界同仁告知:有一篇本人抄襲一位詩人評論蕭長正雕塑藝術的文章刊載于網上,這位詩人將訴諸公堂。聽此消息,本人十分驚愕!記起2006年春,台灣雕塑家蕭長正先生在中國美術館舉辦展覽時,本人當時曾寫過一篇短文作為展覽前言,此外未曾寫過有關蕭作文章,遂電話詢問蕭長正是否在畫冊或其他媒體發表本人文章或其他評論文章時,在署名上出錯,也詢問蕭長正是否還有其他評論家寫過有關他的文章。蕭長正告知約10年前有一位名叫黃以明的先生寫過一文,評論他的藝術。於是,本人在網上搜檢,才看到了黃以明于2000年10月所寫《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介紹雕塑家蕭長正的藝術》,也查到了“全球特産網”于2006年9月7日刊載了《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文後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經比對二文,署名本人的文章完全為從黃以明文中成段摘取,拼湊而成。黃以明的原文長達一萬餘字,署名本人之文約1500字。
本人認為網站如此胡亂編造,盜他人之文安本人之名,是對原文作者嚴重的侵權和傷害,但此事非本人所為,並與本人毫無關係,應該迅速向黃以明通報情況,説明事實。為此,經向藝文界朋友多方了解,得到了黃以明的電話。
在聲明中,范迪安還公開了他給黃以明的短信內容:“以明先生你好!我昨日得知有網上發表了署我之名的蕭長正評論文章,而且是你的大文之刪節版,我十分吃驚!一是蕭于2006年春在我館辦展,我只為其作過一展覽前言,未寫其他專文,二是更沒有竊用或改用你的文章署我之名投稿發表。經查網站,果見有‘全球特産網’2006年發過一文,是你評蕭長正藝術長文的節拼文並署我是作者。我深知你對此事況的氣憤和應有的追究權利。網站張冠李戴,胡亂編造,侵犯你的著作權,同樣也損害我的名譽,還導致你對我的誤解,我深為理解並與你同樣氣憤!如果我早知此事,定會採取措施要求網站更正。這裡專信將我處情況向你介紹,也望電話與你溝通。我們同為藝文學界同仁,當共鄙而今各種侵犯著作權之弊端,以護學理,以正時風。中國美術館范迪安。”
稍後本人再度電話黃以明,告知:本人從未抄襲他的文章署名發表。本人知道消息後即作了解,才知道情況。為此,向他明確表明三點態度:一、對他的著作權被侵害表示氣憤,作為同道學人,大家都特別痛恨自己文著被人剽竊和盜用。二、本人支援他在維權上採取的合法行動,如需本人澄明事實,本人將予配合。三、在此問題上,本人也是受害者。文人著述觀點、角度各有不同,我們彼此的文章都有個性風格,網站冒用我的名字發表文章,我也同樣不能接受。
在本人向黃以明説明情況和表明態度之後,其仍堅持在網站上發表本人“剽竊”其文章的言論,並向法院提起訴訟。鋻於法院已經受理此案,本人在此鄭重聲明:
1、本人在2009年12月8日之前未曾見過黃以明評論蕭長正藝術文章,本人也從未抄襲黃以明的文章署名發表並向媒體投稿,本人更從來沒有向“中華特産網”、“全球特産網”這類非專業網站投過任何稿件。
2、黃以明稱有許多網站未經他的許可發表了他的文章,並且未署其名,這些與本人無關,本人從未向任何媒體提供過黃以明的文章。
3、黃以明僅憑某些網站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就認定是本人所為,把網站的過錯視為本人過錯,這嚴重違背事實,也是“莫須有”的指控。
4、某些網站將黃以明所作文章編發為本人署名文章的錯誤行為,同樣侵犯了本人的權益,本人保留追究的權利。
5、本人相信媒體會作出公正的判斷,法律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范迪安的聲明在人民日報發表後,各大媒體爭相轉載。
除了發表聲明,范迪安還公開表示,在網路時代維權,應該看清楚維權的對象。“我寫了一輩子評論文章,需要抄襲嗎?千萬不要把所謂的維權變成一種炒作。”
記者經過一番輾轉也沒有聯繫到本案的第二被告台灣藝術家蕭長正,網路上也沒有他關於此次事件的任何回應。
網路“被署名”——
“現象真的很普遍?”
此次剽竊門事件究竟是“被剽竊”還是“被署名”,或許只能通過法庭的質證和審理才能還原整個事件的真相。各方都在期待法院的裁判。
然而,現實中凡是網上發表的文章、消息、新聞從來或很少與作者本人商量,而且反覆轉載,凡是反覆轉載的文章更沒有與作者本人核實或見過面。因此,很難僅憑網上文章的署名就判定某篇文章是作者本人投的稿。
馬未都是著名收藏家,他出身文學刊物編輯,文筆不錯,經常在自己部落格上發表一些散文和隨筆。由於他的文章多出自生活,言之有物,生動有趣,許多人都喜歡。2008年8月14日,馬未都在他新浪部落格上發表的一篇名為《量力而行》的散文,後來被署名“陳志宏”的業餘作家改編成故事發表在上海《故事會》上,黃宏虎年春晚小品《兩毛錢一腳》就是根據這個故事改編的。馬未都知道後向央視春晚維權,央視春晚承認了馬未都的原創權。
可見,由於網路的自由和開放的性質,很難審查也沒有人審查作者的真實性,這是網路時代基本的狀況。
由於美術館館長被訴剽竊案件正在受理中,中國人民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的郭禾教授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不便發表評論。不過,他表示,網路著作的署名權被侵犯的現象,近年來非常多,也發生過不少相似案例,應該引起注意。過去在受理這類案件時,的確比較棘手。因為署名權是著作人人身的一項權利,如果原告想要證明在網路上的著作署名侵權的確與被告有關,就一定要舉證。但這種舉證較難,很難有證據表明“被署名”與署名者之間的真實關係。他説,名字被別人冒用了,本人卻不知道,或是不知道被誰“偷”了,“這樣的事情生活中不是沒有”。
從法律角度講,如何證明網站侵權文章是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寫作發表的,這是本案的難點和關鍵點所在。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棟在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表示,從目前情況來看,原告在證據上沒有太多的優勢,因為搞不清楚涉案文章是不是范迪安所寫,即便是動用偵查手段找到IP地址,但也很難證明到底是誰發的。
王成棟主張,在資訊時代,人們享受網路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只要這種風險和損失沒有達到相當的程度,應該有所容忍,這是現代人的品格。同時,網路時代對公民個人造成的損害要尋求緩和的解決糾紛的途徑。凡事都訴諸司法途徑,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
也有一種觀點認為,被侵權,可以義憤、交涉、起訴,這是公民的法定權利,這樣做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但是,從符合人之常情的反應到訴諸法律,中間還有很大的距離,這不以感情為依據。法庭在審理案件、作出判斷、得出定論時,需要查明一系列的環節。比如,有什麼證據證明,此文確是公眾熟知的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創作、發表,最初發于何處,是如何上傳到網路上的?在這一系列問題中,有很多複雜的法律問題,比如原來用於作品展展板上,與發表在公開出版物上,法律責任不一樣;由他自己上傳到網上,與由別人上傳到網上不一樣;發表于國內著名網站還是不知名網站、政府網站還是商業網站,法律責任也不一樣。凡此等等,無論由誰來舉證,都會成為困擾法庭和原被告的難題。如果證據不足,這就是一起讓法庭作難的、沒法判的官司。結果很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決定了案件的命運。難怪有人預言,這將是一場“糊塗的官司”。
據記者了解,黃以明訴范迪安侵權案的第三被告——涉案網站“中華特産網”給法院出具的證明稱,原載于該網站的署名范迪安的《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確實不是由范迪安本人提供,由於時間久遠,其來源已無法查清。
每個人都可能遇到別人隨便署自己名字在網站上發表文章的情況,這是網路時代的特點,也是網路時代不規範的現狀,人們不可避免地處在這種現狀之中確實無法自我左右。如何避免網路中發佈的文章被張冠李戴,以及由此引發的名譽權糾紛和糾紛産生後的舉證責任、法律裁判標準和機制才是人們最應該關心的。畢竟,法律和完善的制度是治理網路諸多亂象的最佳選擇,否則,又有誰敢説,下一個受害的不是自己呢?
而對於本案中黃以明的指責和控告,輿論和網民所持兩種意見,有的立即將這一事件與近年屢見不鮮的學術界抄襲案聯繫起來,憤怒聲討,還冠以“抄襲門”一辭;但冷靜的一方分析後認為,首先應該分清責任在誰。因為在網路中發佈的文章中,常見張冠李戴之事,此種情況下責任並不在作者,被冒名者不知情的也很多,范迪安是否知情還沒有確鑿證據。范迪安的文章很有名氣,其文風美術界無人不曉,與黃文大相徑庭,如此“抄襲”,風險很大,一揭就破,而且對範本人也毫無意義,所以,不要聽風是雨,應該查明真相再下結論。
本文發稿前,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於四月中旬開庭審理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