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中,高名潞先生在接到此案消息後即委託我和冀鵬程為訴訟代理人,代為反駁和反訴。很明顯劉向東是在亂用訴權以博得他人關注,因此我方並沒有在網路、報紙雜誌等媒體發表相關回應文章,試圖將事件控制在法律程式內,待法院判定後再將案件詳細過程予以公佈。但是,劉向東得寸進尺,通過網路等媒體一再發佈侵犯高名潞先生名譽權的言論,作為當事人,我們在此做簡要説明:
1、
我們認為“意派”是高名潞先生30多年來理論觀點合理髮展的結果;我們已按照法律要求對劉向東訴訟書中的9個要點進行了一一駁斥;在這個案件中,劉向東是在濫用訴訟權;
2、
在7月1日出現在網路,題為“國內藝術家狀告美國哈佛大學博士高名潞抄襲”一文中,有如下幾點並非事實:
A、
劉向東律師孫海潮認為“目前本案證據比較充分,高名潞的抄襲行為對劉向東構成了侵權”。事實上,劉向東證據根本不充分。在法庭中,他的律師沒有提交任何新證據。僅有的證據包括署名劉向東的那3篇短文,其中一篇發表在《江蘇畫刊》,其餘兩篇均于2008年發表,總共千余字。其餘證據皆是高名潞先生文章。劉向東惡意在高名潞先生文章旁邊加批註,以擾亂法官判斷。而劉向東卻不能為這些批註提供任何證據支撐。
B、
文中説“召集雙方到庭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和談話,被告方之一高名潞曾表示要反訴劉向東誣告,但這一請求隨即被法院駁回。”實際上法院並沒有駁回我方反訴訟請求。什麼叫“駁回”?駁回意味著法院已經審理了案件,並對案件進行了“駁回”的宣判。事實情況是,法院僅僅電話通知我,建議我們在此案結束後再次訴訟劉向東對高名潞造成了“名譽權侵權”。因為“名譽權”和“著作權”不屬於同一個法律關係。
C、
文章還遮罩了6月28日法庭中的一個事實:法官助理問孫海潮律師是否接受庭外和解的建議時,他立刻回答:“當然同意”。而我則回答“堅決不同意調解”,必須讓法院依法判決。由此可見,劉向東就是想鬧事而已,而律師也知道沒有勝算,僅僅希望拿點微薄的勞務費。
3、
開庭結束後,我們將把與本案有關的文件公布於媒體;
4、
劉向東已經對高名潞造成了名譽權侵權,嚴重影響了高名潞先生正常工作與生活,影響了高名潞現當代藝術研究中心的正常運作。他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本案結束後,我們將起訴劉向東造成高名潞先生“名譽權侵權”,要求劉向東賠償高名潞先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並在媒體持續半年向高名潞先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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