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11月26日報道,高考報名在即,一萬多名在京家長在《取消高考戶籍限制呼籲書》和《2011年北京高考報名緊急建議》上簽名並將之遞交市教委和教育部,希望北京能允許廣大外來人口子女在京參加高考。
這些家長多長年在北京工作,有的長達十多年,他們的子女都在北京長大成人,有的連家鄉話都聽不懂,但就是因為戶口不在北京,因而高考必須返回其戶籍所在地。
不難看出,高考戶籍限制違反了憲法第33條的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平等顯然不是指只有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必須平等對待公民,而法律之下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公權力機構制定的任何具有約束力的規範可以任意歧視。這種結果顯然是荒唐的。因此,法律平等只能是指公權力制定的所有國家行為都必須符合平等原則,其中也包括北京市教委規定的高考戶籍限制和經過教育部審定的公立大學招生指標方案。事實上,直屬中央的“部屬高校”招生指標方案本身已經違反了憲法平等原則,只是高考戶籍限制的違憲性更加明顯而已。
當然,不是所有的大學都一定要一視同仁地對待本地和外地考生,譬如北京科技大學作為一所由北京市財政供養的地方性大學就可以對北京考生適當照顧,因為北京市財政主要是由北京市民作為納稅人維持的,因而北科大通過招生優惠“投桃報李”,似乎只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順理成章之舉。不過這個問題實際上很複雜,在此不贅述。我想説明的是,如果可以假設北科大確實是一所純粹的地方院校,那麼地域上的差別對待在這裡就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外地人沒有像北京人那樣對於建設北科大做出同樣的貢獻,因而也就無權完全平等地享受其錄取機會。相比之下,北大是直屬教育部的全國性大學,但是如果北京市也在財政、土地、稅收等方面對北大做出重要貢獻,那麼北大就不是一所純粹的國立大學,而是具有地方院校的某些成分,因而也許可以在一定限度內對北京考生網開一面。
然而,不論上述推理實際上是否成立,它們對高考戶籍歧視都沒有任何幫助。無論是北大還是北科大,都沒有理由區別對待北京戶籍的考生和家長長期在北京工作但戶籍在外地的考生。假設有這麼兩個鄰居的孩子,一個家長是北京人,一個只是家長長期在北京工作;他們平時在一起上課、考試、讀書、玩耍,但是高考的時候,其中一個卻要千里迢迢地回戶籍所在地考試,兩個人報考同一所北京高校卻面臨天壤之別的錄取標準。這種差別對待究竟有什麼理由呢?
以上建立在市民貢獻基礎上的理由顯然不再成立,因為這些長期工作在北京的家庭實際上早已成為北京“市民”;他們不僅在北京工作、生活、消費、生兒育女,而且他們也是完全意義上的納稅人。無論是北大還是北科大的地方財政支援,都有他們的一份。更何況作為“外來戶”,他們對北京市的建設往往比“老北京”付出了更多的辛勞、做出了更大的貢獻。因此,在高考和招生上對他們進行差別對待是沒有任何道理的。
沒有理由的差別對待構成了任意的歧視,而這正是憲法第33條所禁止的。(作者係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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