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選舉法修正案
  簡介:修改《選舉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審議中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相關條款作出修改,其中城鄉民眾將有可能首次實現“同票同權”,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嘉賓介紹

下期節目預告 ·3月9日16:00 反腐倡廉:強化力度更需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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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中國網•中國聯通 兩會天天評》。2010年的全國“兩會”除了政府工作報告、預算報告和兩高報告這些常規的議題,修改選舉法也成為公眾和媒體關注的焦點。我們今天的話題也將聚焦選舉法修正案,為大家介紹訪談室的嘉賓,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許安標先生,許主任,您好。

許安標:各位網友,大家好。

中國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教授。

全國人大修改和審議法律的程式

中國網:許主任,您看今年修改選舉法成為老百姓非常關注的一個話題,在這裡特別想請問全國人大修改和審議法律的時候是一個什麼樣的程式?

許安標:對於修改選舉法在社會各個方面都很關注,可能大家在關注修改的時候也關注最高權力工作機關的工作過程和程式。全國人大是我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它的立法程式可以從幾個方面來認識和了解:第一,到底誰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提案的主體主要是兩類:一是國家機構,這裡包括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他們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二是一個代表團或者是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也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這兩類提出以後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決定、處理,對國家機構提出的法律案,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議程,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決定是否列入大會的議程或者交給專門委員會審議研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由於全國人大一年只開一次會議,這個會期的時間不是很長,為了使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有比較高的品質,有比較好的基礎,實踐中的做法就是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一般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來,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它的常設機構。然後由常委會決定提請代表大會審議。這次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提請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法律案提到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大體有幾個環節:一是法律案由常委會決定提請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之後,要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之前印發全國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因為會議的時間還是比較短的,為了使審議案有比較充分的基礎,要在一個月以前提請代表研究。二是在大會上向全體代表作説明,就是要對草案的內容、原則、規定向全體代表做一個説明。三是説明之後各個代表團要通過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是代表團小組會議來進行審議。四是有關專門委員會要對法律案進行審議,人大的法律委員會要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這個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修改稿,來提請代表大會表決,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再進行公佈,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法律的程式大概是這樣一個過程。

經過五次修改 中國《選舉法》主要呈現四個特點

中國網:我們都注意到最近的媒體上對選舉法的報道是非常多的,您能不能簡單的介紹一下我們《選舉法》産生的背景是什麼,到目前為止呈現出了什麼特點?

韓大元:最近網友們對我們《選舉法》的修改很關注,媒體上也有很多報道,在公民的日常生活當中選舉是關係最為密切的一項政治活動,這次修改是在我們國家民主、政治發展當中很重要的標誌,很多網友問中國的《選舉法》是怎麼産生的?我們從建國談起,第一部是《選舉法》是1953年,1979年我們做了全面的修改,1979年《選舉法》頒布以後到現在,如果我們這次修改修正案通過的話是第五次修正,我們經歷了1982、1986、1995、2004、2010年這樣的過程修改。1953年《選舉法》作為中國第一部《選舉法》是奠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很多網友都知道,我們是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但是當時沒有憲法,第一部新中國的憲法是1954年頒布,1953年《選舉法》的頒布是為1954年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頒布通過憲法奠定了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説是1954年的《選舉法》奠定了新中國政權合法性的基礎。1979年以後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社會轉型時期需要我們不斷的調整選舉法律制度,這樣我們進行了五次修改,經過五次的修改,中國的《選舉法》表現出的主要特點,我想可以這樣概括:

第一是鮮明的人民性,我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很重要的途徑就是通過選舉産生人民代表,我們通過選舉産生的人民代表來組成人民代表大會,再産生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我們中國的選舉制度很重要的一項原則是體現了一切權利屬於人民的原則。

第二是強調民主性,從選民的登記到對代表的選舉,代表的監督整個的選舉過程中我們都體現民主的原則,按照多數選民的意願決定。

第三是強調程式性或者是合法性,因為選舉是很具體的行為,選民怎麼登記,候選人怎麼見面,怎麼組織選舉等很多具體的程式性的規範,中國的《選舉法》我們不斷的強化了它的程式性,讓選民知道我的投票權應該怎麼行使。

最後一個特點,我想因為中國30年改革開放時期,我們中國的選舉制度也體現了開放性,把改革開放當中形成的成熟的選舉的經驗通過法律制度加以發揚,使中國的《選舉法》更好的體現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人民群眾政治參與的要求,這是新中國《選舉法》的産生,以及體現出來的主要的特點

中國網:這次是選舉法第五次的修改了,前面經過了四次修改,為什麼我們要選擇在這個時間進行第五次的修改,能不能把第五次修改的背景和過程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呢?

許安標:這次選舉法的修改確實像你所説的,是1979年選舉法修訂公佈之後第五次修改。這次修改的直接原因就是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樣一個精神。黨的十七大報告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這樣一個要求出發,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我們現在選舉法規定城鄉選舉人大代表所需的人口數是有不同的,所以貫徹落實這樣一個精神就必須修改選舉法。這是一個很直接、很重要的原因。

另一方面,近幾年來,各地人大在換屆選舉中也積累了不少經驗,同時在我們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新的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什麼樣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呢?比如一個公民能不能擔任兩個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過去在實踐中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就是一個公民在自己原籍地當選為人大代表,在其他地方由於投資辦廠等原因,在當地也被選為人大代表,這樣就提出一個公民能不能擔任兩個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的問題?這也需要從法律上加以明確。所以,從這些情況來看,需要總結選舉法貫徹實施的經驗,對選舉法進行必要的、適當的修改。這是總的背景情況。

當然這次選舉法修改從工作過程來講,應該是做得非常深入、細緻的,從2008年啟動這項修改工作來看,到現在大致可以説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調查研究階段。到多個省(區、市)進行調查研究,重點聽取了對如何貫徹落實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意見。同時我們對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進行梳理、歸納、分析,看看人大代表對修改選舉法都提出了一些什麼樣的意見和建議,比如哪些需要改的,哪些可以不需要改,進行調查研究。二是主要是起草形成草案。把各方面的修改意見、建議進行梳理、歸納以後,把認識比較一致的形成歸納為草案的內容。三是提請審議階段。這就是進入到法律程式,前兩個階段都是工作層面的程式。 2009年10月,修改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常委會對這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

第一次審議以後,把這個草案印發到各地,中央有關部門、有關的教學科研單位徵求意見,特別是通過中國人大網把這個修正案草案文本全文公佈,向廣大的網友徵求意見,通過中國人大網徵求的意見,我們還專門進行了梳理、歸納、整理、分析,而且把這些意見還印發到了常委會會議上,作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的很重要的一個參閱資料。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對這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了很多、很重要的意見,根據他們這些意見,又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在12月份常委會會議上,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在這次審議之後,常委會作出了很重要的決定,把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代表大會來審議。常委會決定把修正案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審議之後,按照法律程式,剛才説過要在會議召開一個月前把這個草案印發代表徵求意見,按此程式把草案印送人大代表,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對修正案草案進行研讀、討論,提出意見,根據代表研讀、討論提出的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的意見,又有所修改完善,這就形成了大會審議的修正案草案。

中國網:選舉法實際上是國家憲法性的法律,這次我們是第五次修改了,如果修改的次數比較多是不是對於《選舉法》的穩定性有影響?這樣的頻繁修改是否是正常的現象,與其他的國家相比他們是不是也是經常這樣的修改呢?

韓大元:有些網友提出了這樣的問題,中國的《選舉法》修改頻率太高了,會不會影響《選舉法》的穩定性,這是有道理的。我們看選舉法的頻率是不是高,是不是影響法律的穩定性,是不是要看這樣的背景,首先是1978年以來是我們社會的轉型時期,改革開放我們很多選舉法的經驗是在實踐當中不斷的思考,不斷的探索,我們沒有很成熟的經驗,在實踐當中選舉制度發生了變化,我們通過法律來加以完善。第二個我們也看到幾次修改的內容都體現了選民參與選舉的一些要求。比如説我們1986年選舉法的修改實際上是把選民登記簡化了,我們通過選舉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選民和候選人的見面,在1979年的時候我們沒有規定選民和候選人怎麼見面,我們還在法律當中規定,選民和候選人可以見面,這個“可以”是選擇性的,這次修正案裏面明確規定了“應當”見面,這是強制性的規定,選舉委員會必鬚根據候選人和選民的要求讓選民和候選人見面,對選舉的認識是一個過程,我們需要根據變化來修改選舉法。最後一個原因是中國的選舉法本身從內容和形式也是一個完善的過程,從立法的基礎上也有一個完善的過程,我們表面上看選舉的頻率是高了,從實體的內容和我們整個社會轉型的背景來看,我們每次修改都反應了當時社會發展的要求,有利於選民更好的行使選舉權,這個意義上説並不是影響法律的穩定性,修改的頻率和法律的穩定性和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作用要綜合起來考慮,這樣對中國選舉法的發展有一個客觀的認識。

中國網:這次選舉法最大的亮點就是城鄉按照相同人口比例來選舉人大代表,在您的調研過程當中,您覺得鄉鎮一級的或者您深入基層調查過程當中,他們對這個比例的改變是一個什麼樣的心情呢?

許安標:在調研當中,重點聽取了各個方面對城鄉按照相同人口選舉人大代表的意見,前後召開19次座談會,這些座談會包括了不同的層面,有鄉鎮的、也有縣一級、有省一級各有關方面的負責同志,總的來看,大家都認為現在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已經具備客觀條件。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從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從1995年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鄉人口構成已經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們現在城鎮人口的比重從1995年的29.04%,已經上升到2009年的46.6%,而且城鎮化的速度還在不斷的加快,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方,城鎮人口的比重更高,比如在江浙一帶,城鎮人口的比重更高。與此同時,我們農村的教育文化事業也不斷發展,農村人口素質、文化水準也有很大的提高,從各個方面分析來看,已經具備了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條件,特別是從基層的同志來看更是受到鼓舞。

選舉法第五次修改的四大亮點和重要意義

韓大元:這次是1979年以來修改的內容範圍比較廣的,一般概括為幾個亮點:

首先修正案很重要的精神是進一步完善了我們選舉制度,體現了平等的原則,使平等的價值能夠在選舉制度當中得到更好的體現。比如我們還要專門講,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來選舉,過去是4:1,現在是1:1,這是很重要的亮點,我們的平等從相對的平等向實質平等的發展。再就是強調了地區的平等,民主的平等,比如中國的少數民族很多,有些少數民族的人口比較少,我們《選舉法》明確,人口再少的少數民族在全國人大至少有一名代表,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性就體現在這裡,至少代表少數民族參與進來代表他們的利益和要求,這就是平等精神和原則得到了比較充分的體現。

第二個亮點就是這次在修正案當中充分的體現了一個保障選民的自由的選舉權,因為選舉是公民的一種參與政治的行為,選舉權是公民當家作主的政治的權利,怎樣保護每個選民自由的選舉,那麼多候選人裏面你選誰不選誰完全是選民自己來決定,怎麼樣保證自由的投票權,這次的修正案裏面很重要的亮點,很多網友都看到了,設一個秘密的寫票處,有些選民在候選人裏面要贊成個候選人,反對哪個,大家在一起選的話自由的判斷受影響,應當有一個秘密的房間,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

過去的規定我們法律上不是強制的要求,這次我們做了規定,這樣選民不受干擾。另外很重要的亮點之一是強調了選民和候選人這種見面形式的法律化,過去的《選舉法》裏選民和候選人可以見面,這次進一步完善成根據選民或者是候選人的要求,選舉委員會應當安排見面,這是一個很大的發展。因為有些選民對我們的選舉有些意見,很重要的一個理由就是説我們不認識這個候選人,沒有見面也不了解,我就投票,這樣影響了選民和代表之間的聯繫。要尊重選民的意願,要讓選民跟候選人見面,充分了解以後再行使你的投票權,我想這是第二個亮點。第三個亮點是進一步完善了選舉的程式,比如選舉委員會的職權做了明確的規定,這次專門規定了一個選舉委員會職權,這樣選舉當中選舉委員會發揮更好的作用。

最後一個亮點是強調了選舉的民主程度,強調了選舉的合法性的原則,有些地方選舉之所以出現問題,是選舉人沒有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式來進行,所以這次強調依照法律來進行,強調合法性,強調民主性,總的來説這是第五次選舉法的修正案體現了憲法規定的這樣的平等選擇,強調了對選民的選舉權的尊重。

中國網:我們的網友説實現了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就是廢除了過去不平等的選舉權,這個變化也是有一個過程的,最早的8:4,之後是4:1,現在是1:1,從演變的過程我們看到眾口一詞都説好,它的意義有多大?

韓大元:城鄉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是修正案的最大的亮點,也是具體的體現。具體理解這個問題,根據我的了解,有些網友可能理解上也不是很準確,首先我們要了解所謂的“同票同權”這是一個歷史形成的概念,1953年的時候,當時規定了城鄉之間的比例是8:1,也就是説90多萬的農民和24萬的城市人選人大代表,是8:1的比例,當時為什麼形成了這樣的比例,為什麼當時沒有規定1:1,就是因為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因為50年代的時候人民代表大會剛剛建立,城鄉之間的差別比較大,我們城市化的水準也比較低,如果是1:1的話沒有條件,我們修改《選舉法》的時候我們開始注意到這個問題,怎麼樣根據國家發展的情況和城鎮化的實際水準逐步的推進人口比例,一開始都是8:1,後來改成8:1、5:1:4:1,鄉鎮是4:1省一級的人大是5:1全國人大是8:1,這個比原來的又向前發展了一步,後來我們根據城鄉的變化和城鎮發展一律改成4:1,40萬的農民和10萬城市人選一名人大代表,跟8:1有進步,但是跟1:1又有一定的距離,我們從不平等逐步的走向平等這是中國選舉發展的歷史所決定的。

第二個我們媒體上説“同票同權”,這個要準確的理解,我們8:1、4:1,5:1的時候對於每一個選民來説行使的投票權是一次,我們選舉權的平等有兩個本質的內涵,一個是1人票,第二個是每一票的價值平等。過去不是1:1的時候我們也實現了1人票,選舉權的平等裏面我們部分的平等實現了,但是不完整,每一票的價值不一樣,比如96萬的農民選一名人大代表,24萬的城市人選一名人大代表,顯然是每一票的價值不同,這次是在投票權的價值平等上實現了實質的平等,每一個人在選舉當中是行使一次票,每個人行使的投票權的價值也是一樣的,城市10萬人選一個代表,農村也是10萬人,每一票的價值平等,這個方面修正案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網:也讓我們對這個概念更加清晰了,1:1是選舉價值的平等。

韓大元:按相同人口比例來選舉,一個是我前面談到我們憲法平等精神的體現,也是十七大提出的,一旦這個修正案順利通過,我們以後的選舉就按相同人口選舉,為了更好的按照新的《選舉法》的規定來搞好選舉,我們應該有兩個方面的認識問題要進一步統一:第一個是我們實行相同人口比例的選舉,我們目前有一定的條件,什麼條件?第一個是城鄉之間的人口比例發生了變化,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城市化的水準有了一定的進程,現在是40%多,2015年我們要達到50%左右,我希望我們的網友也關注一個很重要的變化,中國的戶籍制度正在發生變化,所謂的農村戶口非農村戶口的界線越來越模糊,這些都是為我們實行這個制度創造了條件,但是法律上明確規定按相同比例和我們在具體的選舉的實踐當中不同地區,如何更好的貫徹這個原則需要逐步的過程,也要我們認真的貫徹這個新的選舉法來創造這個條件,比如説東部和西部,經濟發達和不發達地區,怎麼樣讓選民真正了解相同比例選舉的意義,積極的參加這個選舉,這方面我想還需要我們通過《選舉法》的宣傳來不斷的提高我們選民參加選舉的積極性,需要進一步的把選舉程式規範化,明確化,這樣才能保證相同比例原則真正的實現。

中國網:我們還有很多網友對這個比例的問題非常關心,比如網易的網友提出,全國人大代表總數也就是定到3000名,如果按照1:1設置的話,各個省的比例是不是會有所調整呢?

許安標: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名,這是法律的規定。按照這次修正案的內容來講,各省(區、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三部分構成,具體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作出決定。按照修改程式來講,就是分兩步走:第一步要集中精力,把選舉法修改好、完善好、落實好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你剛才説的名額問題要在下一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修改後的選舉法確定的原則來確定。

韓大元:按照相同比例,有些省份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會有一些變化,過去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來給你分配的,比如過去是按照4:1的比例分配的,有些人口比較多的大省4:1是比較受限制,現在取消了這樣的比例,有些省份代表增加,有些省份是代表減少,代表構成的合理性,人數的增加和減少,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充分的考慮。第二個在認識上我們也需要一個轉變,我們過去説農民代表,網友們也知道,十一屆人大的時候我們有了一個農民工代表,媒體上做了很多宣傳,作為一個全國人大代表,我們通常也要把代表比例做一個不同的分類,比如説農民代表,工人代表,知識分子代表,這個比例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是不一定是準確,農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構成的比例發生了變化,比如農民代表增加以後會帶來什麼樣的變化,過去我們擔心農民代表多會不會影響人民代表大會的構成,會不會影響國家政策的制定,會不會影響工人的地位,這是我們過去傳統的對工人的概念,現在農民本身也發生了變化,按相同比例的話農民代表是適當的增加,增加了以後我們也許會擔心,這些農民代表會不會在人大會議上只是為農民説話,這個擔心是沒有必要的,農民代表未必只是為農民説話,首先考慮的是國家的利益,國家的政策,第二個即使是他為農民説話,他熟悉農民,來自於農村,這個符合中國國情,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國家的很多政策制定也要考慮農村的發展。

我們也考慮一個,目前我們人大里面,農民代表的比例是相對少的,七屆人大的時候農民代表佔了23%,到九屆人大、十屆人大的時候農民代表減少到了7%、8%了,農業大國農民佔人口這麼多,但實際在全國人大代表農民的比例不高,所以相同比例的實施在一定意義上人大增加農民代表的比例,但是對代表比例的增加我們也要有一個觀念上的轉變,不能用傳統的觀念來看農民代表。

流動人口如何參選已經列入重點調查研究範圍

中國網:這裡有網友發出提問。搜狐網友:這次修正案草案中關於流動人口的選舉權沒有涉及,主要原因是什麼?是不是跟戶籍制度有一定的關係呢?

許安標:這次修正案草案確實對流動人口如何參選問題沒有規定,但是在調查研究過程中,對這個問題作為一個重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分析、聽取意見。從我們國家情況來看,現在流動人口應該説是數量還是比較大的,各方面統計數據不太一樣,應該有1個多億的流動人口,這部分人為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對於保障他們的選舉權,使他們能夠依法參加選舉,各個方面都是很關心的,也是很重視的,認識也是一致的。最後的問題是到底在哪參加選舉?流動人口也不是説老在流動的,主要是相對於他們的戶籍地和工作地或者居住地不一致,我們把他籠統説成流動人口,這部分的主體構成主要是農民工,他們戶籍地和工作地不一致,到底是參加原籍地的選舉,還是參加現在工作地的選舉,目前在這個問題上感覺還是比較複雜的。

從我們現行的選舉制度來講,對這個問題是有所安排,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參加選舉主要是三個渠道:一是回原籍地參加選舉。二是如果自己回不去,可以委託他信任的親戚朋友代為投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他可以委託他人來代為投票。三是他可以參加現居住地,就是現在工作地的選舉,但是這裡有一個前提條件,要轉移他的選民資格,就是你在原籍地登記取得選民資格以後,你要通過開具選民介紹信,把你的選民資格轉入到現居住地。現在在選舉實踐中,有不少人通過這種形式參加現在工作地的選舉。修正案草案沒有涉及到這個問題,就是沒有對這個做法進行調整,就是沒有規定大家都要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而是繼續按照這樣一個現有的做法,原則上參加戶籍所在地的選舉。同時,也要求按照有關文件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比如要在轉移選民資格證明的時候提供方便,提供協助,從而保證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選舉權。修正案草案沒有涉及,但是我們在調查研究過程中對這個問題還是進行了反覆的研究。因為感覺到底農民工等流動人口是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好,還是在原籍地參加選舉,這要權衡利弊,有的認為應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因為他在這個地方居住、生活,可能對當地的事情比較關心,在這裡選舉可以表達他的訴求、願望。但是也有認為他在原籍地參加選舉比較好,因為農民工還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還有承包地,他對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事實上也很關心,有非常實質的利益關係。所以,到底是在哪個地方參加選舉?這也是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的問題。現在對這個問題基本上是明確了,原則上還是在原籍地參加選舉。但是要通過採取有效的措施,如果他願意轉移選民資格,我們有關方面要提供協助,便於他們轉移選民資格參加現居住地的選舉。

中國網:所以還需要進一步的有很多的調查和具體的工作。許主任,您剛才提到這次選舉法修正案是十七大精神的貫徹,在“十一五”規劃的時候,黨中央明確提出中國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可以説今年是形成體系的關鍵一年了。我們很多的網友、身邊很多老百姓感覺到這幾年國家各項法律出臺的還是挺密集的,您能不能給我們大致介紹一下現在我們國家目前法治建設的情況是什麼樣的?這個立法是不是能夠更好的反映出改革開放的要求?

許安標:30年來,中國的法治建設應該説取得了偉大的歷史性進步,這也是受到各個方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的。中國的法治建設現狀可以從幾個方面分析:第一,從立法方面來看,就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要形成,到2010年,也就是今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都已經做到有法可依,從法治建設的第一步來看,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第二,法治政府的建設不斷推進,各級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普遍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明顯提高,政府法治建設是很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從這方面來看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第三,從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來看,改革在逐步的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斷完善,促進了司法公正。這是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方面來看,當然法治建設離不開人民群眾的參與,離不開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第四,普法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深入人心,全民的法治觀念、意識和社會法治的文明程度也在不斷的提高。從這些方面分析,我們法治建設取得了偉大的成就是實在的。

韓大元:30年中國《選舉法》的修改變化,選民一致關注的問題就是選民和候選人的關係問題,選舉以前我要選什麼樣的候選人,我要了解他,但是我們的制度許多提供很充分的平臺,選舉以後我要行使罷免權,怎麼樣強調候選人和選民的關係,讓選民充分的了解候選人,行使他的投票權。這一直是中國選舉制度完善過程當中大家關注的問題,也是一個改革的很重要的內容,過去是選民和候選人怎麼見面,後來我們規定了是可以見面,“可以”,隨意性比較大,現在將“可以”改成“應當”,作為一個明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這樣一個規範,這是一個進步,也是為了滿足選民對候選人了解的需求。

為什麼有些選民,或者是有些網友認為我雖然有選舉權,但是第一我對參加選舉的熱情不高,不關心,第二個哪個候選人當選對我們沒有關係,這種現象確實存在。存在這種現象的原因有三個方面:從選民的角度來説我們也有一個怎麼樣提高作為選民參與性積極性的問題,作為一個公民你要關心這個國家的發展,關心國家的政治生活,要參與到裏面去。我們是委託代表的,能不能選好代表,對每個公民的或者是選民利益的實現是非常重要的,跟你的利益密切關係,如果你選的代表不能反應你的意志,你的利益得不到保證。候選人當選以前要主動的跟選民交流,讓選民了解你,我們安排選民和候選人安排見面的時候也提出了,我們選舉委員會“應該”安排,第三個從選舉法的角度,我前面講了,我們雖然有些《選舉法》的規定是比較完善的,但是在選舉實踐當中有些地方,有些部門,有些黨組織確實不按照選舉法辦事,比如説應當讓候選人和選民見面,但是他們沒有見面,選民了解的候選人沒有當選,不了解的當選了,這是我們沒有嚴格遵循《選舉法》造成的,選民不僅要提高選舉的意識,我們黨組織和政府部門也要提高選舉意識,嚴格的按照《選舉法》辦事,這樣選民對選舉感興趣,覺得跟自己利益有著密切的關係,只有利益的選舉,或者讓選民感興趣的選舉才是有生命力的,所以我想選民對政治選舉的參與的原因也是多方面,我們有綜合的分析。

中國網:就像您説的法治國家的建設也離不開人民的意識的提高,這次在選舉法修正草案調研過程中,您覺得老百姓對選舉法的認識有多深呢?因為我們知道公民到了18周歲都有了選舉權了,大家對這個權利非常了解,對選舉法他們了解有多少呢?

許安標:公民對選舉法還是有一定了解的,他們對參加人大代表的選舉也是很關心的,也很關注人大、人大代表的各項履職活動。從我們調查了解的情況來看,有一些地方也存在選民參選的積極性不高這樣一些現象,分析這種原因,有一些選民對代表候選人不是很了解,有的對代表候選人介紹就是一張紙,對他不是很了解,他去投票選擇的時候,就有一定的盲目性。所以,這也影響他參加選舉的積極性,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這個問題,這次在修正案草案當中是專門增加了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來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這樣我們和選民之間有一個交流,就是代表候選人和選民有一個交流和互動,至少在參加投票的時候知道這個人是一個什麼樣的形象,説過什麼話,我可能在選擇的時候有更多的考慮的依據。

中國網:這樣大家的參與性也更強了。許主任,我們知道選舉法在不斷的修正、不斷的完善,但是更多的網民比較關注的是執行,因為法律制定關鍵在於執行,您覺得在執行過程當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哪些難題呢?

許安標:法律制定之後,關鍵就在於實施,選舉法也不例外,應該嚴格的得到遵守和執行。這次選舉法修改,特別重視選舉法的遵守和執行,在修正案中增加了兩條與執行有關的條款:一是在修正案草案中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程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這是增加了一條規定,強調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都必須嚴格依照選舉法的規定進行。二是專門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強化了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調查處理,在修正案草案中規定,主持選舉的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是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要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應當説,這兩條是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保證選舉法規定 能夠得到切實的遵守和執行。

中國網:我們在這次的兩會網路的調查中發現好多家網路在老百姓關心的話題裏反腐是排第一的,選舉過程當中出現了腐敗問題我們怎麼樣干預?

韓大元:選舉當中也會出現一些腐敗現象,跟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腐敗是不一樣的,所謂選舉中的腐敗主要表現形式第一是候選人為了當選不按照法律規定,花錢買選票,請選民吃飯,通過各種途徑誣陷其他的候選人,然後用金錢來控制這個選舉,這是一個腐敗的現象。第二個是賄選的現象。第三個腐敗也是一個權錢交易,也是存在的,有些人根本不符合候選人的條件,但是他自己通過個人的途徑,有權利,有錢,通過這種方式不合法的當選為候選人,本來沒有當選人大代表的條件,他又通過各種違法途徑當選人大代表,腐敗在選舉當中的表現是特定的,《選舉法》規定的破壞選舉的行為,偽造選票,明明是得到100張,通過各種關係變成150票,有些沒有投票,冒名選民的投票,這都是禁止法律腐敗的現象,要提高選舉的民主性,增大選民的意識,成為真正合法的,我們要用法律的手段進行制裁,這次選舉法在對破壞選舉行為的制裁上有一些力度,雖然不是很完備,但是破壞行為都有相應的制裁,要有效的發揮這樣的法律規則和作用的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選舉腐敗的現象,保證選舉的純潔性和民主性。

中國網:其實我們今天討論選舉法修正案,已經可以看到中國公民參政議政的意識很強了,國家的大事和世界上的大事都非常的關心,您看看30年來,我們國家變化非常多,不僅是經濟的飛速增長,而且法治進程也非常的快,您覺得下一步我們的選舉制度會朝著一個什麼樣的方向來發展?跟世界上相比,我們現在的進程大概是一個什麼樣的程度呢?

許安標:建國以來,我們兩次頒布了選舉法,一次是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選舉法。第二次是1979年全國人大修訂通過選舉法,1979年選舉法修訂通過之後,前面是經過了四次修改,這次是第五次修改,包括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進行的四次修改。從這四次修改到現在第五次修改,使我們的選舉制度不斷的健全和完善,使人大選舉制度不斷的民主、科學、有效,選舉程式和選舉辦法更加簡便、易行、規範,應該説逐步形成一套適合我國國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選舉制度。從1979年到2008年,我們國家先後進行了9次鄉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進行了8次縣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進行了6次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間接選舉,應該説選舉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回顧選舉法的修改進程,總是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你剛才説的未來會怎麼樣?我想選舉法有幾個基本原則,就是普遍、平等、差額選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無記名投票這五個原則,我想選舉法會繼續堅持和貫徹這樣幾個原則精神,在實踐中不斷的豐富和發展。

中國網:今天我們一起聊了選舉法的話題,也回答了網友的很大問題。感謝網友的收看,我們下期節目再會。

(責編 文字:常海燕\主持:常海燕\導播:李哲\攝像:龐睿 李異濤\圖片:王銳\後期:董超)

本期觀點

流動人口如何參選已經列入重點調研範圍
  這次修正案草案確實對流動人口如何參選問題沒有規定,但已經作為一個重點問題開始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分析、聽取意見。
如何理解城鄉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修正案很重要的精神是進一步完善了我們選舉制度,體現了平等的原則,使平等的價值能夠在選舉制度當中得到更好的體現。
經過五次修改 中國《選舉法》呈現四大特點
  1954年《選舉法》奠定了新中國政權合法性的基礎,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社會轉型時期需要我們不斷的調整選舉法律制度,中國《選舉法》有自己的特點。
全國人大修改和審議法律的程式
  對於修改《選舉法》在社會各個方面都很關注,可能大家在關注修改的時候也關注最高權力工作機關的工作過程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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