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五次修改 中國《選舉法》呈現四大特點

中國網 | 時間: 2010-03-07  | 文章來源: 中國網

中國網:我們都注意到最近的媒體上對選舉法的報道是非常多的,您能不能簡單的介紹一下我們《選舉法》産生的背景是什麼,到目前為止呈現出了什麼特點?

韓大元:最近網友們對我們《選舉法》的修改很關注,媒體上也有很多報道,在公民的日常生活當中選舉是關係最為密切的一項政治活動,這次修改是在我們國家民主、政治發展當中很重要的標誌,很多網友問中國的《選舉法》是怎麼産生的?我們從建國談起,第一部是《選舉法》是1953年,1979年我們做了全面的修改,1979年《選舉法》頒布以後到現在,如果我們這次修改修正案通過的話是第五次修正,我們經歷了1982、1986、1995、2004、2010年這樣的過程修改。1953年《選舉法》作為中國第一部《選舉法》是奠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很多網友都知道,我們是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但是當時沒有憲法,第一部新中國的憲法是1954年頒布,1953年《選舉法》的頒布是為1954年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頒布通過憲法奠定了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説是1954年的《選舉法》奠定了新中國政權合法性的基礎。1979年以後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社會轉型時期需要我們不斷的調整選舉法律制度,這樣我們進行了五次修改,經過五次的修改,中國的《選舉法》表現出的主要特點,我想可以這樣概括:

第一是鮮明的人民性,我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很重要的途徑就是通過選舉産生人民代表,我們通過選舉産生的人民代表來組成人民代表大會,再産生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我們中國的選舉制度很重要的一項原則是體現了一切權利屬於人民的原則。

第二是強調民主性,從選民的登記到對代表的選舉,代表的監督整個的選舉過程中我們都體現民主的原則,按照多數選民的意願決定。

第三是強調程式性或者是合法性,因為選舉是很具體的行為,選民怎麼登記,候選人怎麼見面,怎麼組織選舉等很多具體的程式性的規範,中國的《選舉法》我們不斷的強化了它的程式性,讓選民知道我的投票權應該怎麼行使。

最後一個特點,我想因為中國30年改革開放時期,我們中國的選舉制度也體現了開放性,把改革開放當中形成的成熟的選舉的經驗通過法律制度加以發揚,使中國的《選舉法》更好的體現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人民群眾政治參與的要求,這是新中國《選舉法》的産生,以及體現出來的主要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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