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修改和審議法律的程式 |
中國網 | 時間: 2010-03-07 | 文章來源: 中國網 |
中國網:許主任,您看今年修改《選舉法》成為老百姓非常關注的一個話題,在這裡特別想請問全國人大修改和審議法律的時候是一個什麼樣的程式? 許安標:對於修改《選舉法》在社會各個方面都很關注,可能大家在關注修改的時候也關注最高權力工作機關的工作過程和程式。全國人大是我們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它的立法程式可以從幾個方面來認識和了解:第一,到底誰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提案的主體主要是兩類:一是國家機構,這裡包括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他們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二是一個代表團或者是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也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這兩類提出以後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決定、處理,對國家機構提出的法律案,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議程,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這樣決定是否列入大會的議程或者交給專門委員會審議研究,提出適合會議議程的意見。由於全國人大一年是開一次會議,這個會期的時間不是很長,為了使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有比較高的品質,有比較好的基礎,實踐中的做法就是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一般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來,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它的常設機構。然後由常委會決定提請代表大會審議。這是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提請代表大會審議。第二,是法律案提到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大體有幾個環節:一是法律案由常委會決定提請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之後,要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之前來印發全國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因為會議的時間還是比較短的,為了使審議案有比較充分的基礎,要提前在一個月以前提請代表研究。二是在大會上要向全體代表作説明,就是要對草案的內容、原則、規定向全體代表做一個説明。三是説明之後各個代表團要通過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是代表團小組會議來進行審議。四是有關專門委員會要對法律案進行審議,人大的法律委員會要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這個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修改稿,來提請代表大會表決,會議表決通過後就要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再進行公佈,全國人大修改法律的程式大概是這樣一個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