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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物業協會談《物業管理條例》新修訂

中國網 | 時間: 2007-11-07  | 文章來源: 中國網

[網友 老物業人]物業管理過程當中遇到房屋權屬轉移後原來業主所欠的物業費該怎樣收回?舉例:某業主甲在開發商那裏買房後未按照約定來接房(但開發商已經將産權證辦理給業主甲),過兩年後該業主已經將該房轉賣給業主乙(房屋已經實際實施物業管理2年,業主甲從來沒有繳納過物業費),業主乙手持自己的産權證來接房並不承認産權證辦理之前的物業管理費,請問是否應該將該房屋交給業主乙,同時之前物業費應該怎麼收取?向誰收取?謝謝! [2007-10-30 17:03:43]

[陳偉]物業管理費分攤有兩種情況,一是由業主承擔,二是由受益者承擔。條例規定,業主和使用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決定誰來繳費,但業主承擔最終的繳費責任。 [2007-10-30 17:05:41]

[網友 倪老三]目前,業委會成為現代社區居民意識中逐漸能夠接受的組織,但在實際操作中,業委會卻成為不少小區矛盾的根源,他們通常與房地行政部門、開發商、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形成利益共同體,侵害業主的利益,引發了社區尖銳矛盾。請問高層是否關注到這一問題,是否考慮到制定相應的辦法來監督? [2007-10-30 17:07:25]

[陳偉]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實際過程中業委會有濫用職權的情況,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物業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20%以上的業主提議可以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物權法明確規定,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做出的侵害業主的行為或者決定的話,可以提請法院撤銷這種決定或者行為。當然,一些地方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也是在地方房地産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管之下進行的,所以也可以訴諸行政部門,採取一些行政性的手段。 [2007-10-30 17:08:17]

[網友]有很多已建成入住小區由於開發商遺留的問題,比如綠化縮水,房屋及設施品質等問題,業主提出來了物業也解決不了,那在這個時候業主應該怎麼辦呢? [2007-10-30 17:09:24]

[陳偉]我認為我們首先還是要分清兩種關係,開發商和業主之間是房屋買賣合同的關係,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面積縮水、綠化不配套的問題應該是開發商違約了,業主應該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向開發商謀求解決。物業管理企業是小區服務者,他本身不能解決這些問題,但是他們也有義務向開發商反映這些問題。 [2007-10-30 17:10:10]

[網友]物業管理條件明確規定業主大會可以共同決定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眾所週知,重建改建屬於對物的處分不屬於管理範疇,為什麼條例又做出業主大會不得做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 [2007-10-30 17:11:15]

[姜萬榮]對建築物的改建和擴建不但涉及到改建擴建業主的自身利益,還涉及到相關人的利益,涉及到相關人的利益就需要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改建擴建不但要經過業主大會和相關權利人的同意,還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該到規劃部門辦手續的辦手續。 [2007-10-30 17:12:03]

[主持人]好,謝謝今天兩位嘉賓回答了網友非常多的問題,再這裡再次感謝兩位嘉賓幫助網友解答相關的疑問,非常感謝作客中國政府網,感謝兩位嘉賓、各位網友,下次再見。 [2007-10-30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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