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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物業協會談《物業管理條例》新修訂

中國網 | 時間: 2007-11-07  | 文章來源: 中國網

[主持人]有網友問:感覺現在條例在操作性和細節處理方面還需要加強,建設部是否有相關的配套文件保障該條例的實施呢? [2007-10-30 16:11:59]

[姜萬榮]國務院條例作為行政法規規定了大的原則,在條例出臺以後建設部也陸續對原來已有的辦法進行修訂,主要有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物業企業資格管理規定,業主大會規程,業主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制度暫行規定等等,這些配套法規有的在修訂,也的在起草,通過這些法規的修訂使物業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2007-10-30 16:12:55]

[主持人]也有網友留言:儘管業主享有監督權,但是其專業知識和經驗限制了相關權利的行使。針對這一問題,政府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 [2007-10-30 16:14:21]

[姜萬榮]政府採取的措施主要是加大宣傳力度,使業主對條例有更多的了解;另外是儘快建立相關的制度,通過制度保障條例的實施;三是發揮房地産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的作用,組織業主選出水準比較高,懂這方面業務的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代業主行使這方面的權利;四是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多辦一些宣傳活動,多搞一些諮詢活動,提高業主的自我管理意識。 [2007-10-30 16:14:42]

[網友 主權至上]在商品房産權交易後,業主個人對套內驗收,有了問題可以找開發商。但是由於公共部位在保修期內出了品質問題或者雖然出了保修期但是的確是施工品質出了問題,該由誰去找開發商交涉呢(業委會尚未成立),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個人? [2007-10-30 16:16:18]

[陳偉]我認為在業主個人在業主大會沒有成立的情況下發現公共部位有瑕疵他有權利也有義務向開發商反映這個情況,或者通過物業管理企業來反映。 [2007-10-30 16:17:43]

[主持人]條例修改對絕大多數業主來説是大好事,但是對條例修訂的相關內容很多人還是不了解的,怎麼才能讓更多的人更準確地了解相關的規定,政府部門在宣傳方面有哪些具體舉措呢? [2007-10-30 16:18:41]

[姜萬榮]其實我們今天的活動也是宣傳方面的舉措,大家有什麼問題可以通過網路提出來,我們在合適的機會,通過網路給大家進行回復,另外政府主要還是要求地方在《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後加強宣傳力度,採取各種方式,發揮街道以及行業協會的作用,盡可能把條例的主要規定,特別是涉及到維護業主權益的規定再通過適當的方式讓大家更多地了解這方面的知識。 [2007-10-30 16:19:19]

[網友]當今很多物業管理企業對於因物業糾紛而不拒交納物業費的業主,不分緣由,動輒實施強行切斷水電供應,而不予訴諸法律的粗暴做法,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為什麼不做明確禁止呢? [2007-10-30 16:20:09]

[陳偉]我想這種情況還是個別的情況,對個別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斷水斷電進行收費的問題實際上不是違反行政法規的問題了,這裡面涉及的要麼是違反和約的問題,要麼還涉及侵權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他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 [2007-10-30 16:20:40]

[網友]諸如電信公司在小區新建基站的問題該怎麼處理,是否需要經過全體小區業主的同意?因為類似的糾紛發生過不少,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對此規定的很模糊。 [2007-10-30 16:21:58]

[陳偉]《物業管理條例》作為我們國家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總體上還是原則性的規定,不可能對特別具體的東西進行規範,關於新建基站的問題,我認為基站建在小區共用部位應該徵得小區業主共同同意。如果基站建立的位置有可能與個別業主有利害關係,除了徵得業主大會的同意還應該徵得有厲害關係的業主的同意。 [2007-10-30 16:23:00]

[網友]在具有一定規模的小區裏,假如某幢某處要修理,究竟是在整個小區的維修資金內分攤,還是在該幢樓內業主的維修資金內分攤,還是在與該某處使用最密切的業主的維修資金內分攤?(關係到如何理解《物權法》第76條的精神,假如按照該條的語境來分析,似乎要由小區全體業主來分攤,因為該條規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2007-10-30 16:23:55]

[陳偉]如果維修改造僅僅涉及到建築物的本體、樓層或門棟,就應該由該部分業主來分攤,如果涉及到整個小區的話就應該由全體業主來分攤。 [2007-10-30 16:24:19]

[網友]在對物業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的情況下對物業管理人員有何要求和制度? [2007-10-30 16:27:33]

[姜萬榮]規範物業管理活動必須首先規範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取得資質的才可以從事物業管理。對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在去年已經開始啟動,建設部和人事部聯合下發了《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從事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經過考試、註冊取得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後,才能夠擔當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 [2007-10-30 16:28:39]

[網友 "12412412"]物業公司駐紮在小區裏,這種”強行住在主人家”式的社區管理模式,能體現業主的”主人”地位嗎?居委會是管理業主的,物業公司和業委會也是管理業主的.廣大業主頭上的”婆婆”是否太多了? [2007-10-30 16: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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