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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主任解讀交強險費率浮動

中國網 | 時間: 2007-07-20  | 文章來源: 中國網

既然費率能下浮,是否説明原來的費率確實存在暴利的可能?如果不是,那麼現在據數據統計90%的大多數機動車都是優惠對象,會對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産生什麼樣的影響?既然有90%都是受惠對象,保險公司會不會受到一些影響?

[郭左踐]肯定會受到影響。費率上下浮動制度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實行,簡單來説,和公司的經營結果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繫。不管公司經營交強險是盈利還是虧損,這個制度都是要實行的。前一段時期很多網友很關心經營結果是不是有“暴利”,不管盈利還是虧損,公司經營結果是一回事,浮動制度是另一回事。現在大多數投保人會受惠,會有兩方面的影響。第一,通過這種鼓勵措施,交通事故發生率降低,就可以直接導致保險公司賠款數量的減少。第二,通過向下浮動,特別是現階段向下浮動的比例要大於向上浮動的比例,肯定會造成公司交強險保費規模的減少。這兩個影響肯定會出現。

交強險不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嗎?如果營利了怎麼辦?為何最高只賠6萬?這個根據是什麼?為何商業險交的少,賠付的多,保險公司卻還能營利? 

[郭左踐]提問的這位網友應該説對保險還是比較關注的。交強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這是法律規定的。但是對不以盈利為目的怎麼理解,現在很多同志並不是真正理解這個概念。交強險條例規定的不盈不虧原則是指在費率審批環節。就是保監會在審批保險公司制定交強險費率的時候,要堅持按照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來審查。具體技術操作上,監管機關根本職責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在制定費率中根據各種數據測算,測的費率可能會高,也可能會低,它是站在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考慮,站在經營角度來考慮。監管機關在審核公司報來的費率的精算報告時,要審核這個精算報告裏的精算數據是不是有基礎,選擇的方法是不是準確和科學,同時把利潤因子剔除。

監管機關在審核時,要求保險公司以成本因素來確定費率,而不含盈利因素。現在很多人理解成公司經營成果不能出現利潤,似乎公司經營成果出現了利潤,就是不執行“不盈利、不虧損”,實際有一些誤解在裏面。道理很簡單,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只要是做經營的,不是盈利就是虧損,不可能出來的結果是不盈利不虧損。所以保險公司也只能出現兩種結果,一種是虧損,一種是盈利。監管機關要來審核這個結果,如果盈利,要看盈利的多與少和原因;如果虧損,要分析虧損的大與小和原因,然後考慮是否調整費率或者調整責任限額。保監會作為監管機關,按照條例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交強險實行分開管理、單獨核算,出發點是維護投保人的利益。 

1000多塊錢,只保6萬.我要買商業險,60萬都不止,為什麼你們賣得貴,保得少?這些錢都用到哪去了?別人撞了我,我要先賠他,我被撞,再搭時間搭錢,我的時間精力損失怎麼算?對於無責賠償問題,是很多網友的困惑,您怎麼看?

[郭左踐]對於這個問題,前一段時間我們公佈徵求意見方案的時候,有很多網友提出這方面的意見,我們正在蒐集進行深入研究。現在大家普遍感覺,交強險與原來的商業三者險或者與今天的商業三者險相比,保額低了,保費高了。我想説明一下,交強險在我們國家是一項新制度,對於交強險的賠償原則,道交法第76條第一款和交強險條例第21條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是經營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執行。保監會是政府部門,肯定是法律的執行者。所以保監會在審批保險公司制定條款和費率的時候,也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來審批。對現在大家現在反映的這些問題,包括無責賠償,以及財産損失也納入無責賠償,在實踐當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和矛盾,我們監管機關也會積極加以研究,同時積極會向有關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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