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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人肉搜索”是法治觀念不強的表現

     

     

     

    所有的網路用戶,包括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包括自媒體利用者,都有義務依法使用資訊網路,都有義務在使用資訊網路時注意不要侵害他人利益,不要侵害與他人個人有關的所有資訊。這一規定意味著,有“恐怖的‘網路通緝令’”之稱的所謂“人肉搜索”行為也屬於被禁止之列。

     

    儘管某些情況下進行“人肉搜索”行為的初衷能夠被人理解,特別是對那些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人所進行的“人肉搜索”,但從某種意義上講,“人肉搜索”行為仍是法治觀念不強的一種表現。 因為即使“被人肉搜索者”存在有其他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但其合法的人身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詳情

     

     

  • “人肉搜索”不等於反腐

     

     

     

    網路是一把雙刃劍,一面刻著“自由”,一面刻著“權利”,取其利避其害確實需要高超的平衡藝術。那些受雇於人,專門替人發帖回帖造勢、獲取報酬的網路“水軍”,如果因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而受到法律制裁,社會比較容易接受,反而個人因發帖或轉載他人的資訊而獲罪,可能會有人難以理解,一些人往往以沒有主觀故意、無知者不為過自辯,甚至宏大敘事、拿正義説事,譬如對某一群體的“人肉搜索”容易與反腐大義扯在一起。其實,反腐不過是其中的一個選項,正義的議題更加宏闊,更加重大。哪怕針對官員的監督,有時也會“誤傷”。比如,日前發生在湖南某縣的副校長“車震”事件,鬧得沸沸颺颺,給當事人造成極大困擾,後來查實兩人是夫妻關係。

     

    一旦網路資訊侵權對象轉移到普通人身上,風險系數更高,鬧出人命也不是沒有可能。9月5日開庭審理的“廣東人肉搜索第一案”就是一個惡例——去年12月2日陸豐市一服裝店主蔡某因懷疑一女孩是小偷,於是將視頻截圖發上網求“人肉”,微網志發出後,該女孩的姓名、家庭地址、所在學校和個人照片等就被全部曝光,導致該女孩跳水自殺。也許,參與“人肉搜索”的網友並無惡意,結果卻當了“幫兇”,共同將女孩推上絕路,無論道德,抑或是法律,都不能無視這種以正義之名行非正義之實的行為。 詳情

     

     

     

  • 嚴管“人肉搜索”並不是排斥群眾監督

     

     

     

    批評者認為,因為該司法解釋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否定了人肉搜索,所以剝奪了群眾對官員、公務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權,對反腐不利。其實不然,在司法解釋對個人隱私加強保護的大原則之下,特別規定了例外條款。《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強調,“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人肉“除外”,這就為腐敗行為的群眾監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援;並且,利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或者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也“除外”,有了這樣的保障,諸如“表哥”之類的腐敗分子在今後一樣難逃群眾法眼。

     

    實際上,人肉搜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反腐有所貢獻,但絕大部分時候已經成為了尚處事實不清、真相不明的狀態下私設公堂、藐視法律、越俎代庖的負面工具,對網民大眾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擾,尤其對那些本身並未違法的當事人形成極不負責任的侵害。詳情

     

     

     

     

  • 約束“人肉搜索”兜牢權利底線

     

     

     

    “人肉搜索”是網路暴力的典型表現,它的背後充斥著社會的非理性,甚至是惡意的發泄,動機主要有兩點:一是道德審判的衝動,以道德的名義施以暴力的私刑,淩駕於法律之上;二是法不責眾的有恃無恐,成了觀念伐異,抑或釋放社會壓力和不滿的出口。所以,“人肉搜索”往往都是披著道德評價外衣,對公民隱私權、名譽權的肆意踐踏。“人肉搜索”氾濫根本的原因是立法缺位,公民人身權利保護腿短,違法成本太低。

     

    司法解釋並非是禁止“人肉搜索”,被侵權人主張權益的前提是,他人利用網路公開個人資訊造成了損害。客觀來説,以損害作為訴訟的標準,某種程度上是給“人肉搜過”行為設置底線,即披露他人個人資訊不能用以害人,並給找人、尋找“最美”之類基於正當目的或者傳播社會正能量留出空間,不針對具體行為的一刀切,是司法的一種理性。

     

    不過,損害的界線相對比較模糊,如何定性、如何舉證以及如何賠償等,對於具體司法實務來説,才是是否具有操作性的關鍵。特別是訴訟成本高、訴訟週期長,“追雞殺牛”的局面一直都是制約民事訴訟的瓶頸。同樣的,“人肉搜索”造成侵權,被侵權人主張權益的便利程度以及支付的成本,如果大於索賠所得,必然會消解維權的積極性,同時,也難以起到對惡意“人肉搜索”行為的震懾作用。詳情

     

     

結束語

資訊網路侵權,不僅損害個人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引起社會對資訊網路安全的擔憂,引起社會對資訊網路的恐慌,不利於社會穩定,也不利於國家資訊科技的發展,在一定意義上也會影響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進行有關立法,對資訊網路的使用加以規範和制約,非常必要,也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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