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微網志認證為“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副教授,在其微網志替李某某的律師辯護時表示:強姦陪酒女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齣,立即引來網友熱議。後來易延友在微網志道歉,承認言論的確不妥。
另外一個因言獲“罪”的人是吳虹飛。她隨意發表實施爆炸的不當“恐嚇性”言論,稱“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會。警方以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將其刑拘。
兩起事件引發的民意方向不同,但是同樣警示著官員和公眾人物應學會慎用言論自由權。然而,言論自由應該如何得到保障、言論自由的邊界又在哪?
吳虹飛有點倒楣,易延友有些自負?
吳虹飛律師正是以“對於吳虹飛發的微網志,一般人都會判斷這只不過是句氣話,不會覺得她真會去炸這些地方”為由,認為吳虹飛不構成犯罪。個案中言論危害程度取決於具體時空,相同言論因主體、對象、地點、時間等因素不同而相異。而吳虹飛發微網志正是在冀中星製造首都機場爆炸案約9小時後,時機敏感,而且涉及網際網路傳播,受眾較廣,這些都是讓吳虹飛有點“倒楣”的因素。[詳細]
易延友及其支援者在自我辯護過程中,極其嚴肅地搜尋了大量支撐其觀點的學術素材,此後針對其觀點的辯駁出現新的討論,有人認為,反對易的人不夠務實,被斥為裝×,有著濃厚男權主張的觀點就此浮出水面。與此同時,對易的批判還在繼續,白岩松認為,“冒犯公眾比虛假新聞的危害更嚴重”,此觀點遭遇不少批評,儘管易的觀點過於偏頗,但在很多人看來,其言論自由也值得尊重。[詳細]
有種態度叫,“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説話的權力”
進一步來説,對於某個群體、某一事件、某種情形,我們很容易一股腦地套用既有認知,往往就事論事、理性分析還來不及登場,諸如法律問題道德化、道德問題法律化、權利問題政治化,這類張冠李戴式的結論既已作出。
在各方聲音對等博弈的平臺尚未理想建立的情況下,很多社會問題和輿論熱點的討論,都在沿襲著“用非理性表達來換取理性關注”、“用虛假的陳述來表達真實的愛憎”的思路。而不得不説的是,沿襲這樣的思路討論問題,更多只是為情緒宣泄甚至是“站隊罵街”提供了一個機會和出口,最有價值的諸如常識普及、公民理性、德性昇華等層面的東西,一直被雞毛蒜皮的碎片化、排隊對罵的簡單化、非此即彼的極端化所遮蔽和掩蓋。[詳細]
觀點爭鋒中,還是多些理性討論為好
比如對易延友而言,身為法學界人士,在發表“強姦危害性大小”的觀點時,應該給出相關法律和細則等層面的“常識普及”。如果未能給出、未能“説服”,卻生硬地讓公眾保持“理性”,非但有為犯罪嫌疑人開脫之嫌,而且其行為本身也無異於“找罵”。
對輿論和公眾而言,看到這樣的言論,便一窩蜂衝上去貼標簽、扣帽子,繼而只在“你到底在哪邊站隊”這樣的淺表問題上大費口舌,以至於人身攻擊,將民意審判替代法律審判,這本身就不是公共討論的應有姿態,而會將嚴肅的討論導向碎片化與娛樂化。[詳細]
規則和法律保護,是維護言論自由的最後藩籬
為了言論自由,我們首先要知道言論邊界。亨利•馬丁•羅伯特撰寫的《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幾經修改後於2000年出了第十版。《羅伯特議事規則》儘管是給美國人“開會”用的守則,但是有一些細節規則後面的邏輯原則同樣值得借鑒。
原則上,現在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一個人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他首先必須想到的是,按照規則是不是還有他的發言時間以及是什麼時候。其次,當他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時,要向會議主持者説話,而不能向意見不同的對手説話。在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的你來我往的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比較而言,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因言論爭議引發的事件後,我國相關法律條文的缺失。現有法律並沒有對“違法、犯罪言論”給出較為客觀、易操作的標準。這也導致類似事件爭議不斷。法律工作者認為,此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言論者隨後行為是否為進一步製造恐慌創造條件;二是社會公眾是否相信了此言論,進而産生了恐慌;三是公安機關和言論指向者是否因此言論採取了針對性的防範措施。[詳細]
(編輯:楊公振,實習生吳海波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