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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輪姦案四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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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2013年2月23日,李某某被指因涉及一宗惡劣輪姦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6日,李某某代理律師請辭。2013年6月29日:李某某案受害人駁斥“輪流發生性關係” ,尚未獲得道歉。2013年7月1日:警方未披露李某某案其他4人資訊遭質疑警方未披露李某某案其他4人資訊遭質疑。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案新律師王冉發聲明,稱媒體應保護未成年人,並表示將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隨後其是否應該回避李某某案遭到質疑。2013年7月15日,李某某親屬質疑原告係陪酒女,其母要求無罪辯護。
  • 疑點一:輪姦陪酒女無罪

     

     

     

    “陪酒女”在公眾認知中是一個在法律和道德層面都有負面色彩的職業,但是即便如此,也無法回避這些要害問題:當時,是誰強迫女孩離開酒吧?他或他們要把女孩強行帶到何處?他或他們把女孩帶到那裏是想幹什麼?最終幹了什麼?

     

    雖然,“陪酒女”不是一個好職業,但是,當一個“陪酒女”與一群無良青少年放在一起,更何況李某某涉嫌強姦已被公安部門調查認定,人們的同情會傾向哪一邊,是無須多説的。如果想踩著“陪酒女”過河,想用污名化的手段挽回局面,估計勝算不大,反而更加暴露了某些人在道德上也完全破産了。【詳細

     

    由於已經到了審判階段,相信李某某的辯護律師應該閱過卷了,大致證據情況應該清楚了。目前我們並沒有看到辯護律師亮出無罪辯護的殺手锏,支撐其觀點的僅有——被害人為“陪酒女”,其進入湖北大廈後意識尚清醒,沒有明顯反抗——而這些因素可能有一點點酌定減輕李某某罪責的價值(清華大學易延友教授的“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言論,之所以遭到眾多口水,屬於在不適當的時機場合説了不恰當的話,有對刑事被害人楊女士第二次傷害之嫌),不足以成為無罪辯護的理由,因為哪怕是妓女也有性同意權,強姦妓女同樣是強姦,這已經是常識。【詳細

  • 疑點二:未成年人保護

     

     

     

    誠然,有理由支撐“不言”,一是刑案偵查階段證據未完全固定,案情屬於機密,不可洩露;二是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公開也是正常的。辦案方大抵也就是據此而理直氣壯,閉口不言間,民間輿論卻已沸沸颺颺,民眾怨氣卻也越積越深。

     

    官方或許認為,倘若涉案者不是李某某,公眾就不會關注另外四個人是誰了;殊不知公眾則在尋思,倘若涉案者不是李某某,那四個人早就昭告天下了。近些年來,涉及到富家子弟、官家子弟之事,公眾無有不圍觀聲援翹首以盼的,因為每一個草根平民都自然而然地把自己帶入到受害者的位置感同身受,然後期待法律做一次公平的審判和救濟,然而過往的諸多判例中,不乏輕權貴而重平民的(至少從感官上是如此),這也進一步導致了公眾對於公平公正的懷疑;而若然在程式和結果中追尋不到,就不免産生“陰謀論”,“李某某背鍋論”就是這般産生的。

     

    公眾日盛的求知欲,往往形成情緒性的輿論,對辦案形成壓力,這在鄧玉嬌案、藥家鑫案、楊佳案等事件中展露無遺,辦案方有所畏對這種壓力,一者是怕輿論裹挾影響司法公正,二是怕民怨沸騰惹火上身,是以,他們仗著有理就乾脆閉口不言。但越是如此,公眾心中卻越不踏實,既怕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緩軍之計,又怕是夜長夢多“暗度陳倉”之舉,是以“不言”與“不信”之間的鴻溝越來越大,原本在普通案件中的披露與關注的平衡,因著案件和案犯的敏感性形成了兩個不搭界的輿論場,官方“不言”,民間輿論就免不了“不信”、“不實”。

     

    我國的法治進程,需要一個一個案件的偵辦來推進,對於法治形象的修復,對於法治公正的期待,卻更依賴於在萬眾矚目的公共事件中,能夠依法依規地實現“辦理披露”與“關注期待”的平衡,實現官方和民間輿論場的重合,實現社會各個方面的求同存異。【詳細

  • 疑點三:無罪辯護

     

     

     

    眾所週知,無論是媒體公開報道,還是辦案警方的公開回應,李某某所犯的“強姦罪”,並且還屬於強姦罪中依法從重的“輪姦”犯罪,李某某還是主犯,儘管李某某犯罪時年齡尚未成年,屬於減輕處罰的法定範圍,即便如此,如果犯罪情況屬實,李某某也難逃法律制裁,無論法庭作出怎樣量刑,李某某也是有罪之人,辯護律師公開聲稱要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不僅筆者想不出律師的辯護依據,甚至連一些法律專家都感到不可思議,難怪有網友調侃,除非“輪姦”變成某媒體所言的“輪流發生性關係”,否則,實在想不出李某某怎麼能夠“無罪”。

     

    以事實為依據,依照法律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應是執業律師的基本常識,也是執業律師的辯護底線。律師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沒有原則的向當事人和公眾亂誇海口,這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對律師執業的不尊重。儘管律師有權做無罪辯護的自主選擇,但律師首先應是法律堅強的維護者,而不是罔顧事實只為被告人利益做違背法律規定的“狡辯”。李某某的犯罪事實就擺在人們面前,無論如何人們也不會相信北京警方會同媒體輿論一道,對名人且是高幹子女的李某某進行“栽贓陷害”,製造冤案;兩位律師不顧事實的要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顯然已經突破了法律的辯護底線,也給人們留下了很多“灰色”的想像空間,刺激了人們本已敏感的神經,怎能不“引火燒身”?【詳細

     

    案件最終的裁判者是法官而不是律師,律師的職責是提出無罪、罪輕的意見(律師不能提出罪重的意見,這是違反律師職責的,是法律所不允的),並説服法官採納自己的意見。因此,辯護律師選擇無罪還是罪輕的辯護基調,一定要掂量被法官採納的可能性有多大。

     

    設想一下,如果李某某的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獲得成功,將是一種什麼樣的結局:楊女涉嫌成立誣告陷害罪,警官、檢察官都涉嫌瀆職犯罪,公檢機關還要對各被告人進行國家賠償。到時,顏面丟盡的將不再是李某某,而是北京的公檢機關。試想,在這政法委統領下,公檢法“一家親”的法治現狀面前,即使案件辦得不是太紮實,法院也同樣能定罪,何況本案除警方有洩露未成年犯隱私之違法嫌疑以外,公檢機關根本犯不著去為一名外地戶籍、無什麼背景的女子揹黑鍋去違法辦案,去辦成錯案。因此我相信,海淀公檢機關近半年時間的前期偵查審查工作,大致上可信賴,法院能定下罪來。【詳細

  • 疑點四:律師回避

     

     

     

    李某某的辯護律師發表聲明後,很快有人質疑辯護律師之一王冉的身份,稱其曾是海淀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記者查資料確認,王冉2009年9月30日取得司法職業資格證書後,首次執業發生在2011年1月5日。王冉的確曾經在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確在海澱區檢察院工作。有知情人透露,當時王冉只是書記員,而不是檢察官。海澱區檢察院對此沒有回應(我認為有義務回應),王冉對此也不正面解釋(我認為應解釋),此事成了一個謎(我認為不應該成為一個謎),這裡只能依假設進行討論。

     

    關於檢察官的任職回避,《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在任期間,不得兼任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本案不存在)。還規定,檢察官從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可以從事法律顧問等非訴訟律師工作)。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終身不得在原任職檢察院擔任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因此,如果王冉律師此前確係海淀檢察院的檢察官,他轉為律師執業後將不能接觸任何海淀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但如果他只是從事行政工作的一般幹警,例如書記員,不具備檢察官身份的話,將不受此約束。若是檢察官,除不能在海淀檢察院以辯護律師身份出現,法律也沒有禁止其在海淀法院以辯護律師身份履行職務,除非他離職還未超過2年(顯然這種情形不存在)。但從律師執業紀律規範而言,先前在執行控訴職能的檢察院工作,現在在審判階段擔任辯護職能的律師,與之前任職的檢察院的職責之間有可能存在衝突,但至多也只是執業紀律上的事,談不上違法。【詳細】 

結束語

李天一輪姦案一直倍受社會廣大公眾關注,人們期待著一個公平的結果出爐,其實公眾關注的不僅是強姦之事,更關注的是權威與法律的較量,關注的是社會正義與歪風的博弈。只有讓法治的陽光照進“李天一輪姦案”,才能消除公眾對於此案的猜測和焦慮,才能讓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使法治滋生漫長,成為公眾共同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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