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賓其人

陳驚天

    中國行為法學會副秘書長,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中國行為法學會企業商事法律行為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進入人物庫]

精彩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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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坐標

以論對策

唐慧事件促權法邊際明晰,還原司法正義

    希望這個事件能夠進一步推進公正司法,實現公平的正義。一個案件結果是不是實現了正義,有不同的聲音不同的評價是正常的。這其中最最關鍵的因素是裁判者是否公平,這個問題是能夠解決的,並且能夠用人們看得見的方式解決。希望唐慧事件能夠推進相關制度和機制的建立,同時還能夠成為進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加強司法隊伍建設的動力。 [詳細]

應儘早建立涉訴信訪司法終局機制

    所有權力都需要監督,司法權也不例外,但監督絕不是決定,監督解決的是司法腐敗的問題,解決的是徇私枉法的問題。從程式上講,監督的後果最多只能是再一次啟動司法機關審查,擴大審查。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再審。如果其他權力部門或者個別權力行使者都能夠重新決定結果,不管是顯規則還是潛規則,就會亂套。 [詳細]

唐慧訴勞教委二審或維持原判

    司法判決——現有的一審判決的根據。根據行政法條文,它的表述是“下列行為可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這三個是並行的,用“或者”這個詞,意味著違法是一定要撤銷和變更的,而撤銷、變更並不一定是違法。然而不違法的並不一定不能賠償。需不需要賠償,需要結合案情。所以可以推斷,此案二審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詳細]

文字直播

唐慧訴永州勞教委一審敗訴,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中國網觀點中國就此事專訪了中國行為法學會副秘書長陳驚天博士。   

中國網:唐慧事件引發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形成了強大的輿論場,我們想聽您分析一下原因。

陳驚天:我認為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唐慧事件涉及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問題;二是涉及陳情制度改革問題;三是涉及勞動教養制度存廢問題;四是涉及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問題。在社會轉型期,這四個問題都是法律實務界和法學理論界非常關注的焦點問題,同時也是廣大社會群眾非常關注的焦點問題。唐慧事件全部包含了這些要素,所以會成為媒體和輿論聚焦的一個中心。

中國網:説到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問題,我們知道唐慧女兒案,是在她以跳樓相威脅後才得以立案。

陳驚天:這是唐慧事件發酵的一個起因,也是一個核心因素。老百姓受到這麼大的傷害,尋求公權力的保護和救濟卻這麼難,讓每一個都感覺很擔心。我們每一個人都保不準哪天成為被害者,這個事情都是有現實可能性的。到時候怎麼辦?叫天天不靈,呼地地不應,一點安全感都沒有,就更加談不上有尊嚴地生活了。在社會運作過程中,不管我們個體有多麼強大,都會有可能成為弱勢群體的一份子。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問題與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在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方面,公權力應當發揮核心的作用,這是善政的重要標誌,體現了政府的執政能力。

中國網:我們想聽一聽您對唐慧勞教問題的看法。

陳驚天:首先我要説的是我個人是支援儘快廢除勞教制度的。不能否認,勞教制度在我國歷史上發揮過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勞教制度在實踐中逐漸呈現出一些負面問題,甚至於産生了異化現象,其合法性也遭受了越來越多的質疑。我個人認為,已經到了可以廢除該制度的時候了。即便是保留,也要做重大修改。考慮到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配置問題,我認為勞動教養制度即便保留,勞動教養最長的期限也應當限制在三個月以內。但是,惡法亦法。雖然勞教制度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只要該制度還沒有被修改和廢除,就應當被遵照執行。法治的一個大精神是什麼?就是有法必依,哪怕是惡法也比無法要好。這裡我強調的是:在勞動教養制度廢除之前,執法者要加強司法良知意識,守護“槍口抬高一釐米的良心”,在實踐中應當嚴格把握勞動教養的適用尺度,可用可不用的堅決不用,絕不濫用。結合媒體披露的唐慧勞教案具體情況看,唐慧在陳情過程中確實有很多過激行為和違法行為,如果這些情況屬實的話,按照現有法律規定,是可以適用勞教的。

中國網:您認為根據媒體披露的事實,唐慧被勞教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可是我們知道,唐慧的勞教最後被上級機關撤銷了,這又如何理解?

陳驚天:這個問題很關鍵,前面我説過,勞教制度已經不太適合當前國情,因此,執法者應當謹慎適用,嚴格把握適用尺度,可用可不用的堅決不用,絕不濫用。上級公安機關在決定撤銷的時候就是秉持了這種觀念,當然,考慮的因素肯定還有很多,是綜合權衡的結果。

中國網:原作出機關是不是違法?

陳驚天:如果唐慧的行為屬實,按照現有法律可以適用勞教。之所以説可以適用,也就是説也可以不適用,這裡就有一個裁量權的問題。在法律上對同一個事實的法律後果有不同認識,是正常的一種司法現象。當然,這裡也反映出勞教適用的規定彈性太大,立法不科學。實踐中,公眾對於執法者的裁量權都表現出異常的擔心,是因為害怕權力被異化、被濫用。世界各國的司法歷史上都有過對裁量許可權制的努力,一直也都沒有尋找到完美的方案。因為不管法律規定得如何細化,也會有裁量空間。歷史上的努力和焦慮都反映出來社會各階層的人們對執法公正、司法公正的質疑和擔憂。現在也是如此!對此,我們應當建構科學的機制,努力實現司法執法零腐敗,堅決杜絕徇私枉法,而不是取消裁量權。唐慧勞教案的關鍵不在於決定是不是違法,而是在於作出勞教決定有沒有受到案外因素的不當干擾。

根據行政法規定,對行政行為可以撤銷、變更、或者違法。這三個概念是並行的,因為用的是“或者”這個詞。違法是一定要撤銷和變更的,撤銷、變更卻並不一定是違法。撤銷唐慧勞動教養決定,是上下級之間對涉案各種因素衡量的權重不同。對於唐慧行為的法律後果,執法者會把涉案因素進行梳理和權衡,對不同因素的重視程度不一樣就可能産生不同的法律後果。這種權衡在司法裁判過程中或者行政決定過程中都是非常正常的現象。我們害怕的是什麼?擔憂的是什麼?我們需要打擊的是什麼?是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的問題。司法和執法的關鍵是要有公正的立場。同樣有公正立場的不同司法和執法者對同一事實有不同的認識是很正常的,不應當成為我們指責的目標。

中國網:也就是説勞教委的這個決定,是沒有問題的?

陳驚天:前面分析過條文,這個決定不當並不代表違法。行政復議是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兩個進行判斷,違法的肯定要撤銷,不適當的也可以撤銷。從法律上分析,我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沒有什麼問題。

中國網:請您評價一下湖南政府公檢法部門對唐慧事件的處理?

陳驚天:這幾年來,法治湖南的建設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成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這並不代表著湖南省的公權力運作已經極其規範,公權力運作的效果已經達到了人民群眾的期待。結合唐慧事件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在全國也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一是公安機關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還遠遠不能夠滿足社會期待。我們的公安幹警非常辛苦,工作很累,絕大部分幹警是認真負責的,但是還遠遠達不到社會的期待。唐慧女兒的案子就比較典型地反映出這個問題。我記得某國際組織有個統計數據,世界各國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也就是40%左右,有很多犯罪根本沒有被發現,沒有被立案偵查。可以説,對於所有已發現的犯罪來講,偵破的刑事案件可能是冰山一角。在這種局面下,我們一方面要求公安幹警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要進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一定要堅持群眾路線,建立警民魚水情,真正做到警民一家親。老百姓有困難找警察,警察有困難老百姓就會提供幫助。在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中,老百姓提供的線索是很重要的,有時候甚至是關鍵的破案因素。但是,為了應對考核,很多公安機關對於刑事案件一般採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表現出機制缺陷的問題,深層次上就反映出嚴重脫離群眾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唐慧事件中表現得比較充分。換句話説,如果公安機關對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不到位就不可能有警民魚水情。我以前經常説,把“有困難找警察”落到實處是中國真正成為世界強國的標誌之一。換句時髦的話,這就是中國夢開始的標誌之一。

二是法院缺乏必要的司法堅持,裁判的公信力遭受質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規定沒有在實踐中得到貫徹落實,導致群眾信權不信法,信訪不信法,司法權威式微。在唐慧女兒案件的一審過程中,我也沒有發現任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況。法官根據案情依法量刑,量刑幅度也是在裁量權範圍之內。但是,唐慧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意,要求對起名被告人全部判處死刑。我們知道,強姦幼女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但是,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輕重是不一樣的,要區別對待。同時,慎用死刑是我國一項基本的刑事政策,是符合歷史和潮流的方向的。在我看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並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框架,但是被二審法院改判了。這肯定是基於各種案外壓力的情況下作出的裁判,反映出確保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配套機制不完備。直接的後果,就是導致了權威缺失,造成司法公信力不足。習總書記説,讓每一個老百姓在每一個案件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如何做到這一點呢?我們知道,每個人的立場不同,所處的角度和位置不同,對正義的理解也就不同,絕對意義上的正義是不存在的。讓每一個老百姓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關鍵在於讓每一個老百姓能夠看到所有案件的法官都是秉持公平的信念主持公道。即,要實現公平的正義。“公平正義”與“公平的正義”是有關聯又有區別的概念。説白了,公平的正義就是要讓老百姓感覺到每一個案子都是沒有受到案外因素干擾的,法官都是獨立地公正地作出裁判的。古今中外的司法發展史表明,司法裁量權是客觀存在的,對每一個證據證明力的衡量,對每一個案件事實的法律後果的認識,不同的人的認識與看法都可能會有不同。對同一證據(事實)的看法會受到認識主體的立場和價值觀的影響,會受到認識主體的人生經歷和知識結構的影響。司法裁判過程中的認識差異性是客觀存在的,只要不解決認識主體的公平公正問題,就不可能讓每一個老百姓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問題。

三是地方信訪部門為了息事寧人,對一些事件的處理無原則無底限。基於當前的地方政績考核壓力,地方長官對信訪系統的工作思路表現出的結果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逼良為刁。有句話説,有刁官才會有刁民,這是很有道理的。在權力面前,每一個人都是絕對弱勢。每一個需要通過公權力辦事的人,唯有主動地遵循權力潛規則,才最有可能遂意。弱勢群體為了實現目的就得審時度勢,是鬧是笑,是刁是賄全憑形式需要。一個亂相後面必定有其産生的原因和根源,並不能簡單説這個亂相就是刁民鬧的。刁民怎麼産生的?根本上還是某種社會運作機制出現了問題。刁民亂相只不過是發之於外的病症表像,並不是病因。在當前的國家權力配置格局下,實踐中權大於法的情況還比較普遍地存在。如果司法的結果可以通過行政權力的干預得以改變,涉訴信訪的問題就不可能得到解決。唐慧事件就充分説明瞭這一點。行政長官在享受權力帶來的快感的同時輕鬆地摧毀了社會糾紛化解機制。不管行政長官的目的是為了正義還是為了私情,只要有權力能夠控制和駕馭司法權,公平正義的底線就會失守(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社會糾紛化解機制就會土崩瓦解,老百姓就會訴累不止。解決涉訴信訪頑疾,必須要尊重權力分工,貫徹落實憲法規定的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必須要樹立司法權威。

四是勞教制度異化,經常成為個別地方長官控制陳情者的“神來之筆”。媒體上不乏這樣的報道(之前還有被精神病的問題),唐慧勞教案也存在上述問題,可以説長官在決定的時候肯定考慮了這個因素。勞教制度存廢的問題前面已經講過,這裡就不贅述了。

中國網:我們注意到,復議撤銷對唐慧的勞教,用的是“人文關懷”這個詞。

陳驚天: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看,當然也有人文關懷的因素在裏面。採取了最有利於唐慧的做法,撤銷了勞教,同時又沒有突破現有法律框架,這種做法就體現了對司法良知的堅守。這裡可惜的是司法良知是被喚醒的,不是自悟自覺的。通過這個事情可以看出,裁量權的行使是有空間的,在法律框架內是偏上還是偏下,取決於決定者的立場。因此,在司法過程中,司法者的獨立判斷是關鍵,公平的正義很重要。屁股歪了,念什麼經都沒有用。

中國網:如何看待唐慧事件的影響?

陳驚天:這個事件之所以引發極大關注主要有四方面因素,我希望在這幾個方面都會産生大的影響。影響肯定是有的,關鍵在於有多大。

第一,希望這個事件能夠引起決策層的重視,成為廢除勞教制度的“臨門一腳”。中央領導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已經表態,年底對勞教制度會有個説法。關鍵問題是廢還是改,我的觀點是廢,要改也要大改。

第二,希望這個案件能夠推動涉訴信訪司法終局機制的建立。信訪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與訴訟有關的,因為打官司引發的陳情,這類是不應當陳情的案件。從法治的精神和規律來講,社會糾紛要有多元化化解機制且必須由司法終局解決。也就是説,這類問題最終要由法院説了算,不應當再有其他途徑推翻司法裁判,其他各權力部門不應該亂插手。當然,所有權力都需要監督,司法權也不例外。但監督絕不是決定,監督解決的是司法腐敗的問題,解決的是徇私枉法的問題。從程式上講,監督的後果最多只能是再一次啟動司法機關審查,擴大審查。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再審。如果其他權力部門或者個別權力行使者都能夠重新決定結果,不管是顯規則還是潛規則,那都會亂套。唐慧實際上就是走進了這樣一個怪圈,這個事情就可以無窮無盡沒完沒了。她現在上訴了,判完之後呢,她還可以陳情,還可以鬧。那麼,這個事什麼時候能完呢?所以説,我希望唐慧案能夠成為涉訴信訪司法終局機制建立的契機。

第三,希望這個事件能夠進一步推進公正司法,實現公平的正義。一個案件結果是不是實現了正義,有不同的聲音不同的評價是正常的。這其中最最關鍵的因素是裁判者是否公平,這個問題是能夠解決的,並且能夠用人們看得見的方式解決。希望唐慧事件能夠推進相關制度和機制的建立,同時還能夠成為進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加強司法隊伍建設的動力。光有法律不行,光有公平也還不夠,還需要高素質的專業人才,才能夠在確保公平的正義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確保實現實體的正義。

第四,希望通過這個事件引起對弱勢群體權利保護問題的重視。唐慧女兒遭受這麼大的傷害,公權力的保護和救濟卻是缺位的。如果不是唐慧以跳樓相威脅,我們不知道這個事情最後會怎麼樣。對於很多力量來講,個體的人都可能會成為弱勢群體的一份子,在其權利遭受侵害的時候,國家公權力要能夠及時提供保護和救濟。這樣的政府才能夠取得老百姓的擁護,取得民心。但是,我們看到,實踐中還有個別公權力部門,個別權力行使者不但沒有及時提供保護和救濟,反而運用公權力壓迫和打擊弱勢群體。這雖然是個別現象,但是後果很嚴重,影響很惡劣。

最後我要説的是,社會是不斷地進步和發展的。從哲學的角度看,靜止是相對的,改革是絕對的、須臾不可荒廢的。從某種意義上講,改革是執政者的生命力,是根本的問題。

中國網:現在很多改革都是倒逼出來的。

陳驚天:當前的情況確實如此,很多問題我們實際上需要政府自髮式改革而不是倒逼式改革。這也説明當前的改革機制不科學,沒有一個改革力量的訴求協商平臺。各方人馬一旦抓住某一個可炒作的有價值的事件,就一哄而上。在一個事件的炒作過程中,就會有不同的力量在裏面渾水摸魚。有人為私名,有人為私利,純粹想借機推動改革的理想主義者往往最終成了其中的一小部分人。這樣一來,政府就很被動,改革秩序很混亂。該推進的事情推進不了,該解決的問題解決不了。大部分事件還會産生一大堆負面的影響。唐慧事件也是如此。因此,改革的訴求和溝通機制的建立很重要。改革是各方博弈的結果,政府應當有能力引導,這是執政能力的表現。倒逼式的改革代表著政府拱手讓出了主動權,弊端很多,希望今後能夠逐漸改觀。只有政府能夠吃透規律,拿準方向,掌握火候,適時引領改革,推動發展,才能夠早日實現中國夢,否則就只能一直做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