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動起來,將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最小化,造福子孫後代。遺憾的是,這個婦孺皆知的道理在實際談判中,往往被拋到一邊,唇槍舌劍,各説各話、無所作為……甚至連談判法律框架都面臨存續危機。
眾所週知,《京都議定書》是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基礎,是當前唯一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減排協議。它考慮了發達國家的歷史責任,照顧到了各方利益,力圖劃分承諾期,分階段促進全球減排。任何拋棄議定書、否定第二承諾期和拖延談判的做法,都不利於應對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的國際合作。儘管如此,部分發達國家卻想方設法弱化議定書,進而不承認第二承諾期,不但自身減排意願降低,而且想讓發展中國家為減排更多地“埋單”。
從哥本哈根會議到去年的坎昆會議,再到如今的德班會議,氣候談判法律基石存續已經到了攸關時刻。僅僅在政治層面表達關注遠遠不夠,我們期待德班與會各方能夠打破僵局、縮小分歧,切實推動全球減排控溫行動。【詳細】
自哥本哈根會議後,氣候變化談判步履維艱,欲進還退。德班氣候會議是進還是退?關注非洲,應該是德班會議的成效所在;發達國家拒絕京都議定書下第二承諾期的減排目標,無疑是退。這也就意味著,在德班會議上,巴厘路線圖難以實現,一個綜合的、平衡的、全面的全球減排協議,無望在德班達成。
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在一些主要發達國家的抵制下,可能性幾乎不存在;即使在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發達國家的努力下形成法律文件,但在2012年得到批准生效的可能性似乎不存在。
既然德班達成有法律約束意義的第二承諾期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不可能,但是,無果而終也不是各締約方所期望的。如果排除“非此即彼”的極端情況,一種折中性質的過渡性安排就成為必然。既然政治意願尚存,一個認可“第二承諾期”各自減排目標的政治宣示,而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文件,使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得以延續,為日後形成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協議保留平臺。【詳細】
近年來的氣候大會之所以都以“小氣候”收場,這是大國為了本身的利益鉤心鬥角,互不相讓的結果。談判桌上的博弈和角力,雖然都振振有辭,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從本身的國家利益出發,以及基於國內政治考量。各國是否能在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失效之前保住第二承諾期,目前看來誰也説不準。所以我們只能寄望德班,不要讓2012成為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