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創新投融資機制
(二十四)深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進一步放寬準入條件,健全價格調整機制和政府補貼、監管機制,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營。根據經營性、準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不同特點,採取更具針對性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二十五)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優化政府投資結構,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編制公開透明的政府資産負債表,允許有條件的地區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省級政府舉債使用方向要向新型城鎮化傾斜。
(二十六)強化金融支援。專項建設基金要擴大支援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覆蓋面,安排專門資金定向支援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特色小城鎮功能提升等。鼓勵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創新信貸模式和産品,針對新型城鎮化項目設計差別化融資模式與償債機制。鼓勵商業銀行開發面向新型城鎮化的金融服務和産品。鼓勵公共基金、保險資金等參與具有穩定收益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地方利用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設立城鎮化發展基金,鼓勵地方整合政府投資平臺設立城鎮化投資平臺。支援城市政府推行基礎設施和租賃房資産證券化,提高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直接融資比重。
八、完善城鎮住房制度
(二十七)建立購租並舉的城鎮住房制度。以滿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為主要出發點,建立購房與租房並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應體系。對具備購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援其購買商品住房。對不具備購房能力或沒有購房意願的常住人口,支援其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十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住房保障採取實物與租賃補貼相結合併逐步轉向租賃補貼為主。加快推廣租賃補貼制度,採取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補貼的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歸併實物住房保障種類。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嚴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機制,確保住房保障體系公平、公正和健康運作。
(二十九)加快發展專業化住房租賃市場。通過實施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等相關支援政策,培育專業化市場主體,引導企業投資購房用於租賃經營,支援房地産企業調整資産配置持有住房用於租賃經營,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營新建租賃住房。支援專業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通過租賃或購買社會閒置住房開展租賃經營,落實鼓勵居民出租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賃市場。鼓勵商業銀行開發適合住房租賃業務發展需要的信貸産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對購買商品住房開展租賃業務的企業提供購房信貸支援。
(三十)健全房地産市場調控機制。調整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發展個人住房貸款保險業務,提高對農民工等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金融服務水準。完善住房用地供應制度,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推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線上簽訂和備案制度,完善商品房交易資金監管機制。進一步提高城鎮棚戶區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徵收項目貨幣化安置比例。鼓勵引導農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