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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 防止與基本公共服務脫鉤

文章來源: 中國網 發佈時間: 2016-02-22 責任編輯: 陳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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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2月6日訊為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國務院近日發佈《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文件指出,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鎮,推進北方縣城和重點鎮集中供熱全覆蓋,將具備條件的縣和特大鎮有序設置為市。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推動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權利,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推進易地扶貧搬遷與新型城鎮化結合。堅持尊重群眾意願,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學規劃,在縣城、小城鎮或工業園區附近建設移民集中安置區,推進轉移就業貧困人口在城鎮落戶。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型城鎮化是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內需潛力所在,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發佈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抓緊行動、改革探索,新型城鎮化各項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仍然存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展緩慢、城鎮化品質不高、對擴大內需的主動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為總結推廣各地區行之有效的經驗,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堅持走以人為本、四化同步、優化佈局、生態文明、文化傳承的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提高品質為關鍵,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新型城鎮化目標任務,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財政、投融資等配套政策,充分釋放新型城鎮化蘊藏的巨大內需潛力,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

堅持點面結合、統籌推進。統籌規劃、總體佈局,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著力解決好“三個1億人”城鎮化問題,全面提高城鎮化品質。充分發揮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作用,及時總結提煉可複製經驗,帶動全國新型城鎮化體制機制創新。

堅持縱橫聯動、協同推進。加強部門間政策制定和實施的協調配合,推動戶籍、土地、財政、住房等相關政策和改革舉措形成合力。加強部門與地方政策聯動,推動地方加快出臺一批配套政策,確保改革舉措和政策落地生根。

堅持補齊短板、重點突破。加快實施“一融雙新”工程,以促進農民工融入城鎮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發展和新型城市建設為重點,瞄準短板,加快突破,優化政策組合,彌補供需缺口,促進新型城鎮化健康有序發展。

二、積極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圍繞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鼓勵各地區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加快制定公開透明的落戶標準和切實可行的落戶目標。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加快調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戶政策,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功能定位,區分主城區、郊區、新區等區域,分類制定落戶政策;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的落戶問題。加快制定實施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確保如期完成。

(二)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同時,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以及其他便利。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承載能力不斷擴大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縮小與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推動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權利,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各城市要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加快制定實施具體管理辦法,防止居住證與基本公共服務脫鉤。

(三)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以流入地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以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為主接受學前教育。實施義務教育“兩免一補”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政策,統籌人口流入地與流出地教師編制。組織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每年培訓2000萬人次以上。允許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保體系,加快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

(四)加快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激勵機制。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合法權益。實施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政策,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的城鎮傾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出臺相應配套政策,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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