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贈送”“免費試用”是商家慣用的促銷手段。一些商家往往會誇大贈品價值以刺激消費者購買,而當贈品出現問題時,又會聲稱“贈品免費,概不負責”。
日前,消費者趙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在某化粧品店銷售人員的推薦下,趙女士購買了一款號稱可快速祛除痘印和色斑的産品,並獲贈一套日霜夜霜。期間,店員強調該産品一定要搭配贈品使用,才能達到最佳效果。趙女士按照店員囑咐使用,最初幾天,痘印和色斑明顯變淡。
但不久後,趙女士臉部開始發紅髮癢,出現明顯過敏症狀。趙女士遂將産品與贈品送去相關機構檢測,結果顯示贈品夜霜中的汞含量嚴重超標。趙女士要求商家賠償,商家以贈品免費為由拒絕。趙女士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繼續維權。
那麼,商家真的不需要對贈品承擔責任嗎?寧波市消保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包括以獎勵、贈送、試用等形式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免費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影響正常使用性能的,經營者應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前如實告知消費者。
“過去,雖然個別規範性文件對贈品等內容有所涉及,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未明確,公眾知曉度不高,消費者往往抱著‘既然是免費的,估計也賠不了’的心理不予追究,經營者由此得以逃避責任。”寧波市消保委公益律師説。
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明確了贈品等亦屬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範疇,價格免費不等於責任免除,經營者對免費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也應承擔相應的經營者義務,包括保證贈品安全性、對瑕疵贈品承擔告知義務等。
寧波市消保委呼籲廣大經營者誠信經營,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或服務,特別對於免費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儘量在合同中載明或以其他形式予以説明。消費者因免費商品或服務存在問題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立即聯繫商家並提供相關事實證據,必要時可向相關部門尋求幫助。
來源: 潮新聞 | 撰稿:李華 通訊員 陶穎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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