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黨委原委員、副行長毛俊平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毛俊平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經過庭審,法庭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毛俊平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毛俊平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毛俊平違法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毛俊平利用擔任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副行長、信貸風險總監等職務便利,為多家公司貸款授信審批提供幫助。2010年至2023年,毛俊平收受上述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股份分紅、發放薪酬、免除債務等方式給予的人民幣2973萬餘元以及手錶、手提包、首飾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91萬餘元。
2011年底,寧波某集團公司向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申請新增生産線項目配套流動資金貸款人民幣5000萬元。2012年3月,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授信評審委員會否決該項申請。被告人毛俊平作為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副行長兼信貸風險總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明知該公司不符合項目配套流動資金貸款發放條件,仍向授信評審委員會傳達同意該公司貸款申請的意見,要求重新審議。同年5月,授信評審委員會復評同意並經毛俊平審批,對該公司給予人民幣5000萬元項目配套流動資金貸款授信。該公司分次提取貸款人民幣5000萬元,後逾期無法歸還並造成大額經濟損失。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毛俊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公訴、辯護意見,毛俊平進行了最後陳述。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考慮毛俊平到案後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受賄犯罪事實,違法發放貸款罪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結合辯護人當庭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對毛俊平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可予採納,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中國網 | 撰稿: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話: 057187567897 京ICP證 0400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