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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大媽”借用5個證券賬戶交易35億元被罰40萬元,重還是輕?
發佈時間:2024-02-21 09:40:38    

   2月20日,寧波“大媽”又上熱搜了。

  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官網發佈消息,“50後”的寧波海曙“大媽”謝某娣因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交易總額高達35.77億元。依據《證券法》規定,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間,謝某娣共借用“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姚某鳴”、“趙某”5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並實際投入交易資金。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157764.09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89747764.09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410000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而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於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係,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並且,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對於謝某娣的申辯,廣東證監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體資訊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並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有人可能會説,只是借用別人賬戶的炒股,就被處罰是不是太重了?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陳恩摯律師表示,2020年實施的新《證券法》,明確將出借證券賬戶的禁止範圍從“法人”擴大到了“任何單位和個人”。 這個條款的立法目的,一方面,確保證券市場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另一方面,主要是要防止出現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及防止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資訊和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交易額高達35.77億元,處罰只有40萬元,面對這樣的處罰,是否輕了?

  陳恩摯表示,罰款40萬元並不輕。

  新《證券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五條明確: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處罰金額上來看,並不輕。並且,這個處罰只是針對於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這一項。如果謝某娣在交易過程中還存在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其他證券違法行為,將會另外受到相應的處罰。

來源: 潮新聞    | 撰稿:王波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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