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司法局官方微信“法治寧波”,近日披露了下面這樣一起糾紛。
傅某是鄞州區雲龍鎮某村的村民,在村裏有一處宅基地,建了二層樓房。
因資金需要,30年前,上世紀九十年代,傅某把這套二層樓房“賣給”了非本村居民劉某。雙方簽訂過《房屋買賣協議》。
但這房子是集體土地自建房,不能過戶更名!
雖然房子由劉某實際使用居住,但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人一直是傅某。
2022年,房子列入新村改建範圍,要拆遷了!
經評估,拆遷後,這套房子可以分到兩套商品房!
因為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人是傅某,需要傅某前往村裏簽字確認房子産權,簽訂拆遷協議。
實際居住人劉某聽到消息後,表示這房子已賣給自己,應當由自己簽訂拆遷協議,拆遷所得的商品房也應歸他。
而傅某則以房屋登記人是自己為由,主張拆遷所得的商品房應歸自己。
雙方協商不成,劉某將傅某告上了法院。
劉某起訴後,法院聯合屬地雲龍司法所、公證處,進行了訴前調解。
考慮到實踐生活中因拆遷獲得巨大利益産生的糾紛,應當結合誠實守信原則,再充分考慮當時的歷史背景、確保交易安全及有利於維護現有的房屋佔有使用關係的角度,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方因所購房屋的特殊性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雙方在公證員、法官、調解員的調解下,達成了一致協議——
拆遷分得的2套商品房,歸劉某所有;
劉某支付所獲得商品房價值的20%房款給傅某,傅某此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並配合劉某辦理産權變更手續。
對此調解協議,由劉某和傅某一同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並明確了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調解協議也備份至法院,劉某撤訴結案。
説法
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的問題,法律規定並不明確,但最終處理結果都是基於誠實守信、公平原則並結合當時的歷史背景及有利於維護現有的房屋佔有關係角度考慮,並不會因合同無效,必然導致此購房者的權益受損。
來源: 中國寧波網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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