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下午,義烏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通知,即日起實施八條房産“新政”,以更好地滿足購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進房地産業良性迴圈和健康發展。
記者了解到,此次推行的政策從加大金融支援、加大“房票”使用力度、調整人才房政策、優化土地出讓政策等多個方面助力房地産市場發展。其中權益證可換“房票”、人才補助可抵首付、土地出讓明確學區等內容,將對市場回暖起到積極作用。
安置面積可換“房票”
新政中,義烏首次提出將在集聚安置政策不調整的情況下,鼓勵集聚建設安置對象(含權益買受戶)將其高層公寓權益面積置換成“房票”,用於支付義烏未經備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款,每套新購商品住房僅可使用一張“房票”(多張權益憑證可以一次性置換成一張房票)。
在2023年6月30日前置換並使用“房票”的安置對象,將在原集聚建設政策15%的補助基礎上,再按集聚建設房票面值給予20%的政策性激勵補貼,該20%部分的補貼不超過30萬元。
“房票”將按照置換申請時間先後順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含集聚建設房票面值、補助、政策性激勵補貼的“房票”總額上限10億元。
人才購房補助“先到先得”
新政中,義烏將調整人才購房補助資格有效期從1年縮短為6個月,同時積極落實人才購房補助資金可用於首付款的政策。
為提高人才購房補助使用效率,補貼兌付以“先購先得”為原則,按照人才購房先後順序予以兌付補助資金,當年度預算資金總額用完即止。
土地出讓明確學區
義烏首次明確將在住宅用地掛牌出讓時,明確該地塊的目前學區安排。若地塊周邊有新建學校,在新建學校招生開始前半年向全社會告知該校的學區劃分範圍(以入學當年公佈的學區範圍為準)。
取消“團購”優惠政策
2023年4月1日起,義烏將取消鼓勵“團購”買房的政策,即取消去年“在備案價浮動基準上,對‘團購’10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可再下浮2%以內;對‘團購’20套及以上的可再下浮3%以內;對‘團購’50套及以上的可再下浮5%以內”的優惠政策,市場優惠將逐步恢復到平穩狀態。
公積金支援“三孩”家庭購房
在公積金方面,購買首套住房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經相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可貸額度取消公積金賬戶餘額倍數限制和信用分限制,購買自住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單職工60萬元、雙職工100萬元提高至單職工90萬元、雙職工130萬元,並優先予以發放。
三孩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規定的最高限額標準內,可貸額度可上浮20%確定,並優先予以發放。
購買存量商品房作政策性住房
義烏將支援國企平臺購買符合條件的存量商品住房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和籌集安置房源等。
階段性下調首套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
義烏將按照新發放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動態調整長效機制,階段性下調首套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經向義烏市金融機構了解,目前首套住房商業貸款利率已下調至3.8%,屬於近十年最低水準。
調整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
2023年12月31日前新出讓的經營性房地産用地,保證金調整為起始價的20%;單宗土地成交金額在10億元以上的,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繳納50%,餘款最長可在6個月內分期繳納。
政策答疑
1、集聚建設權益憑證怎麼置換成房票?
答:須攜帶權益憑證、義烏一手新建商品住房認購書、購房定金銀行流水、戶口本等相關材料至義烏市建設局徵收中心(賓王路68號10樓)提出置換房票申請,經審核確認後,由建投集團發放房票。
2、集聚建設的房票怎麼使用?
答:先認購商品住房,然後領取房票,在使用有效期內簽訂房票載明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買賣網簽合同,按房票的可使用價值支付購房款,可用於首付。
3、我有一本或多本權益憑證,置換成房票後購買商品住房能抵用多少錢?
答:以江東街道毛店區塊集聚對象購房為例,該區塊權益貨幣化置換價格為10000元/平方米。假設某戶2人有一本210平方米的權益證。根據政策,該戶須留不少於30平方米/人的自住面積。假設該戶留70平方米戶型的高層公寓,即有140平方米(210平方米-70平方米)的權益面積可置換房票,房票面值140萬元(140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可享受15%的補助和20%額外激勵補貼(激勵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即“21萬元(140萬元×15%)+28萬元(140萬元×20%)”,該戶共有189萬元(140萬元+21萬元+28萬元)可用於支付認購的商品住房房款。
假設,某集聚權益買受戶有兩本權益證,包括稠江街道古母塘區塊140平方米和江東街道毛店區塊70平方米的權益證,權益貨幣化置換價格分別為8700元/平方米和10000元/平方米,可一次性全部用於置換房票,房票面值191.8萬元(140平方米×8700元/平方米+70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他可享受15%的補助和20%額外激勵補貼(激勵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即“28.77萬元(191.8萬元×15%)+30萬元(191.8萬元×20%=38.36萬元,超過30萬元,按30萬元計)”,該人共有250.57萬元(191.8萬元+28.77萬元+30萬元)可以用於支付認購的商品住房房款。
來源: 浙江日報 | 撰稿:杜羽豐 何賢君 共用聯盟·義烏 張雲飛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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