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午夜,安吉縣城某小區發生火災。那一夜,消防車警笛聲讓該小區居民一夜無眠。而事情的起因是居民隨意在樓道充電。
從2022年12月至今年11月初,涉及該起火災的5起民事訴訟案均由安吉縣人民法院先後作出判決,他們將以巨大的代價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損害。
讓我們把時針撥回事發當晚,該小區15幢2單元一層樓梯間發生火災,造成停在該處樓梯邊的三輛電動車及樓梯間電梯配件和交換機燒燬。
火災發生時,住在該單元高層的一家4人在逃生過程中,因高溫和濃煙導致摔倒受傷,有的還從樓梯高處滾落受傷。當晚,4名受傷人員被送往醫院救治。事後經鑒定,其中3人構成不同程度傷殘。
根據安吉縣消防救援大隊的勘查結果,涉案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係住在該小區的徐某、陳某的電動車使用物業公司管理的用於放置電梯配件和交換機的機殼內插線板充電,導致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兩車,隨後又火引燃周邊胡某使用旁邊弱電箱插電板充電的電動車,三輛電動車著火進一步引發火災。
樓道間監控視頻顯示,火災發生前,朱某將陳某的電動車推至樓梯間內充電;有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路過現場,未對住戶私自在樓道間充電的行為予以管理。
法院審理查明——
2022年12月至今年9月,4名受傷受損人員先後向安吉縣人民法院提起5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人身損害和家庭財産損失兩方面的賠償。安吉縣人民法院均立案並審理。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安吉縣人民法院認為,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陳某、徐某、胡某的電動車停在樓梯間,私自在為共用設施提供電源的插線板上充電,易造成電路超負荷,出現插線板線路故障,引發火災。故三人的不當行為使該區域形成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其中陳某、徐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胡某的電動車同時停放在公共樓梯間內,被引燃後起到了助燃的作用,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安吉縣人民法院同時認為,住宅區的物業公司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應當加強對充電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電動車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室內場所充電。
涉案單元的用戶將電動車停放在公共樓梯間內及私接弱電箱內電源充電具有長期性和普遍性,涉案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理應採取相應措施清理該樓梯間內的電動車,其未及時清理,因此未盡到消防安全防範義務。
以及對其管理的弱電箱未上鎖防止他人使用內部插線板,其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本次火災的發生及業主受傷存在過錯。
法院判決結果——
此次火災事故既造成了一定的家庭財産損失,又造成居民受傷。其中造成傷勢最重的是章某,其傷勢經鑒定,因燒傷構成人體損傷八級;開顱術後構成人體損傷十級;精神傷殘九級。此外,季某的右跟骨重度開放粉碎性骨折、左側第七肋骨骨折、右膝前皮膚剝脫傷伴髕腱開放斷裂,經鑒定,構成傷殘九級。
基於火災事故原因、相關被告存在的過錯,以及火災事故造成居民人身損害、家庭財産損失的事實,安吉縣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因素,認定徐某承擔30%的責任,陳某與朱某共同承擔30%的責任,小區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胡某承擔10%的責任。
儘管部分被告認為承擔的責任較大,賠償的金額過高,對前兩起民事訴訟案判決提起上訴,但均被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維持原判。
安吉縣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馮濤介紹,經縣人民法院判決,5個被告賠償4名原告的人身損害、家庭財産損失共計200余萬元。“安全重於泰山,這起事故警示所有人,切不要貪圖一時方便,否則將付出千萬倍的代價。”
該起火災事故發生後至今,消防部門聯合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經常對電動車違法充電進行集中整治。今年11月9日是第32個全國消防日。縣消防大隊聯合鄉鎮(街道)、部門、企業、社區在11月份開展以“預防為主,生命至上”為主題的消防宣傳月活動,有關部門將該起火災事故作為典型案例進行廣泛宣傳,只有警鐘長鳴,安全才能常在。
來源: 湖州線上 | 撰稿:記者 俞黎新 | 責編:周宣印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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