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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30多年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廢止:科學合理推動校園開放
發佈時間 | 2024-03-23 14:27:19    

   近日,教育部官網發佈《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宣佈廢止《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4部規章。

  澎湃新聞注意到,其中,《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公布於1990年9月18日,為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3號。其中提到,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前款規定的證章、證件的國內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衛登記後進入學校。

  2023年,高校校園開放問題受到社會關注,當時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1990年發佈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在教育部官網中尚可查閱,這説明該規定尚未失效。這一規定發佈至今已30餘年,是否仍與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是個可以討論的問題。

  近日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上述《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這4部規章制定的時間較早,曾經在教育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些規章已明顯過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實際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規章已不再適用。二是已制定上位法或上位法做了修改,規章內容與上位法衝突。三是上位文件有明確規定,規章內容被替代。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提高教育制度建設品質,教育部對現行有效的51部教育部規章進行了清理,對不適應教育改革發展需要的這4部規章予以廢止。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廢止這些規章,並不意味著取消管理,而是更加突出依法、科學、有效的管理。教育部在規章清理、廢止的同時,也將加強有關規章的制定、修訂工作,提高制度供給的及時性、有效性。特別是要適應教育管理、學校管理的特點和規律,堅持疏密結合、寬嚴相濟,落實學校辦學和管理自主權,指導學校因地制宜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提升治理效能。

  關於《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的廢止,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於高校校園管理,高等教育法明確高校有依法依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這包括對校園的管理。高校師生享有對校園優先使用的權利,高校可以制定合法、適當的校園管理制度,以保障校園秩序和師生教學生活需要。另一方面,高校具有較強的公共性,應積極向社會開放校園,更好發揮大學服務社會、傳承文化等功能。要堅持因校制宜、科學合理的原則,平衡好校園秩序、師生權益和社會公共需求,推動校園開放;要完善相關機制,做好服務保障,引導安全、有序、文明參觀。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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