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消防救援局獲悉,為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近日,教育部、國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並印發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加強對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指導監督,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生火災事故的,按照《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規定內容包括:
第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細化各部門和教職員工、保安、廚房工作人員、宿舍管理員、電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學校實驗室應制定並落實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確實驗室教學環節安全操作管理責任。
第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手續,嚴禁擅自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及用途。學生宿舍、幼兒園兒童用房嚴禁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兒園兒童用房嚴禁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與其他建築合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磚墻、樓板和防火門(窗)與建築內的其他場所進行分隔。電纜井、管道井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封堵。中小學校、幼兒園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從嚴控制,並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規範》規定,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鋼板搭建建(構)築物、分隔房間。
第三條 學生宿舍面積必須嚴格執行《中小學設計規範》(GB50099-2011)、《農村寄宿制學校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規範》(教體藝〔2011〕5號)要求,凡不符合標準或擅自臨時增加宿舍房間、增設床(鋪)位的,必須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電氣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由具備電氣設計施工資質、燃氣設計施工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實施,應採用合格的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和燃氣灶具、閥門、管線,並定期檢查。學生宿舍應安裝限電保護裝置。嚴禁在學生宿舍、幼兒園兒童用房內使用蠟燭、蚊香、火爐等明火和電熱器具、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發現學生、兒童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源的應予以沒收。電動自行車、平衡車及其蓄電池嚴禁在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內停放、充電。電纜井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封堵,嚴禁在配電箱周圍、變配電室、電纜井和管道井內放置可燃物品。廚房油煙管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第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落實動火審批制度,電焊、氣焊、切割等明火作業應當辦理動火審批,清理現場可燃物,並落實現場安全監護措施。電氣焊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帶火花作業時,嚴禁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作業交叉進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各功能建築場所在正常教學、自習、就餐、作息期間,嚴禁動火施工作業。
第六條 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以及幼兒園的兒童用房每層應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2部疏散樓梯,且不應與其他功能區域相互借用,並按標準配備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安全疏散距離不符合要求的,還應增設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學生宿舍每層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或消防應急廣播。設置在高層建築內的幼兒園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和幼兒園嚴禁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嚴禁佔用、堵塞、封閉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樓,為管理需要採取的分隔設施和門禁系統,必須保證緊急情況下能夠立即通過自動和現場雙向手動兩種方式開啟。
第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維護保養檢測,確保完整好用。學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須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取得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證書,並實行24小時雙人值守。
第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定期開展教職工、安保人員消防安全培訓。宿舍管理員應接受專題消防安全培訓,必須具備火災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學生兒童疏散逃生的能力。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結合學生、兒童的年齡和認知特點,組織開展以用火、用電、火災報警和逃生自救為主的消防安全培訓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識。
第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針對學生兒童認知特點和建築場所具體情況,制定符合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區分白天、夜間情況,明確責任分工、值守人員最低配置數量和應急處置程式。中小學校、幼兒園應建立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每學期至少組織教職工、安保人員和學生兒童開展1次全員消防演練,能夠做到發生火災第一時間撥打“119”火警,1分鐘快速響應、3分鐘有序組織疏散、5分鐘初起火災撲救力量到場撲救。夜間實行封閉管理的學生宿舍,應結合住宿人員數量、教職工值班安排制定專門的夜間預案,嚴格落實夜間值班值守要求,採取有效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學生能夠快速疏散。
第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安排專人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時處理檢查發現問題,嚴格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寄宿制學校和寄宿制幼兒園必鬚根據學生兒童數量,安排足夠比例專職宿管員24小時值班,夜間每2小時巡查1次。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幼兒園。上級部門組織檢查督導時,發現違反本規定要求的,校長、園長負首要責任,並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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