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為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對施暴人或者潛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懾,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對審判實踐中常見問題作出回應。
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瞭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再次強調禁止家庭暴力;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對依法保護弱勢群體,防止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實施暴力也作出特別的保護性規定。
2022年,針對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以來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堵點,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共同發佈《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並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精準對標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助時面臨的“急難愁盼”問題,進一步細化完善家庭暴力發現機制、證據收集機制、執行聯動機制等,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形式和證明標準,加大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懲罰力度。
據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住所,禁止被申請人在一定範圍活動等。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預防和制止施暴人再次施暴。如果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輕則罰款、拘留,重則構成犯罪。據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率逐年提升,為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提供制度保障。
進一步明確精神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的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進一步明確精神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近年來,人民群眾對家庭暴力的認知不再局限于身體暴力,向人民法院訴請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數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除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外,還有其他行為也屬於精神侵害。如本批典型案例中,丈夫李某採用喝農藥、跳樓等自殘自傷方式威脅妻子王某,雖然施暴人沒有採取直接謾罵、威脅的方式,但其自殘自傷行為使王某處於驚懼的心理狀態,精神的不自由亦屬於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對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請求予以支援。這個案例豐富了精神侵害類型,明確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則,對人民法院處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存在較大可能性”
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預防為主。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發生的現實危險,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基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時限性要求,同時,充分考慮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證據能力的差異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規制,在證據標準方面,《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待證事實的證明標準存在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證事實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更低。
比如,在李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李某提供了受傷照片、報警電話記錄,而聽證過程中李某丈夫對李某的受傷照片解釋稱是其自己摔倒所致,該解釋不具有説服力,人民法院結合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情況,認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較大可能性並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充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這個案例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況,要及時保留照片等證據,第一時間報警,相關證據將作為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重要依據。
人身安全保護令也適用戀愛中和戀愛終止後
在申請主體方面,考慮到戀愛、同居等關係中發生的暴力行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專門就戀愛、交友或者終止戀愛關係、離婚後,糾纏、騷擾婦女的行為明確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件。在林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人民法院對趙某在戀愛結束後騷擾、跟蹤林某的行為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使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密關係中的暴力行為得以通過合法途徑得到有效規制。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人的身體、心理産生直接傷害,人民法院需要在辦理具體案件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保護好特殊群體利益。如在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考慮陳某已年逾七旬的實際情況,在收到申請後主動向屬地派出所調取報警記錄等材料,使陳某免於遭受奔波之苦。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 撰稿:記者 張賽 李明 | 責編:盧橋輝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5 8189 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