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下稱《條例》),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有七章72條,旨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高水準建設美麗浙江。
關於土壤污染預防和土壤環境保護方面,《條例》進一步強化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和過程嚴管,規定污染地塊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等資訊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要求有關部門分別制定農用地、建設用地重點監測地塊清單,並補充規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活動。同時,《條例》細化了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對區內公共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責任。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既要防止污染擴散又要加強安全監管。
《條例》規定,轉運污染土壤、地下水應當在開工前報送轉運計劃並運作電子轉移聯單;明確土方開挖深度五米以上等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報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後實施。此外,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實施單位、環境監理單位需要保存作業活動資訊、全程留痕。
近年來,浙江在數字化監管方面作出不少探索,土壤污染防治也不例外。
《條例》強化了土壤污染防治數字化監管,提高監管智慧化、精準化水準,要求有關部門通過多種方式,拓寬土壤環境問題線索發現渠道,完善線上監控和預警監測體系,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攝等技術裝備和數字化手段提升土壤環境問題及時發現能力。同時,《條例》還強化部門協作,要求將地塊污染狀況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資訊納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資訊共用。
此外, 《條例》中的多個條款對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協同治理,作出了相應規定。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記者 沈吟 | 責編:盧橋輝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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