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時,應聘者有時會遇到招聘廣告上的工資數額與實發工資不一樣,進而引發糾紛。近日,新京報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相關判例。
楊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職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間,某石化公司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3月11日,楊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辭職。楊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勞動報酬差額37800.95元、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10400.47元等。勞動仲裁部分支援其訴求後,楊某不服起訴到法院。
雙方爭議焦點為楊某的月工資收入。
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勞動合同一份,其上約定月工資為3500元,楊某對該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認可,主張其月工資為8500元,並提交招工簡章原件及網站截圖予以證實。某石化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為無用人單位公章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係單方證據,薪資待遇應按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勞動合同加蓋某石化公司的公章,並有楊某的簽字手印,楊某雖主張該勞動合同係偽造,其從未在該勞動合同上簽字,但經法院釋明,其不申請筆跡鑒定,亦未就該合同存在欺詐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法院對勞動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認定。涉案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3500元,楊某主張依據招工簡章及網站截圖,其月工資應為8500元,但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種要約邀請,並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楊某主張以月工資8500元的標準計算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最終按照3500元的標準判決某石化公司支付楊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3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如其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可以構成要約。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一般是向社會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邀請,並非當然成為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若要用人單位兌現招聘廣告中的承諾,應該要求用人單位將招聘廣告中的內容寫入勞動合同中,以便維權時提供相應依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應關注薪酬發放、社保繳納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項,是否與用人單位最初承諾一致,如不一致應及時與用人單位交涉,並注意保存相關證據,通過法律手段及時維權。
來源:新京報 | 撰稿:左琳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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