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養老保險公司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2〕108號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廣東、四川、陜西、寧波、廈門、青島、深圳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壽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民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我國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銀保監會決定開展養老保險公司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期限和範圍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河南省、廣東省、四川省、陜西省等10個省(市)開展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參與試點養老保險公司為: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壽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民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試點內容
(一)創新發展養老保險公司商業養老金業務,提供包括養老賬戶管理、養老規劃、資金管理和風險管理等服務,滿足客戶生命週期內多樣化養老需求。
(二)探索利用多渠道開展商業養老金業務,更廣泛地覆蓋和觸達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新産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允許企事業單位以適當方式,依法合規為個人提供交費支援。
(三)探索建立與商業養老金業務特點相適應的銷售長期激勵機制、風險管控機制和投資管理機制等,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審慎投資,開展養老資金長週期管理。
三、試點要求
(一)各公司應加強對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的統一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源投入,加強制度建設,切實提升投資管理和風險管控能力,有序建立適合商業養老金業務發展要求的治理結構、組織架構、考核體系等。
(二)各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商業養老金資訊系統,確保具備與業務需求相適應的處理能力,能夠高效、穩定地支援商業養老金業務賬戶管理、産品管理、資訊披露、客戶服務等,加強客戶資訊保護,健全網路安全防護體系。
(三)各公司應審慎制定發展規劃,穩步推進試點各項工作,可在試點區域內不設分支機構經營商業養老金業務,但應具備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四)各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和試點地區銀保監局報送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報告。
試點地區銀保監局應密切關注業務發展和市場反映,加強業務監管,對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2年11月24日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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