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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576萬元 全省首例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結案
發佈時間 | 2022-11-12 08:41:02    

  歷時3個月,原本堆放了大量凝灰岩礦、工程礦渣等物料的永嘉縣沙頭鎮高浦村楠溪江灘地,恢復了往常的潔凈。相關侵權企業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並主動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匯入財政專用賬戶。至此,浙江省首例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在我市順利結案,為全省相關領域工作提供了可借鑒的典型案例。

  2021年,永嘉縣水利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一家企業未經水利部門許可,在沙頭鎮高浦村的楠溪江灘地上傾倒大量砂石。根據浙江省“大綜合一體化”改革相關規定,水利部門把違法線索移送永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該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企業處以5萬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7月,溫州市水利局和永嘉縣水利局在一次聯合巡查中發現,該違法案件雖已進行行政處罰,但企業方仍未清理堆積物,對該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破壞。隨即,市、縣兩級水利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並委託第三方對本次砂石堆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開展評估,評估賠償總額為576.068萬元(其中生態損害恢復費用為560.208 萬元)。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作為一項新制度。因此,作為企業主,在經由執法部門處罰後,往往認為事情已經了結,無需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但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此次工作最大的難題在於讓企業方理解並接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旨在修復受污染的環境或受損害的生態系統,是民事侵權賠償範疇;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範疇。因此,兩者之間並不存在重復執法的問題。”

  由於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無先例可循,工作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並多次向上級部門請示,確保各項工作的合法合規。

  經工作組多次到府與企業磋商後,最終企業方轉變觀念,接受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理念。磋商期間,該企業主動開始清運砂石,並於10月17日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次日立即繳納了生態損害賠償金。

  該案件的成功辦理,改變了以往對水事違法行為一罰了之的現象。下一步,市水利局擬制定“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指南”,進一步細化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標準及流程,全面推進全市水利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努力形成具有溫州特色的水生態環境保護標誌性成果。

來源:溫州日報    | 撰稿:金瑞雅 通訊員 楊暉 洪東毅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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