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代替考試罪案件。代替他人考試的被告人郭某以及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的被告人黃某,均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21年,黃某為了便於承攬工程,報名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報名後,因擔心自己無法通過,便找到了郭某,讓其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並許以7萬元的好處費。1979年出生的黃某和1959年出生的郭某,兩人年紀相差20歲,但面對7萬元好處費的誘惑,郭某毅然做起了“槍手”,代替黃某走進考場。
開考後,監考老師在例行檢查考生相關證件時,認真比對參加考試的“黃某”與其證件,發現身份證、准考證上的照片與本人差距較大。待考試結束後,監考老師將這個名為“黃某”的考生帶到辦公室核實身份。在考務人員的詢問下,郭某如實交代了其替黃某考試的事實。
案發後,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涉案事實。郭某也退出了拿到的好處費。鋻於被告人黃某、郭某係初犯,分別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均自願認罪認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代替考試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規制的是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因此,構成代替考試罪的主體可以是替考者,也可以是應試者,在有介紹他人代替考試的情況下,介紹者也可以構成該罪名。在考試種類上,僅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度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主要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從社會危害性而言,無論是代替他人考試還是讓人代替自己考試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和制度,更是動搖了社會誠信道德基礎,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來源:金華日報 | 撰稿:周軒 通訊員 陳雲真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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