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原副書記馬曉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馬曉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馬曉暉受賄所得、濫用職權造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馬曉暉利用擔任寧海縣委副書記、寧海縣縣長,台州市路橋區委書記,台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杭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國際峰會杭州市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杭州市委副書記,湖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建設用地審批、政府補助資金、項目落地、土地收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972萬餘元;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馬曉暉在擔任杭州市委副書記、湖州市委書記期間,指使、授意或強令下屬違反規定,幫助特定關係人控制的相關公司低價受讓土地、獲取財政資金補助、銷售消防産品等,致使公共財産損失人民幣6764萬餘元,並使前述公司違法獲利人民幣3680萬餘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曉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馬曉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數罪並罰。鋻於馬曉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個人受賄違法所得已追繳,濫用職權造成的違法所得已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杭州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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