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鄞州區人民法院
近日披露了一則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判例
不過事情有點特殊,
涉及的是寧波老江東一套在
過戶的第二天就被列入拆遷範圍的
二手房。
2021年,家住鄞州東吳鎮的劉大媽委託好友小楊,幫其在老江東地段尋找一套合適的二手房。
小楊通過寧波某仲介公司,物色到了正在出售的老江東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房東是陳先生。
之後,陳先生與劉大媽、寧波某仲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仲介合同,劉大媽按約向陳先生全額支付了購房款200萬元。
幾天后,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並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發佈徵收公告,陳先生剛剛賣掉的這套房子,正好在公告確定的擬徵收範圍之內……
得知房子可能拆遷,陳先生立即聯繫了劉大媽和小楊,想要取消這筆二手房交易。
劉大媽自然是不肯的。溝通無果後,陳先生不僅拒絕交付房屋,還將劉大媽、寧波某仲介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並將小楊列為第三人,請求判令:
解除房屋買賣仲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劉大媽將涉案房屋不動産權變更登記于陳先生名下,陳先生退還購房款200萬元。
庭審中,陳先生説,按拆遷政策,我原來的房子能置換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哪怕按3萬/㎡計算,虧損也在100萬元以上!兩被告明知這裡要拆遷,卻故意隱瞞……
劉大媽答辯了三點:
●我年紀大了,委託小楊尋找房源,陳先生是自己主動賣房的,這樁交易是你情我願的呀。
●其次,這套房子所在的小區可能要拆遷的消息,早已眾所週知,連小區門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陳先生作為業主怎麼會毫不知情呢?況且我已經將房款全額付清,過戶手續也辦了,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
●因拆遷工作尚在進行中,這套房子最終是否會拆遷,還沒有定論,陳先生的訴請有違誠信原則。
經審理後,
鄞州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給出的理由如下:
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仲介合同、原告與被告劉大媽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
陳先生與劉大媽關於涉案房屋的價格、過戶及交付時間等重要條款的約定,都是出自雙方的真實意願,且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當天就辦理過戶手續是陳先生本人的主張,而並非劉大媽與小楊的要求。
承辦法官在實地走訪涉案房屋所在社區後,了解到該區域已有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陳先生在多家仲介公司掛牌出售房屋,其對於房屋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才能最終確定房屋價格。故陳先生對於涉案房屋可能面臨拆遷應有一定的預見性,並將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範圍內,且最終的成交價格並未低於當時該小區正常的市場價格。
劉大媽已經全額支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房屋過戶手續也已辦理完畢,陳先生並不能證明繼續交付房屋會産生明顯不公平的不利影響。故陳先生主張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援。
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涉案房屋已交付完畢。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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