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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入贅男”被剝奪村民資格?鄭州一家四口二審敗訴後提出再審申請
天目新聞 · 薛昊悅 | 發佈時間2022-06-09 08:44:35    

   從2018年11月至今,河南省鄭州市崗李村90後女子張亞平一直在為自己一家四口的村民資格奔走維權。因為2018年9月16日的一次村民會議決議,張亞平一家四口被剝奪了村民資格,無權分配村裏剩餘土地,更拿不到村裏的徵地補償款。為此,她先後兩次提起訴訟,一、二審均敗訴後,她又於今年4月提起了再審。

  目前,再審申請已被河南高院受理。

  全家戶口都在村裏

  為啥沒了村民資格

  天目新聞記者了解到,張亞平家中有姐妹三人,她排行老三,因家中沒有兒子,大姐結婚時招了“到府女婿”。2014年5月,張亞平和老公陳先生登記結婚,次月陳先生的戶口也遷入了崗李村,成為張家第二個“到府女婿”。婚後,張亞平和老公共育有兩個女兒,一家四口在崗李村生活至今,戶口也都落在了張亞平父親的家庭戶內。

  然而張亞平沒有想到,從小生活在崗李村的自己,竟會有這麼一天——連崗李村村民都算不上了。

  原來,2018年9月16日,村裏召開村民會議,通過決議“閨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裏任何待遇”“家裏沒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個女婿,只承認招一個,如果招第二個不享受村裏任何待遇”等。上述決議寫入了當天的《會議記錄》,作為村規執行。根據會議決議,張亞平已出嫁,老公是家裏第二個到府女婿,所以均無法享受村裏任何待遇。

  緊接著,2018年10月9日,村裏對剩餘土地進行分配,就是否分給張亞平一家四口土地做了表決,最終決定不給張亞平一家四口分地。

  6月7日,天目新聞記者聯繫到崗李村一位張姓村長,該村長表示,前述兩次會議都有村幹部及村民代表參加,會上大家做了民主表決,程式合規,相關會議記錄和文書也存檔可查,隨後便挂斷了電話。

  奔波維權近4年

  兩度起訴一二審均敗訴

  “國家一直在倡導男女平等,女子也應該跟男人一樣享受平等的權利,村規村約也不能大過國家法律和政策,你説對吧!”6月7日,張亞平告訴記者,她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她于2018年11月起訴至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要求村組織發放相應補償款40余萬元。但法院一審以“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屬於村民自治範疇的事項”駁回起訴。

  張亞平不服,上訴至鄭州中院,鄭州中院仍舊駁回訴求,維持了原裁定。於是,張亞平申請了再審,但結果仍是維持原判。

  長達2年的訴訟之路走得並不順暢,但為了自己,也為了兩個女兒,張亞平仍然不想放棄。2021年5月,她再次提起訴訟,因為此前法院工作人員告訴她,要先確認“村民資格”,才有條件就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提起訴訟,所以這次她提出要求撤銷村裏于2018年9月16日及10月9日做出的決議,確認自己的村民資格以及重新做出土地分配方案,但一審和二審結果依然不樂觀。

  2021年10月15日,鄭州中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認為村裏的決議並沒有侵害張亞平一家四口的權益,只是以戶口在村裏就享有村民資格或以男女平等、婦女權益遭受侵害為由主張權利,是割裂了不同事實之間的關聯,主張是機械的、片面的。最終認為村裏分配徵地補償款屬於村民自治,撤銷決議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駁回了張亞平的訴訟請求。

  對於這個結果,張亞平並不服氣,“作為一個娘,我不會放棄的,希望法律能捍衛我和小妮(女兒)的合法權利。”今年4月,她提起了再審申請,目前已被河南高院受理並舉行了第一次聽證會。

  律師:村民資格不在村民自治範疇

  不能通過村民會議予以剝奪

  “村民資格不屬於村民自治的範疇,不能通過村民會議予以剝奪。”6月7日,知名反家庭暴力、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援助律師李瑩告訴天目新聞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以及《民法典》物權編第261條的規定,村民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涉及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産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其中並不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村民資格的認定,村民資格並不在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範圍,並不屬於村民自治的範疇。

  “此外,村裏關於‘出嫁女’和‘第二個到府女婿’不享受待遇的規定,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中央有關精神。”李瑩律師説,《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李瑩律師提到,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就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有了明確規定,也為司法實踐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據。“《意見》特別強調,成員身份的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今年5月,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曾公開撰文表示,目前我國還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立法,也沒有集體成員權利的規定。在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具體實踐中,“特殊群體的利益保護問題”是一個現實問題,侵害集體成員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主要體現為對“外嫁女”“入贅男”“在校大學生”“服役人員”“服刑人員”等特殊群體的利益侵害。

  李瑩律師表示,近年來,農村婦女權益受侵害的個案屢見不鮮,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維護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事關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在法律實踐上亟待破題。

來源:天目新聞    | 撰稿:薛昊悅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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