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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印發
央視網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2-06-06 15:32:36    

   民政部網站消息,為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經商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達成一致,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舉措。

  《辦法》指出,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認識文身可能産生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産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專業文身機構以及提供文身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美容美發機構、社會組織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辦法》明確,要嚴格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衛生健康部門不得審批同意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項目;對之前已經文身且有意願“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規範醫療美容服務。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時,要在從事文身服務活動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上相關經營範圍後明確標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務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督促美容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不得審批同意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

  《辦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團組織、婦聯組織等部門應當履行部門職責,支援和配合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宣傳、網信、廣播電視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傳和輿論監督;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委員會)要做好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工作。

  《辦法》提出,任何企業、組織或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文身商業廣告。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的內容。

  《辦法》要求,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可以向民政、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處置。

  《辦法》明確,對文身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其他市場主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要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規定進行查處;對個人違反規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辦法》強調,加強對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家庭、學校、社會、網路、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強統一部署,強化源頭防控,落實部門責任,促進社會協同,共同推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實處,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來源:央視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趙慧子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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