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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茅臺全漏光,快遞公司被判賠償
法制日報 · 張雪泓 通訊員 黃碩 | 發佈時間2022-06-03 10:51:57    

   桂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從北京郵寄3瓶單價過萬的茅臺酒到湖南長沙,收件人收貨時卻發現其中一瓶茅臺酒瓶頸處斷裂,酒已漏光。桂先生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損失12999元。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快遞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具有重大過失;桂先生亦存在過錯,綜合案件情況一審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桂先生65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2日,桂先生委託某快遞公司將3瓶茅臺酒自北京市朝陽區運送至湖南省長沙市,未主動選擇保價。當日,快遞員到府取件,桂先生支付費用100元,包括基礎費用99元、保價服務費1元,保價服務費對應保價金額為300元。

  2021年6月4日,貨物到達目的地所屬長沙當地營業部,此前到達長沙市總轉運場時已發生破損,快遞公司自行更換了破損包裝,但未告知收件人或桂先生。半個多月後,桂先生主動聯繫快遞公司才得知貨物發生破損。6月23日,收件人簽收時發現貨物外包裝完好,但有洇濕痕跡,拆開後發現其中一瓶茅臺酒瓶頸處已斷裂,瓶內酒已漏光。

  桂先生認為,快遞公司未能將貨物及時安全送達約定地點,構成違約,應賠償損失12999元。

  快遞公司稱,僅在1元保價費對應的保價300元範圍內按照破損比例賠償其損失。如保價條款不適用,則應適用其下單時強制閱讀的《電子運單服務條款》中約定的限額賠償條款。

  庭審中,桂先生表示,並不知曉快遞員確定的100元費用中包含保價費1元。快遞員取件時沒有提示保價問題,也沒有告知其選擇了保價。

  法院經審理認為,快遞公司負有告知保價規則的義務。根據在案證據及雙方陳述,法院難以認定快遞公司盡到了主動説明義務,故本案保價條款不成立,快遞公司無權主張適用保價條款確定賠償金額。

  法院認為,快遞公司在運送桂先生寄運的易碎物品時,未採取適當的運送方式導致貨物發生破損,並在貨物發生破損後超過半個月的時間裏未採取合理措施有效防止損失擴大,致使桂先生運送的一瓶茅臺酒全部漏光。快遞公司作為專業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具有重大過失。

  由於桂先生交寄貴重貨物並未事先聲明,也未在快遞公司通過程式設計反覆提示應對貴重物品足額保價時選擇保價,或明確告知貨物價值,致使快遞公司對此無法形成充分認識而未採取適當包裝和運送方式造成貨損,桂先生對最終損失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減少相應損失賠償額。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貨損情況、破損茅臺酒購入價格的基礎上,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主審法官高世華説,快遞業中的限額賠償條款一般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出現,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具體案件評價。但一般而言,如果快遞企業在服務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貨損,可以認為其限額賠償條款存在無效的情形,不予適用。因此快遞企業應審慎履行合同義務,採取適當的包裝和運輸方式妥當運送快件,切不可將限額賠償條款當作“免賠金牌”和“尚方寶劍”。

來源:法制日報    | 撰稿:張雪泓 通訊員 黃碩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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