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辦了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新聞發佈會,並通報了6起典型案例。其中,諶某某潛入小學校園宿舍強姦、猥褻多名幼女被判處死緩一案引發網友爭論。因為判決中提及——“被告人諶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諶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外,不少網友從公開資訊中看到,被告人諶某某還有強姦前科,因此質疑該判決是否量刑恰當。
6月1日,天目新聞記者就此專門諮詢了律師和高校法學教授。
潛入小學女生宿舍姦淫猥褻多名幼女
因如實供述罪行被從輕處罰
據湖南高院通報內容顯示,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諶某某酒後駕車來到某縣某小學附近,通過小路到達學校宿舍樓後的圍墻外,翻墻潛入校內,進入宿舍樓女生寢室,對三名幼女實施姦淫、對一名幼女實施猥褻,其後正在對第五名幼女實施侵害時因對方反抗逃離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諶某某酒後為滿足性慾,夜晚翻墻進入小學女生宿舍內,連續對多名未滿十二周歲的幼女實施姦淫,並對幼女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被告人諶某某姦淫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諶某某姦淫幼女多人,且在公共場所當眾姦淫幼女,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諶某某在公共場所當眾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實施猥褻,應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被告人諶某某有強姦犯罪前科劣跡,本次犯罪係在未成年人的學生集體宿舍採取言語威脅的方式對多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實施強姦、猥褻,應當從嚴懲處。被告人諶某某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被告人諶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諶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律師:依《刑法》確可從輕處理
法學教授:本案量刑太輕
網友聚焦的核心問題在於被告人諶某某已有強姦犯罪前科,並且強姦、猥褻多名幼女,為何還能從輕處罰?是否符合從輕處罰的標準?而湖南省高院連用“極其惡劣”“極其嚴重”的表述,為什麼最終還是從輕處罰?
對此,天目新聞記者撥打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庭電話,一名工作人員證實該起案件歸屬該院刑事庭。
天目新聞記者又就網友疑問諮詢了浙江聖港(湖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偉華律師,張律師表示,該案主要涉及死刑案件量刑適用的標準問題,如實供述罪行,在量刑上依照《刑法》規定,確實是可以從輕處理。具體到本案,涉及強姦猥褻5幼女,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非常大。且被告人諶某某有強姦犯罪前科劣跡,應當從嚴懲處,從判決來看已適用了死刑,但係緩期二年執行,沒有判立即執行,相信法院是充分考慮了本案全部情節的。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在接受天目新聞記者採訪時介紹,當前我國的死刑政策標準是保留死刑而又嚴格的控制慎用。死緩並不是獨立於死刑的一種刑罰,而是區別於死刑立即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高艷東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雖具有加重處罰的情節,但法院仍認為不具備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從法律條文來看,並沒有違反法律。
針對網友質疑本案在我國死刑判決的對比中是否量刑過輕,高艷東也做出了自己的解答——他認為判斷死刑(立即執行)是否合理,要和同時期的死刑案件對比。在絕大多數國家,強姦幼女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犯罪之一,本案被告人強姦幼女三人,又猥褻兩人,且在公共場所實施,又有強姦罪前科,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僅有一個從輕處罰情節,從輕處罰情節不足以抵消多個從重處罰的嚴重性,所以對比其他死刑案件,本案量刑太輕。
來源:天目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