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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幼童潛逃20余載 兩名案犯在廈門獲刑16年
人民日報客戶端 · 劉曉宇 安海濤 | 發佈時間2022-06-03 08:56:31    

   時隔23年後,廈門市一起拐賣幼童的案犯被繩之以法。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拐賣兒童並實施入戶搶劫的案件作出了二審判決。

  審理查明,1999年9月20日14時,徐某、李某合謀騎摩托車到同安區鳳南農場附近一石子場,溜門進入正在休息的楊某家庭生活的工棚內,欲偷抱走楊某兒子張某某(1998年出生)。因楊某醒來,徐某、李某遂採取毛巾蒙眼堵嘴、電線捆綁的方式對其實施控制,搶得少量現金等,並將張某某強行抱走逃離現場,再以10980元的價格販賣。此後,徐某、李某開始潛逃,但在公安機關的不懈努力下,2021年7月,李某、徐某分別在山西、新疆被抓獲歸案。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徐某、李某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綁架一名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入戶後以暴力方法搶劫,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據此,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徐某、李某分別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

  一審判決後,李某不服,上訴提出“本案不屬於入戶搶劫,原判量刑過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李某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産為目的非法進入他人家庭生活起居且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後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財物,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同時,該案係針對婦女兒童實施的結夥入戶犯罪,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大,應予嚴懲。原判綜合本案犯罪情節、行為人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 撰稿:劉曉宇 安海濤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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