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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政策要來了!寧波一地發佈實施辦法
寧波晚報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2-06-02 09:04:02    

   6月1日,寧波市裏六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支援剛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中,專門提及——

  “推行徵收安置房票制度”

  據悉,相關部門和地區已在制定政策制度及操作細則,接下來會適時發佈。初步明確的是,有房屋被拆遷的同學(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下同),屆時可持房票用以購買商品住房或者二手住房。

  而市六區中的奉化,5月30日已經先行出臺“房屋徵收(拆遷)安置房票實施辦法(試行)”,施行時間暫定為一年;其中的一些政策內容,可作我們觀察“房票”制度之一斑。

  2016年時,為加快推進棚改,奉化在全省創新推行“房票”辦法。這次是時隔六年之後,奉化再次啟動房票政策,用以推動舊城改造進程,加快建設健康美麗新城區。

  奉化的“房票”政策(全文附後),主要有這麼幾個內容:

  1、在一年的試行期內,奉化區接下來的房屋拆遷項目,以及“房票”政策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拆遷公告、通告)但尚未啟動簽約的徵收(拆遷)項目,被徵收(拆遷)人可以持政府發放的“房票”來購買新房子,並享受購房補貼優惠。

  2、住宅用房、商業用房、工業用房、倉儲用房拆遷,都可以把補償款換成“房票”用於購房。

  3、一份房票補償安置協議出具的房票不得超過2張,票面金額不小于50萬元/張。如果拆遷的房子面積小,單套房票補償安置不足50萬元的,可按實際補償金額發放一張房票。

  4、選擇“房票”的,補償標準參照貨幣補償,即有額外的貨幣補償獎勵(像住宅,一般是房屋評估總價值的25%)。

  5、“房票”可以用於購買全奉化範圍內的商品房(包括現售的和預售的),但不能用來買二手房。購房合同中的買受人,必須與房票記載人一致。

  6、用“房票”買房,結算金額包括票面金額、銀行利息和購房補貼三部分。具體而言,在3個月內買房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10%的補貼;第4個月至第6個月內買房的,補貼8%;第7個月至第9個月內買房的,補貼6%;第10個月至第12個月內兌付的,補貼4%。也就是拿到房票後越早買房,補貼越高。

  7、不買房,“房票”也可以兌付成錢,但“房票”出具6個月內不得申請兌付。6個月後申請兌付的,按月利率2.4‰結算利息;超出兌付期限即12個月的,取消購房資格,且逾期部分按承辦銀行兌付當日活期存款利率結算利息。

  8、每張“房票”允許實名轉讓一次。受讓人在兌付期限內只能通過購房進行兌付結算。

  以下為奉化“房票”政策全文:

  寧波市奉化區房屋徵收(拆遷)安置

  房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的房票發放、使用和管理等行為,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號第二次修正)、《寧波市奉化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奉政發〔2021〕19號)、《寧波市奉化區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奉政發〔2021〕1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房票,是指奉化區房屋徵收(拆遷)部門針對被徵收(拆遷)住宅用房、商業用房、工業用房、倉儲用房簽訂房票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後發放,且在特定時間、地域和範圍內用於購房兌付的一種記名憑證。

  第三條  區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實施房票發放、登記、轉讓、備案、監督管理及政策解釋,同時委託銀行承辦房票出具、轉讓背書、兌付、結算等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房源保障、房地産開發企業及房産超市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區審計局負責房票的審計工作;區信訪局、區發改局、區公安分局、區稅務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區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票實施的相關工作;房屋徵收(拆遷)出資單位負責補償資金(含購房補貼及利息)相關經費保障工作和承辦銀行手續類對接工作。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房票適用於全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和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項目。

  在上述房屋徵收(拆遷)項目中規定期限內簽約的被徵收(拆遷)人可以選擇房票補償安置。

  第五條  被徵收(拆遷)人選擇房票補償安置的,其補償、補助、獎勵參照貨幣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第六條  房票應當記載徵收(拆遷)協議編號、房票編號、被徵收(拆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房票票面金額、兌付截止日期、購房補貼標準、受讓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房票記載的被徵收(拆遷)人、受讓人,統稱為“房票記載人”。

  第七條  住宅用房房票票面金額包含被徵收(拆遷)房屋評估價值。

  商業用房房票票面金額由被徵收(拆遷)人自主選擇確定,但不得超過被徵收(拆遷)商業用房評估價值。

  工業用房、倉儲用房房票票面金額由被徵收(拆遷)人自主選擇確定,但不得超過被徵收(拆遷)工業用房、倉儲用房貨幣補償金額的70%。

  第八條  房票限定在奉化全區範圍內使用,房票記載人可以選擇購買商品房(現售、預售),不包括存量房。

  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必須與房票記載人一致。

  第九條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兌付期限為12個月。

  第十條  房票的發放、轉讓、兌付和結算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被徵收(拆遷)人簽訂房屋徵收(拆遷)住宅用房、商業用房、工業用房、倉儲用房房票補償安置協議並生效後,房屋徵收(拆遷)部門憑房屋徵收(拆遷)協議、身份證明向被徵收(拆遷)人發放房票。工業用房、倉儲用房房票發放前須提供産權登出證明。

  房票根據補償安置協議發放。一份房票補償安置協議出具的房票不得超過2張,票面金額不小于50萬元/張。

  單套小面積的被徵收(拆遷)房屋房票補償安置不足50萬元的,可按實際補償金額發放一張房票。

  (二)每張房票允許實名轉讓一次,但不得分割轉讓。受讓人在兌付期限內只能通過購房進行兌付結算。

  房票轉讓應當經雙方當事人現場共同確認,憑房票、身份證明、房票轉讓合同、轉讓確認書辦理實名轉讓手續。同時,轉讓須經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備案登記及承辦銀行實名背書後方可發生效力。轉讓後兌付期限不變。

  (三)房屋徵收(拆遷)協議生效後,房票記載人購買商品房(現售、預售),房地産開發企業和房票記載人憑房票、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身份證明等,到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指定的結算點辦理手續並在承辦銀行兌付。

  每張房票實行一次性兌付。

  (四)房票結算

  購房房票結算

  房票的結算金額包括房票票面金額、購房補貼以及截止兌付日的利息。

  購房補貼: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個月內兌付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10%的補貼;第4個月至第6個月內兌付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8%的補貼;第7個月至第9個月內兌付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6%的補貼;第10個月至第12個月內兌付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4%的補貼。

  利息:以票面購房使用部分為基數,按月利率1.8‰進行結算;票面未購房使用部分按承辦銀行兌付當日活期存款利率結算。

  2.未購房房票結算

  房票記載人在6個月內不得申請兌付。6個月後申請兌付的,按月利率2.4‰結算利息;超出兌付期限的,取消購房資格,且逾期部分按承辦銀行兌付當日活期存款利率結算利息。

  第十一條  房票記載人購買房屋的時間按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認定。票面購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認定,且不高於票面金額。

  第十二條  被徵收(拆遷)人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拆遷公告、通告)之日起購買商品房(現售、預售)的,出具房票後可以按規定辦理兌付手續。如該房屋徵收(拆遷)項目終止的,引起的相關購房責任由被徵收(拆遷)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房票記載人已亡故的,合法繼承人憑法院文書或公證書,可以向區房屋徵收辦公室申請辦理房票更名手續,但兌付期限不變。

  第十四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嚴禁與房票記載人對房票進行套現。一經發現,取消其房票購房資格;惡意取得利益的,返還已取得的利益,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偽造、變造房票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房票記載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房票發生遺失的,房票記載人應及時向區房屋徵收辦公室辦理挂失手續。因房票遺失引起的財産損失等相關責任由房票記載人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施行時間暫定為一年,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且適用於已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拆遷公告、通告)尚未啟動簽約的徵收(拆遷)項目。

來源:寧波晚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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