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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促就業 浙江出臺具體政策舉措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2-06-02 07:37:08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功能,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于近日印發了《關於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提出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範圍等7條政策舉措,具體內容,一起來看——

  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參保企業2021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於2021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2021年末參保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不高於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90%返還。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

  除依申請辦理外,全面推廣“無感智辦”,通過後臺數據比對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精準推送政策享受資訊,實現“免申即享”。符合條件的名單和擬返還金額應在當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範圍

  2022年1月1日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參照參保職工的流程和標準,向失業保險金髮放地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職工在參保期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規定到失業保險參保地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參保職工申領技能提升補貼的條件,繼續放寬至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補貼次數不超過3次。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名單和擬發放金額應在當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2022年1月1日至該《通知》下發之日期間,符合累計參加失業保險滿1年且證書核發不超過12個月的,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補申請技能提升補貼。

  繼續實施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

  繼續將失業保險基金用於支出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自該《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試點支出職業介紹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職業介紹補貼按照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規定支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創業擔保基金根據相關規定,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各地由失業保險基金暫付的創業擔保基金原則上應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收回。

  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各地可對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産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按每名參保職工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支援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作代替培訓。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

  企業向失業保險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申請,經辦機構可按2022年4月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發放補助,無需企業提供培訓計劃、培訓合格證書、職工花名冊及生産經營情況證明。

  符合條件的名單和擬發放金額應在當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從受理到完成審核不超過30個工作日,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免申即享”方式發放。

  該補助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條件的,還可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失業保險基金支援職業技能培訓

  2021年底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統籌地區,在各項保生活穩崗位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可一次性提取不超過4%的資金至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統籌用於職業技能培訓。

  其中,提取2021年底各地滾存結余1%的失業保險基金以及省本級滾存結余4%的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省級統籌資金;各地可將不超過滾存結余3%的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當地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實施降費率和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

  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對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業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3個月,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參照企業辦法緩繳。對職工個人應繳部分,企業應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至2023年底前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參保繳費不足1年或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的,可以按規定申領失業補助金。

  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該《通知》下發之日期間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補申請,該期間應享受的失業補助金予以一次性補發。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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