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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浙江發佈《十大危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分析報告》
中國網 · 浙江省消保委 | 發佈時間2022-05-31 17:25:23    

  今年6月1日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一週年。

  在“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消保委發佈《十大危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分析報告》,向全社會公佈一批當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呼籲全社會關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提高未成年人遠離侵害防範意識,共同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市場和社會環境。

  據悉,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自3月起在全省全方位立體式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以下簡稱“鐵拳”行動)和“亮劍2022”保障民生安全綜合執法行動(以下簡稱“亮劍”行動),將守護兒童等特殊人群利益作為核心重點,圍繞盲盒、兒童食品、玩具、用品等重點商品,綜合食品抽檢、産品抽檢、消費體驗等情況,重點圍繞食品安全、産品品質、消費安全等領域,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違法行為。行動期間,全省共出動執法人員1萬餘人次,查處案件1.91萬件,吊銷許可證2件,搗毀窩點12個,罰沒款1.79億元,移送司法機關197件,對危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極大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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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行為之一:“盲盒”誘導未成年人過度消費

  盲盒是近年來的新型行銷模式,因其“中獎”未知性給消費者帶來驚喜、趣味而廣受追捧,也因其銷售臨期或假冒偽劣商品、概率不透明,以珍藏、稀有、限量等名義誘導未成年人衝動消費而倍受質疑。2021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的8.91萬件涉及兒童消費投訴舉報中,與盲盒相關的有1.03萬件,佔總量的11.56%。浙江省消保委通過暗訪方式開展消費體驗,發現部分手辦盲盒設置超長預售期、部分盲盒存在品質問題、個別零食盲盒商品臨近保質期等六方面問題。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在“亮劍”行動中,將其作為重點,盲盒相關案件佔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總數的5.46%,典型表現為:盲盒銷售實際贈品概率遠低於宣傳數量、商家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建議未成年人及家長提高防範意識、適度理性消費。

  案例一: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天津泡泡瑪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不正當銷售盲盒案

  2022年4月11日,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津泡泡瑪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25日,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拱墅區某商場內的泡泡瑪特自動售貨機涉嫌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的舉報。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在該自動售貨機的顯示屏上展示有獎銷售活動海報,活動獎品為機器人商店限定新春禮盒一套,內含POPMART新春限定撲克牌一份和新春限定紅包紙一套。活動主要內容為“單筆消費購買2個商品有50%的概率掉落贈品,購買3個商品有75%的概率掉落贈品,購買4個及以上商品將100%掉落贈品”,上述字體在螢幕中相對突出。另有備註為“如機器內贈品已贈磬,補貨前如繼續購買贈品不會掉落,該期間的購買行為將不會納入本次活動範圍”,上述字體在螢幕中較小。當事人實際在拱墅區某商場的自動售貨機內放置了10個贈品。當事人在活動中未明確告知消費者該售貨機內可贈獎品的數量,消費者在購買時無法明確知曉該售貨機內贈品是否已贈磬,以致影響了該售貨機有獎銷售活動的兌獎。截至案發,上述自動售貨機在有獎銷售活動期間共銷售了497個盲盒,銷售總額為3.39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杭州牧安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網售盲盒合同違法及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2年4月7日,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杭州牧安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8日,西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0年5月份通過微信小程式上線“pookie”撲奇潮玩線上商城,銷售玩具盲盒産品。當事人在微信小程式的“預售規則”寫有“平臺保留最終解釋權”“不接受無理由退貨退款申請”等文字描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另查明,當事人銷售的盲盒産品包裝物上寫有“本産品僅用於十五歲及以上人士”,但是線上上銷售盲盒的頁面上沒有上述資訊提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的規定。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消費提示

  對盲盒經濟亂象,中消協建議加強立法規制,劃定盲盒經營紅線,對於低齡兒童、特殊商品、特殊領域禁止盲盒行銷,對於盲盒價格、銷售方式、概率表述等作出明確規制,對於違法銷售、黑箱操作、不當誘導、天價炒作、逃避責任等行為嚴厲打擊,有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浙江省消保委也對未成年人及家長作出消費提示:

  一是適度理性消費。盲盒具有不確定性的本質,拆開盲盒既有可能因買到心儀的款式而欣喜,也可能因沒有得到想要的商品而失望,不能只抱著投機或博彩心理購買盲盒,而要根據自身經濟實力、消費需求等理性購買,切勿沉迷。

  二是提高防護意識。消費者要注重個人資訊和財産安全保護,不輕易點擊陌生連結購買盲盒,防止不法分子以盲盒抽獎返現、高價回收盲盒等為幌子套取個人資訊、騙取財産。

  三是了解銷售規則。售賣盲盒商品,商家大多不支援七天無理由退貨,有的是“不支援無理由退貨、退款”,有的是“拆封後不支援7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在下單前需仔細閱讀商品退換貨規則,關注售後服務政策,有疑慮及時諮詢客服,以免後續産生消費糾紛。

  四是依法維護權益。購買盲盒應儘量選擇信譽高、口碑好、售後服務完善的商家,同時應留存商品銷售承諾(如隱藏款抽中概率説明、發貨時間等)、購物票據等作為事後維權的憑證。當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時,及時與經營者溝通協商,協商不成可採取向市場監管部門、消保委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權。

  02

  危害行為之二:無底線行銷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去年以來,一些包裝或內容含有色情暗示、宣傳違背社會風尚的食品,面向未成年人銷售,有些甚至成為“網紅零食”,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亮劍”行動中,全省嚴厲打擊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行銷食品違法行為,共查處包裝或標簽標識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形式或內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案件42件,佔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總數9.17%。

  案例三: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溫州林通包裝有限公司廣告含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案

  2022年5月27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溫州林通包裝有限公司廣告含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23.8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28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移交線索依法對溫州林通包裝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印刷並銷售給旺興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的用於包裝棒棒糖、棉花糖等糖果的塑膠包裝袋標注有“特薄、七層呵護、少女系列衛生棉花糖、舔一舔、捏一捏、輕點哦!、The feeling of surprise is better than sex”等文字以及有“安全套、衛生巾”等圖案,上述文字、圖案不為食品國家標準要求必須標注的文字、圖形、畫面,符合商業廣告特徵,且內容低俗,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經查,當事人為旺興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多次印刷上述“surprise”糖果包裝袋以及衛生巾棉花糖、創意棒棒糖,咪咪棒棒糖等塑膠的食品包裝袋共計110多萬個,貨值3.88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規定,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旺興食品(漳州)有限公司違法行為已由其所在地市場監管局立案查處。

  案例四:台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管某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行銷食品案

  2022年4月24日,台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管某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行銷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8元,罰款7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3日,台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摸排線索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含低俗內容的食品。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12月購入96盒“搞笑薄荷糖”,該産品每盒內含24小盒,小盒包裝上印有“老司機含片”“裝逼散”“節操片”“蛋疼含片”“賤男消失片”“長生不老含片”等低俗內容。上述薄荷糖購入單價為11元/盒,購入總金額1056元,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清單。當事人將其銷售給學校周邊的小店,截至案發,已全部銷售,銷售單價為14元/盒,銷售總金額1344元,違法所得288元。當事人銷售上述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相關規定,路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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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行為之三:食品中非法添加金銀箔粉吸引未成年人消費

  近年來,一些商家推出含有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以下簡稱金銀箔粉)的食品,受到消費者追捧,不少消費者嘗試過金箔冰淇淋、金箔蛋糕甚至是金箔牛排等“網紅食品”。他們沾沾自喜于金箔食物的“貴氣”,卻不知此類食品的安全風險。

  據悉,金和銀作為重金屬元素,不屬於人體所必需的礦物質,人體內臟無法消化吸收,過多沉積可能導致重金屬中毒。礦物質是維持身體健康必不可少的營養素,可分為常量元素如鉀、鈉、鈣、鎂等和微量元素如鋅、碘、銅等,不包括金和銀。服用金銀不僅無益,而且有害。重金屬使蛋白質的結構發生不可逆的改變,影響組織細胞功能,進而影響人體健康。金銀中毒往往表現為噁心、嘔吐、腹痛、皮膚瘙癢,更嚴重者將導致呼吸困難、臟器損傷等。

  2022年1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查處生産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明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金銀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産者不得採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産加工食品,食品銷售者不得採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售賣含金銀箔粉餐食。浙江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積極行動,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打擊,共立案查處32起,其中餐飲環節29起,流通環節2起,生産環節1起。

  案例五:台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椒江艾尚蛋糕店使用金箔生産經營食品、未經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和銷售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4日,台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椒江艾尚蛋糕店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産經營食品、未經許可出於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和銷售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4元並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4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貨架上發現2張“冰墩墩”貼紙和1瓶金箔,同時在當事人朋友圈發現兩則含有“冰墩墩”形象蛋糕的圖片與視頻。另發現貨架上有1罐黑芝麻餅和4罐手工海苔芝麻花超過保質期限。經查,“冰墩墩”貼紙用於店內蛋糕製作,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于2022年2月9日至10日銷售了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蛋糕4個,銷售金額共計589元。1瓶金箔用於蛋糕加工、裝飾,金箔屬於非食品原料,不得用於生産食品,當事人于2022年2月9日銷售一個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蛋糕時使用了該金箔,銷售金額為164元。現場發現的1罐過期黑芝麻餅和4罐手工海苔芝麻花貨值金額共計108元。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項之規定,椒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龍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龍泉市小麥兜烘焙坊使用金箔生産經營食品案

  2022年4月20日,龍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龍泉市小麥兜烘焙坊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産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1.2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22日,龍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專項檢查安排計劃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使用金銀箔粉生産經營蛋糕。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從網上購進裝飾金箔1瓶,凈含量2g。當事人在經營期間,將上述裝飾金箔用鐵夾子夾碎後,直接撒在蛋糕表層奶油上,且沒有不得食用表層裝飾金箔的消費提示。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製作銷售了25款含裝飾金箔的蛋糕,銷售額合計2880元,違法所得288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龍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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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行為之四:“固體飲料”冒充“特醫奶粉”危害嬰幼兒安全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奶粉(“特醫奶粉”),是為適應那些對母乳和普通奶粉過敏的孩子而配製的。由於海淘和跨境電商的迅速發展,老百姓紛紛開展境外購物或者國內電商代購,但由此也帶來資訊不對稱下的誤信與誤購,部分母嬰賣家誇大嬰兒固體飲料的特殊作用,導致替代“特醫奶粉”事件的發生。如2020年湖南郴州固體飲料冒充“特醫奶粉”事件,引發較為嚴重的嬰幼兒人身危害。據統計,2021年以來,浙江省受理涉及兒童消費投訴舉報中,嬰幼兒配方食品類投訴舉報共2390件,核查立案47件,其中經營未註冊的“特醫奶粉”、通過跨境電商二次銷售等違法行為值得關注。

  案例七:溫州市洞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鹿城區某嬰幼兒用品店經營未註冊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案

  2022年5月29日,溫州市洞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鹿城區某嬰幼兒用品店經營未註冊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行為作出罰沒63.76萬元的行政處罰。

  溫州市洞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總局下發的線索依法對溫州市鹿城區某嬰幼兒用品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未取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證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經查,2021年1月27日至9月4日期間,當事人通過某一牛奶蛋白過敏患者的“寶媽”群從某跨境電商平臺上購進“金裝紐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嬰兒配方粉”2300罐開展經營活動,涉案金額63.76萬元。上述嬰兒配方粉,罐體上標有“適用於對牛奶蛋白過敏的嬰兒(繁體字);出生或以上;荷蘭原裝進口(繁體字);凈重:450克”等內容,但未標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號,當事人也無法提供上述産品在我國的註冊資訊。依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嬰兒配方粉屬於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當事人銷售未取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證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溫州市洞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並沒收涉案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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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行為之五:兒童食品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及受到微生物污染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孩子們手頭的零花錢也不斷增加,兒童成了食品消費的重點人群。由於兒童食品安全意識較差,辨別食品品質的能力較弱,且存在跟風盲從心理,部分商家在兒童食品中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及有害物質,攫取經濟利益。2021年以來,全省受理涉及兒童的消費投訴舉報中兒童食品類投訴舉報共744件,核查立案51件,主要涉及超標、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及其他有害物質,對未成年人安全健康造成較大風險。

  案例八: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嘉興市誠浩佳濃食品有限公司生産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兒童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嘉興市誠浩佳濃食品有限公司生産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糖漿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7500千克超範圍添加焦糖色(亞硫酸銨法)食品添加劑的黑糖糖漿半成品,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第三方風險評估單位反饋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開展檢查,現場查獲7500千克超範圍添加焦糖色(亞硫酸銨法)食品添加劑的黑糖糖漿半成品,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産品採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明,當事人為品牌奶茶客戶“一點點”生産了7500千克黑糖糖漿半成品,在生産過程中違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焦糖色”,貨值金額共計2.06萬元。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上述焦糖色不得添加在調味糖漿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杭州麥爽食品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不合格海苔卷案

  2022年2月25日,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杭州麥爽食品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不合格海苔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海苔卷5包,並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生産兒童食品海苔卷100箱,規格為每箱2.5千克,另有5包作為留樣存放在留樣室。上述産品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麵包》要求,為不合格食品,涉案總金額8800元。當事人生産經營上述海苔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06

  危害行為之六:玩具、服飾等兒童用品假冒侵權

  著名動畫角色形象特別受少年兒童的歡迎,生産廠家也經常將這些形象用於玩具、服飾等兒童日常用品中。由於智慧財産權受保護,正常使用須支付較高的版權費用,個別不良廠家和商家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卡通形象,以提高銷量,但這些産品往往存在較多品質問題,容易對少年兒童形成身體傷害,並影響道德價值觀的形成。近年來,浙江省市場監管系統致力於智慧財産權保護,對假冒侵權行為進行嚴厲打擊。2021年以來,全省受理涉及兒童用品類投訴舉報共4.17萬件,核查立案3075件,其中涉及兒童玩具、文化用品、嬰兒用品等假冒侵權佔一定比例。

  案例十:義烏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宇欣玩具廠生産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玩具案

  2022年3月28日,浙江省義烏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宇欣玩具廠生産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玩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4.96萬個侵犯註冊商標權玩具,罰沒10.3萬元的行政處罰。

  義烏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生産車間進行檢查,現場查獲4.96萬個侵犯註冊商標權的玩具,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産品採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明,當事人購進侵犯米奇、HELLOKITTY、哆啦A夢等圖案商標的玩具5.56萬個,爾後當事人將上述玩具加工成鑰匙扣挂件進行出售,截止查獲,當事人已銷售鑰匙扣挂件0.6萬個。當事人涉案違法經營額4.05萬元,違法所得18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義烏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麗水市蓮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美啦妮衛浴店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兒童潔具案

  2022年5月24日,麗水市蓮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美啦妮衛浴店、朱某、葉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兒童潔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兒童潔具453件併合計罰款人民幣19.6萬元的行政處罰。

  麗水市蓮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蓮都區兩所幼兒園進行檢查,發現其安裝的兒童小便池、蹲便器等潔具涉嫌倣冒箭牌“ARROW”商標。經查,兩所幼兒園因項目改造需要,向朱某、葉某採購一批箭牌“ARROW”商標的兒童衛浴産品。朱某、葉某找到美啦妮衛浴店,經雙方協商確定由後者在普通衛浴産品上粘貼箭牌“ARROW”商標,銷售給朱某、葉某,再銷售並安裝至兩所幼兒園。截止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倣冒箭牌“ARROW”商標衛浴産品共計453件,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66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蓮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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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行為之七:兒童産品品質安全隱患

  隨著生活水準的提高,家長們越來越關注兒童用品的品質安全,特別是兒童玩具、服裝中有害物質對孩子健康造成的危害。伴隨兒童的日常生活,任何品質安全風險都有可能給兒童造成危害,長期接觸使用輕則表皮創傷,重則導致器官受損,還存在影響智力發育、心理健康等隱性傷害。在今年“鐵拳”“亮劍”行動中,兒童産品品質違法案件佔涉及侵害未成年權益案件總數17.91%。自2021年以來,兒童玩具、服飾鞋帽違法案件佔兒童産品品質違法案件的82.22%。

  案例十二: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汕頭市龍湖區迪澄玩具店等商家銷售品質不合格兒童玩具案

  近日,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通過神秘買家購買抽檢的方式,對某電商平臺內商家銷售的“兒童戲水玩具”進行消費體驗,發現兒童玩具不符合國家標準,余杭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5月5日對涉案的9個網路商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汕頭市龍湖區迪澄玩具店等9個當事人在電商平臺開設店舖,銷售“兒童戲水玩具”,所售玩具經檢驗,“領苯二甲酸酯”限量和“機械與物理性能”兩個項目均不符合GB6675-2014《玩具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為産品品質不合格産品。余杭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向商家所在電商平臺通報抽檢情況,要求平臺立即下架案涉的9款不合格玩具,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對其中3個商家作出行政處罰,其餘6個商家的違法行為正進一步調查中。對案涉的不合格兒童玩具的生産企業,余杭區市場監管局也已向生産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移送線索,追究生産企業的相應責任。

  “領苯二甲酸酯”是兒童玩具生産中常用的增塑劑,國家標準對其限量有著嚴格的標準,“機械與物理性能”與兒童玩具的使用安全密切相關,這兩個項目是目前兒童玩具中常見的不合格項目,也是家長在購買時容易忽視的地方,不符合標準的兒童玩具會危害兒童身體健康。

  案例十三: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華昕教育設備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不合格小學課桌椅案

  2022年1月10日,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華昕教育設備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不合格小學課桌椅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課桌椅1套,罰沒人民幣3.64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上級部門移交線索,當事人生産的華昕牌手搖小學課桌椅經檢測不合格,存在金屬件端口未封閉、大於5mm且小于25mm的孔洞未覆蓋等安全隱患,極易在學生搬動桌椅的過程中造成手指被卡住或皮膚劃傷。經查明,當事人共生産了上述檢測不合格批次的小學課桌椅230套,除抽樣1套及備樣1套外,均已銷售。當事人涉案違法貨值金額6.83萬元,違法所得228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並責令當事人依據銷售清單對已售涉案課桌椅進行補修,徹底消除隱患。

  案例十四: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金華志翔玩具有限公司出廠、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兒童玩具案

  2022年4月13日,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金華志翔玩具有限公司出廠、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兒童玩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10.4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7日,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其擅自出廠、銷售列入強制性産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0年修訂)第十五類兒童用品中的塑膠玩具。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開始組織生産三色鴨子、鳳梨、發泄球、沙子狗、發泄貓等五款塑膠兒童玩具。截至案發,當事人共生産上述五款玩具3.15萬個,成本為1元-1.25元/個,共銷售2.15萬個,銷售價格為1.2元-1.4元/個,違法所得4310.4元。當事人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上述玩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五:開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開化潤途服飾有限公司生産不合格童裝案

  2022年5月10日,開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開化潤途服飾有限公司生産不合格兒童服裝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粉色連衣童裙共123件並罰款2460元整的處罰決定。

  2022年4月20日,開化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于2022年4月19日生産了123件粉色連衣童裙,規格適用於身高90-130cm兒童穿著,尚未進行銷售。上述粉色連衣童裙的頸部固定方式為開放式繩帶捆綁方式,根據《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産品安全技術規範》GB31701-2015中“130cm及以下兒童穿著的可作為7歲以下兒童服裝”“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服裝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的規定,為不合格産品。涉案粉色連衣童裙的銷售價格為20元每件,貨值金額為246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開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六: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平水潮娃萌寶母嬰用品店等商家銷售不合格嬰幼兒及兒童服裝案

  2022年4月底,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轄區內嬰幼兒及兒童服裝産品進行監督抽檢,其中11個批次嬰幼兒服裝不符合國家標準,柯橋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5月對涉案的9個商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平水潮娃萌寶母嬰用品店等9個當事人開設有實體店舖,銷售嬰幼兒及兒童服裝産品,所售童裝經檢驗,耐摩擦色牢度、繩帶、纖維含量、産品使用説明等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為産品品質不合格産品,涉案貨值超20萬元。柯橋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對涉案批次産品進行暫扣,並將線索移送至産品標示的生産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涉案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柯橋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平水潮娃萌寶母嬰用品店等2個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其餘7件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消費提示

  一、首選“CCC”認證産品。選擇兒童玩具時,首先關注是否通過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即是否有“CCC”認證標誌。對於電玩具、塑膠玩具、金屬玩具等實行強制性認證的産品,包裝或標識上必須有“CCC”認證標誌。同時,要注意查看産品生産廠名、廠址、主要材質和成分、安全警示等資訊,拒絕購買“三無”産品。

  二、仔細查看玩具外觀和品質情況。檢查是否存在尖銳邊緣、尖端,部件縫合是否牢固,是否存在誤食窒息、易燃易爆等危險。

  三、選擇適合兒童年齡的玩具。注意查看産品包裝或者説明書中標明的適用年齡,對於一些含小零部件、射擊類、氣味明顯的玩具切勿給年齡較小的兒童購買。

  四、網購低價“網紅”玩具需謹慎。部分電商平臺銷售的兒童玩具以價格低廉、色彩鮮艷、新奇特點等吸引消費者,實則品質不過關,是“三無”産品,有毒有害化學成分或重金屬超標,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消費者對於該類玩具産品要謹慎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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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行為之八:兒童産品和服務存在虛假宣傳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也是家庭的中心。利用現在家庭都非常重視孩子成長和身體健康的心理,不法商家對某些行業領域打出“兒童專用”的旗號牟利:同樣的商品,加上“兒童”二字就漲價,宣傳對兒童有效果就能增加銷量,價格就會翻好幾倍;特別是在兒童身高、教育培訓等家長特別關心的領域,誇大、誘導等虛假宣傳行為屢禁不止。據統計,2021年以來,全省受理兒童用品類投訴舉報中涉及虛假宣傳誘導消費情況的佔一定比例。今年“亮劍”行動中已查處283起虛假宣傳違法行為,罰沒款918萬元。

  案例十七:台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益童健康諮詢服務部銷售兒童特殊膳食虛假宣傳案

  2022年4月8日,台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益童健康諮詢服務部對兒童特殊膳食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1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反映當事人在某網店銷售的一款運動飲品涉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一款名稱為“兒康元®γ——氨基丁酸複合運動營養飲品”的産品,其配料表標識含有γ——氨基丁酸,茶葉茶氨酸,L-賴氨酸,維生素B1,維生素B2等。在産品的網頁介紹詳情中當事人宣傳“富含3重氨基酸讓孩子都有長高的機會,γ——氨基丁酸+茶氨酸+賴氨酸,促進內源性生長激素分泌”“我們的配方賴氨酸增強兒童體內骨膠原蛋白及骨膠原纖維的合成”“沒有添加劑 無負擔無依賴性”等內容。該款飲品主要功能為補充兒童運動後身體代謝所需的營養素,L-賴氨酸作為食用香料添加,當事人宣傳其具有促進生長激素分泌等功能無科學依據,産品內添加了多種添加劑,當事人宣傳沒有添加劑與事實不符。上述産品通過網店累計銷售金額為17.64萬元。當事人上述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椒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八:舟山市市場監管局定海分局查處海格藝文培訓學校發佈明示有相關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廣告案

  2022年5月17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法對海格藝文培訓學校發佈明示有相關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廣告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27日,舟山市市場監管局定海分局通過廣告監測查獲當事人發佈明示有相關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廣告違法行為。經查,2021年4月13日,當事人在其辦學場所的墻面設置包含“南韓勇老師激情洋溢的高考命題專家”“連續多年擔任高考命題小組組長”等內容的印刷品宣傳廣告,2022年1月13日,當事人在其自運營的“海格藝文”微信公眾號上,發佈包含“海格特邀名牌高校面試官作為面試培訓教學團隊,面試培訓老師均具有多年三位一體面試培訓輔導經驗”等內容的電子圖文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舟山市市場監管局定海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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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行為之九:教育培訓亂收費及洩露個人資訊

  要是問家長們一年中最花錢的地方在哪,相信近100%家長都會説花在孩子的教育上了。所有的家長都是愛孩子的,恨不得將所有好的都給孩子,但是長期以往,對家庭的造成了巨大的經濟負擔,也會影響家庭正常的生活。從去年開始的雙減,先是對小學生進行減負,然後再大力整治教培機構,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收費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義務教育階段線上和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屬於非營利性機構,其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但在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方面,家長反映強烈的收費問題仍有不少。同時,各類培訓機構、服務機構因客戶群體以兒童為主,私自進行資訊共用,造成了少年兒童私人資訊的外泄,給家長帶來了無止境的電話騷擾,侵犯了兒童的合法權益。

  2021年以來,全省受理涉及教育培訓類投訴舉報共3.4萬件,佔總量三成以上,核實立案315件,教育培訓領域虛假宣傳、價格違法行為多發、投訴較多的類別有培訓服務、幼兒教育等。

  案例十九:義烏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義烏市丹晨小學收取學費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2年2月28日,義烏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義烏市丹晨小學收取學費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5.48萬元的行政處罰。

  義烏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義烏市丹晨小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收取學費不執行政府定價。當事人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普通中小學,其收費列入政府定價範圍。義烏市發改委、義烏市教育局對當事人2016年秋季及以後入學新生學費收費標準定為4200-5000元/學期不等。經查明,當事人在2021年秋季學期對180名一年級新生錄取時統一收取學費9000元/學期,另對101名二至六年級學生收取學費6000元/學期。截至案發,當事人高於政府定價多收取學費84.94萬元。在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將上述多收取的學費全部清退學生家長。當事人高於政府定價收取學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義烏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十:安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吉縣毛豆培優培訓學校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2022年5月20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吉縣毛豆培優文化培訓學校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21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一樓大門右側墻上張貼有“2022年春季課程收費標準”,相關收費標準高於湖州市政府指導價。經查明,截至2022年1月23日當事人2022年春季班共計招收學生1493人次,共計收取課時費226.17萬元、教材費28萬元。經核算,當事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多收課時費17.19萬元(1312人次),自立項目收取教材費28.00萬元(1377人次),合計多收費用45.19萬元。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將上述多收取的學費全部清退學生家長。當事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十一: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查處金華市婺城區潮童映記兒童攝影店、金華市鷺兒藝術培訓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資訊案

  2022年2月10日,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依法對金華市婺城區潮童映記兒童攝影店(當事人1)、金華市鷺兒藝術培訓有限公司(當事人2)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作出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兩當事人商定合作,當事人1以其兒童客戶資訊交換當事人2的場地免費攝影使用權。後當事人1在未經消費者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其消費者的姓名、性別、電話、孩子出生年月等個人資訊洩露給當事人2用於電話邀請消費者前來體驗免費課程等商業推銷用途,合計涉及兒童個人資訊4168條。兩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依法對兩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消費提示

  一、理性報班,謹慎選擇培訓機構。孩子有自己的成長規律,家長應理性設定對孩子的期望值,在孩子學有餘力的狀態下,引導他們拓展知識、發展興趣、增強綜合素質,使孩子健康快樂成長,要避免盲目攀比、跟風報班。同時,要注意查看培訓機構的信譽資質,選擇信譽良好的機構報班,如消費者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網站查看教育培訓機構的信譽資訊,不建議選擇有負面報道的培訓機構。

  二、謹慎購課,避免一次性購買大量課程。培訓機構常常推出購課優惠,如一次性購買50節課,額外贈送20節課等,消費者購買課程越多,單次課程費用就越優惠。消費者對於預繳課程費用要保持理性,建議一次性購買課程最長不要超過三個月,避免課程上不完産生退費糾紛,或者因經營者倒閉或跑路造成財産損失。

  三、保留憑證,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消費者要提高維權意識,購買課程時與培訓機構簽訂書面協議,並將課程內容、退款條件、違約責任等在協議上明確標注,如有口頭承諾也應一併寫入合同。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損問題,要第一時間開展維權,消費者可自行與培訓機構協商,也可通過消保委、行政部門進行維權,如果協商不成,還可通過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等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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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行為之十: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煙酒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除了規定禁止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超市、酒吧、娛樂場所、外賣平臺甚至自動售貨機向未成年人售賣煙酒的情況卻並不少見。前期執法中,浙江市場監管部門已對多例此類案件進行查處。

  案例二十二: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興酒樹咖啡廳向未成年人銷售飲用酒及未取得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2022年3月23日,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吳興區某咖啡廳(諸某)向未成年人銷售飲用酒及未取得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49元並罰款6.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下旬,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部門,通過現場調查取證、電子固證、證人證言、當事人詢問等,查明當事人湖州吳興區某咖啡廳,存在向多名未成年人銷售飲用酒的違法行為。且5名未成年人飲酒後在該經營場所發生鬥毆,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經辦案人員進一步查實,當事人還存在未取得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即在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購進的格蘭爵士威士忌與可樂按比例混合製作所謂的“可樂桶”,並進行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非法獲利8049元。當事人向多名未成年人銷售飲用酒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十三:寧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寧海縣倩倩電子産品經營部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案

  2022年5月23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海縣倩倩電子産品經營部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31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寧海縣倩倩電子産品經營部進行核查時發現,當事人違反規定向15周歲的初三學生銷售電子煙。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10月以25元/顆的價格購進琥珀煙彈單顆系列煙彈。2021年11月27日、2022年3月5日,當事人在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按規定要求15周歲的初三學生王某出示身份證件,向其銷售前述電子煙彈各一枚,銷售價格35元/顆,違法所得2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違法行為,寧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浙江省消保委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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