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實施辦法結合上位法最新修改成果和我省實際,將適應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的創新實踐上升為法規。
實施辦法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將工會組織以及工會工作的覆蓋面由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擴展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統稱用人單位,並增加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係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的規定。
近年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大量增加,為回應社會關切,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實施辦法強化了工會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方面的作用。
實施辦法規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會,明確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可以代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者行業代表組織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同時規定各級總工會應當督促相關行業、企業科學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的工作量、勞動強度和勞動標準,強化職業傷害保障,引導和支援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實施辦法還細化了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職責方面的規定,如增加了推動建立戶外勞動者工會驛站等臨時休息場所設施,提供心理疏導服務以及療休養福利待遇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