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政府辦公廳出臺了有關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修訂版。在特困人員突發疾病且供養服務機構無法治療時,應立即送至定點醫療機構救治,並及時通知村(居)民委員會、監護人或者經常聯繫人。
明確救助供養內容和標準
根據修訂版實施意見,凡具有本地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條件,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提供照料護理服務、提供基本醫療保障、辦理喪葬事宜、公墓安葬服務和其他救助。其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確定。
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制定照料護理標準,“十四五”期間,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全護理(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護理(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照料護理標準分別不低於當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50%、30%、4%和35%、20%、3%,全自理護理標準不得高於當地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支付後的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解決。
可自行選擇救助供養形式
根據意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分為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居家分散供養兩種形式,特困人員可自行選擇救助供養形式。
未成年人應當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對患有精神疾病、傳染病等疾病的,應當妥善安排其供養和醫療服務,必要時送往專業醫療機構治療或託管;對重度殘疾的,可以安置到專門的福利機構。
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應在充分尊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本人意願的基礎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排照料服務人為其提供生活照料、日常看護、住院陪護等服務。
今後,各地將強化兜底保障職責,優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
合理配備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護理服務人員,在特困人員突發疾病且供養服務機構無法治療時,立即送至定點醫療機構救治,並及時通知村(居)民委員會、監護人或者經常聯繫人。
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的社會公益屬性和兜底保障責任不因運營方式改變而改變,不得因開展社會化養老服務降低集中供養條件和服務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