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岳西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虛假訴訟刑事案件,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2016年,被告人江某某私刻岳西某某光伏公司印章,以公司名義用該印章向被告人朱某(係江某某的兒媳)出具43萬元的現金借條,並在借條上註明該現金用於購買公司生産設備。2018年,該公司進入破産清算程式,被告人江某某在其申報的墊資款已被清算組確認的情況下,指使並幫助被告人朱某以該虛假借條向岳西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公司向朱某借款43萬元及相應利息。法院經開庭審理後作出判決,未支援朱某的訴訟請求。被告人江某某又指使和幫助被告人朱某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江某某作為證人出庭作偽證並提供虛假證據。兩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
岳西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夥同被告人朱某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兩被告人係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出謀劃策、提起犯意、偽造借條、指使並幫助朱某起訴上訴、並以證人身份出庭作偽證,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朱某受江某某的指使,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提起虛假民事訴訟,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兩被告人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根據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文/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