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安徽省淠史杭灌區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林權管理條例》《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廢止《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安徽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此次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是安徽省開展民法典涉及法規專項清理工作的成果。去年5月28日,民法典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有效保障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去年7月,安徽省啟動民法典涉及法規專項清理工作。去年11月,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各部門提出的14件民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規逐件進行討論研究,最終確定安徽省共有《安徽省淠史杭灌區管理條例》等9件地方性法規同民法典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安徽省司法廳隨即啟動了修改和廢止程式,對其中6件地方性法規予以所有修改,對其中3件地方性法規建議廢止,並形成了《關於對民法典涉及部分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和廢止的決定(草案)》以省政府名義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廢止的3件地方性法規,有的其直接上位法已廢止,有的與民法典精神不符或者與國家新頒布的政策不相協調。比如,《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的直接依據原《合同法》已廢止;《安徽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存在與民法典平等保障市場主體權益精神不符、內容重復等問題,且民法典對物權、侵權責任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已無存在必要。
在修改的地方性法規中,《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修改內容較多。原《條例》中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物業服務合同、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等內容與民法典相關規定不一致,根據民法典以及國家相關政策都作了相應修改。對於群眾比較關注的公共收益、加裝電梯等問題,此次修改均作了回應。其中,新《條例》對加裝電梯必須滿足“雙三分之二”的規定作出了調整,降低了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改造的表決門檻,規定由本幢或者本單元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