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水産養殖可以優先安排
填海造田後,“海變地”如何管理?“海變地”後,海域使用權證書如何換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目前,欽州、北海、防城港三市已經開展海域證換發土地證的業務流程,但是由於各市規定不一,有的地方審批過程非常繁瑣。按常規程式,即使取得海域使用權,也必須先完成圍填海、經有關部門驗收、拿到土地證後才能進入規劃建設審批程式。條例對海域使用權證如何換發土地證作出了詳細規定,對是否補繳納土地出讓金問題也予以明確。其中規定,可僅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就可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這項“直通車”制度有利於簡化項目建設審批手續,縮短審批週期,促進沿海三市海洋經濟繁榮發展。
目前,廣西沿海三市規模以上養殖用海的多數為養殖大戶,為給當地群眾養殖用海通過立法加以適當保護和支援,改善他們的生活水準,借鑒福建等外省的立法經驗,《條例》規定,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用於漁業養殖的海域,可以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於發展海水養殖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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