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年底大促,稅要怎麼交?
“雙十一”硝煙剛剛散去,實體店逢年底也開始大打“促銷牌”。常見的促銷活動如銷售折扣、買一贈一等。商家在使用不同的促銷手法時,稅務的處理方式是否都一樣?發生了銷售折扣,發票怎麼開更“省錢”?11月22日,廣西國稅12366呼叫中心為納稅人一一解答。
廣西國稅12366工作人員介紹,根據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也可將折扣額另行開票。若是按前一種方式開具發票,納稅人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若按後者,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廣西國稅12366工作人員特別提醒,納稅人應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這樣才能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另外,供貨方和銷售方之間也常會發生現金折扣、銷售折讓和退回,這些情況需要與商業折扣區分開來。根據規定,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而企業因售出商品的品質不合格等原因,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品質、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的,在發生當期均可用於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的促銷方式:“買一贈一”。這樣的促銷方式實質也是打折銷售。據介紹,企業以“買一贈一”的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不屬於捐贈,此時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如,商家開展賣電腦送音箱“買一贈一”活動,其中,電腦含稅價為3400元,音箱含稅價為600元。那麼,企業所得稅上確認銷售收入時,電腦對應的銷售收入應為:3400×〔3400÷(3400+600)〕=2890(元);音箱對應的銷售收入則應為:3400×〔600÷(3400+600)〕=510(元)。
商家在開發票時,把原銷售的商品和附送的贈品都分別列明開具,同時在“金額”欄註明相應折扣額,如此一來,納稅人只需按實際收款金額計算繳稅即可。那麼,若消費者在購買電腦時,付款3400元。此時,商家開具通用機打發票時,要分別註明電腦3400元,音箱600元,再在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金額600元,總價則還是3400元,與其實際收款金額相等,最後即以3400元計算繳納增值稅。若商家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專用發票,“金額”欄則應填寫不含稅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