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5日,南寧市環保局、興寧區環保局聯合對廣西南寧達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三塘鎮家畜定點屠宰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經現場採樣監測發現其排放的污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420mg/L、氨氮濃度為218mg/L,兩項指標均超過《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市環保局于5月18日對該公司違法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並決定對其違法排污行為進行處罰,共計罰款1803.00元。
6月12日,南寧市環保局對該企業違法超標排放污水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結果發現該公司仍在繼續違法超標排放污水。經現場採樣,監測結果顯示,其排放的污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32mg/L,仍然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規定,市環保局認定該公司為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且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市環保局提出聽證申請。依據新《環保法》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有關規定,南寧市環保局對該企業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罰總額為45075元(1803元/天×25天)。
南寧市環保局法規科相關負責人介紹,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我國環保法律法規長期存在的頑疾。而新《環保法》提出按日計罰等剛性執法手段,為環保執法提供了利劍,並極大提高了違法成本,震懾環境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