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崗補貼實施範圍擴大
企業可按上年度失業保險費總額50%申請
近日,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擴大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擴大失業保險支援穩崗補貼範圍的實施範圍、實施條件、補貼標準、辦理程式等事項進行明確。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申請獲得穩崗補貼。
擴大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範圍,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要求,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援企業穩崗政策實施範圍由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産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産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我區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0年底。實施的範圍包括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
《通知》明確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補貼的標準是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企業欲申請穩崗補貼,需要向所在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企業穩崗補貼申請表》、企業上年度裁員名單和裁員情況説明。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逐級審核通過後,可獲批享受穩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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